私募转变为公募集基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体截止2020年3月6日的资料整理如下,供参考:
根据2020年03月05日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1、审批机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申请条件及时限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公募基
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为6个月,资格审批为20个工作日。
3、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
格审批》第六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股东应当
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
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条件
根据2020年3月5日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第五条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
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
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
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
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
面的支持。
5、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
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6、三大路径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私募申请公募牌照理论上可以走三条路子:
1
私募基金公司直接申请开展公募业务
这是最具高效的一条路,因为审批时间很短,若材料准备齐全,证监会受理后
20个工作日便可得到反馈。不过也存在相应的问题:由于公募产品运作所需要
的庞大后台、营销、风控系统让私募机构力所难及,因而将相关业务外包成更
为妥当的选择。然而,目前能够提供业务外包的机构还未确定,因此暂时没有
私募机构提出此类模式的申请。
2
私募收购现有公募基金股权成为一般股东或主要股东
这种模式需要现有公募基金公司提交有关审批申请。上海景林投资通过增资入
股方式成为长安基金第二大股东正是如此。相比前两种方式,这一方式省去了
直接申请公募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大量系统和人员投入,不过仍需要较
长时间的协商和谈判成本。而且如果持股比例过小,私募机构很难在公募基金
中有太多话语权。
另外,该种模式是收购现有的公募基金公司股份,提交审批申请的主体是现有
的公募基金公司,股东仍需满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法》关于股东的规定,即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
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等。
3
私募作为股东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这种模式的审批流程基本参照现有公募基金公司设立模式,申请时间比较长,
准入门槛也较高,但也是目前最为主流的方式,比如重阳投资就是如此。
这种情况下,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
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
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1:51: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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