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
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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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
• 【公布日期】2016.04.21
• 【分 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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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
权案例
(2016年4月21日)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
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
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双环股份公司于2003年10
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
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
利权无效的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
诉讼被维持后,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公司推迟涉案
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
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
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
元。本田株式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就
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
决撤销被诉决定。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双
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该案经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
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双环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本田
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舆论,导致其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增加索赔数
额,请求赔偿36574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
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
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驳回双环股份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和本田株式会社均不服,向提起
上诉。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
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侵害专利权关联诉讼、涉案专利
权确权诉讼等纠纷,导致审理长达十二年。本案判决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与损害
赔偿纠纷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审法院就确认不侵
权和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上均已进行了审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诉权的
基础上,变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确为确认不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明
确,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
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
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
秩序,是否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不能过高要求权利人对其警告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定性程度,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
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本案判决从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与公
平竞争的关系以及市场交易者的商业风险等多角度进行阐述,对认定知识产权侵权
警告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
如何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明确的判断,构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侵权警告维
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参照,对于统一该领域的裁判
尺度具有标杆意义。
2. “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
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2年11月,高仪股份公司(简称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
有限公司(简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
“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喷头出水面设计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但该主
张未在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中体现,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虽
在喷头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喷头头部周边设计、手柄设计等方面存在差
别,两者不构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不服,提起上
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应作为涉案授权外观
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而被诉侵权设计正是采用了与之高
度相似的出水面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淋浴喷头的整体轮廓、
喷头与把手的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两者构成近似。据此判决健龙公司
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高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健龙
公司不服,向申请再审。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
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
性特征的问题。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
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
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
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
征进行举证,并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
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
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
感。再审判决对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
量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分类和认定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
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XXX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
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简称嘉易烤公司)是名称为“红
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
嘉易烤公司认为XXX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仕德公司) 在天猫网上销售
的烧烤炉侵犯其上述专利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在其发送侵
权投诉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金仕德公司的产品侵犯嘉易烤公司专利权,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
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天猫公司仅对该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并未尽到合
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
损失15万元,天猫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公司不服提起上
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
的基本要件,属于有效通知。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令
其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网络平台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时如何界定其责任的问
题。由于专利侵权并非显而易见,二审判决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并
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
术手段等综合确定,但是,将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应当是必要措施之一,并在此
基础上认定本案中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借鉴了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反
通知”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其滥用投诉机制,既考虑到
权利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2013)民提字
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宏富公司)拥有第1946396号和
第1948763号组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
以及第37类“建筑”等服务项目,后转让给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
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经许可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提起侵
权诉讼。宏富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先后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开发以“星河湾”命
名的地产项目,“星河湾”地产项目及星河湾公司先后获得多项荣誉。自2000年
起,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炜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先后推出
“星河湾花园”、“星辰花园”、“星景花园”等多个地产项目,小区名称均报经
南通市民政局批准。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炜赋公司在开发的不动产项目中使用
“星河湾”字样,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江苏省南
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开发的楼盘名
称,未导致消费者对该楼盘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其主观上并无搭便车
之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误认,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星河湾公
司、宏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星河湾公司、宏富公
司仍不服,向申请再审。提审认为炜赋公司将与 “星
河湾”商标相近似的“星河湾花园”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
混淆误认,构成对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相关商标权的侵犯,故判决撤销一审、二
审判决,判令炜赋公司在其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相关
“星河湾”名称作为其楼盘名称,并赔偿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不动产销售等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认定侵
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再审判决明确,在商标
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判令当事人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
任,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本案中考虑到炜赋公司包含“星河
湾”字样的小区名称已经民政部门批准,小区居民也已入住多年,且并无证据证明
其购买该房产时知晓小区名称侵犯星河湾公司商标权,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
称,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
区名称,但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相关“星河湾”名称
作为其楼盘名称。该案判决既在合法范围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对社
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应有的影响和侵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
作用。
5. “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
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
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于2003年取得第41类学校(教
育)等服务上的“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注册商标,并将给商标许可给北京中
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独占使用。中创公司发现北京市海淀区
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简称启航考试学校)及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启航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发放的宣传材料、名片、教材等上以及
对外加盟行为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启航考研”等标识,认为上述行为侵犯
其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启航考试学校成立时间为1998年,启航
公司成立于2003年。1998年至2001年间,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认为其系对自己在先登记使
用并已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使用,未侵犯中创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在“启航”商标的申请日,即
2001年10月18日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已经在公开出版的图书上使用“启航考
研”字样并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启航考研”招生信息,且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符合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要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
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区
别标识。该条款系第三次修正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的案件尚
不多见,理论上对具体的适用要件亦有分歧。本案对该条款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充分
的解析和梳理,对在先使用的时间点、有一定影响的判断以及原有范围等均做了详
细论述,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
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公司)是图形商标的
商标权人。2008年9月8日,毕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
称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于书写工具类别上独家使用涉案商标,期限为
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9年3月12日,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备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0年2月11日,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
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契约基础上延展十年。2012年1月1日,毕加索公司与
帕弗洛公司约定双方终止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但双方关于该商标的其他约定不
受影响。2012年2月16日,毕加索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艺想
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
8月31日期间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帕弗洛公司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的行为
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的《商标
许可使用合同》无效;两者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
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
意;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
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
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在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已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
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在后被授权之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
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存在串通
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但由于艺想公
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
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毕加索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的义务,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
人利益”,不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加害的故意,还要证明客观上具有勾结、串
通的行为。本案中,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不因其签订在后而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但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签订之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本案二审判决对于明晰商标许可交易的市场规则具有知道意义,本案判决
结果也为全国各地数十起关联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
参考价值。
7. 琼瑶诉于正案
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
(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
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怡人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
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
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
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
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
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
烙》作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载明的
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
2014年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
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
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剧本《宫锁
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主张侵权的
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征
等侵害了陈喆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判决电视剧《宫锁连城》各出品方
立即停止该电视剧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编剧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
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余征及各出
品方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很大。本案判决中对文学作品“实
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进行了充分阐释,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
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如何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本案
裁判结果彰显了著作权法鼓励原创、保护原创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
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对文化产业特别是影视行业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
8.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
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
著民初字第2-1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暴雪娱乐有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上海网
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认
为,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七游公司)开发、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
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
作权,分播时代公司同时构成擅自使
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
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
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禁令裁定,
禁令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
退费等服务。禁令作出后,七游公司和动景公司自动履行了裁定,分播时代公司在
法院督促和释明后亦履行了裁定。七游公司和分播时代公司对禁令裁定提起复议,
审理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本案严格遵循禁令的程序要求,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过程
规范、合法。为保证禁令“积极慎重,合理有效”,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的
胜诉可能性以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考虑到被诉游戏的上线势必挤占原告新
推游戏的市场份额,而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
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难以计算和量化,而被诉游戏采用低俗营销方式也会给原告商誉
带来损害,故发布了禁令。同时也考虑到游戏玩家的利益,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被诉
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本案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决心,相关公众及业内人士也对本案禁令的颁发多持正面评价,实现了较好的社
会效果。本案入选2015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 “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沃尔尼·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张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2014)行提
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1996年7月8日,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朗伯公
司)申请了名称为“结晶[R-(R*,R*)]-2-(4-氟苯基)-β,δ-二羟基-5-(1-
甲基乙基)-3-苯基-4-[(苯氨基)羰基]-1H-吡咯-1-庚酸半钙盐”发明专利(即
本案专利),2002年7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6195564.3。本案专利权利要
求1的主题为含1-8摩尔水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特征部分用X-射线粉
末衍射图(XPRD)予以限定。针对本案专利,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
林公司)、张楚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
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合并审理后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第13582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582号决定),以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为由,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1.说明书中没有提
供任何定性或定量的数据证明其得到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确实包含1-8
摩尔(优选3摩尔)水;而且,从其制备方法的步骤,以及用于表征产品晶型的
XPRD数据及谱图中也无法确切地推知其产品中水含量为1-8摩尔(或3摩尔)。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认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产品。2.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确信如何才能制备得到本案专利保
护的含1-8摩尔水(优选3摩尔)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朗伯公司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第13582号决定。朗伯公司提起上
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获得阿托伐他汀
的结晶形式,具体是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用以克服“无定形阿托伐他汀不适合大
规模生产中的过滤和干燥”的技术问题。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没有确定本发明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明确哪些参数是“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
性能参数”。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未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整体考虑
的情况下,作出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认定显属不
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3582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
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嘉林公司均不服,向申请再审。
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4月16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化学领域产品发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不但法律适
用典型,而且技术问题复杂,同时由于该专利权本身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
本案的审理备受国内外的关注。认为,化学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
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具体而言,当发明是一种化合物时,说明
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及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
能参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说明书中还应当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
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化学产品确认和制备的角度,本案专利说明书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本案还对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及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性证据是
否可以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案在确立法律标准,指
引说明书撰写等方面具有重大法律和现实意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罪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盛为了制冒的调味品销售牟利,与
被告人王渭宝电话联系,从王渭宝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标
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0000套、印有“莲花”商标的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被
告人张盛、邹丽先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
“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后又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
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15565元。2013年8月14日,湖
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张盛、邹丽二人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搜查,
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街村”调味品、“太太乐”鸡精、
“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被告人张盛、邹丽所使用的“南街村”调味料、
“太太乐”鸡精以及“莲花”味精外包装袋上均印制有与上述商标相同的商标标
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盛及邹丽未经“南街村”、
“太太乐”和“莲花”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
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调味
品,冒充 “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115565元,均已构成假冒注册
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了非法制造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10000套、
“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其销售的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已
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判决:一、被告人张盛犯假冒注册商标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邹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三、被告人王渭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
纠正一审判决对王渭宝刑期计算错误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一审、二审均为实行“三合一”审判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
理,认定商标权利来源和法律状态的事实清楚,正确界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厘清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犯提供
帮助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以共犯论处或者是独立构成犯罪。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
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兼顾了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与加
强人权保障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
势。
附: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
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
书〕
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书〕
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
决书〕
4.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
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
判决书〕
5.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
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6.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
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
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
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
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
书〕
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
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
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
104号民事判决书〕
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
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
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
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
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
决书〕
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
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
书〕
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
280号民事判决书〕
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
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
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
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
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
裁定书〕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5.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
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
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27.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
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书〕
28.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30.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书〕
31.董黄明与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
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32.重庆世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波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侵权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
33.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
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
民事判决书〕
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35.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
审案处罚决定书〔(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处罚决定书〕
36.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
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
2633号民事裁定书〕
37.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
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
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
(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民事判决书〕
38.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
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
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39.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
71号民事判决书〕
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
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4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
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
民事判决书〕
42.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太电
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1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43.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
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民
事判决书〕
44.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
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2014)行提字第
17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
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
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
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知
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
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
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
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
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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