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缓刑适用考察及其完善
陈伟;汪铁柱
【摘 要】对未成年罪犯施加刑罚,不仅是为了对其惩罚,更要注重体现刑罚的教
育矫正功能。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有天然的优势。
《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作出了一定改进,但是这些改进并不
能满足缓刑制度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的发展要求。通过对我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予
以考察,分析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并从实体与程序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
措施是其应有之义。%Penalties imposed on juvenile offenders,not just to
punish them,but to focus on education reflects the punishment correction
ion as a non-custodial sentence,in education and reform of
juvenile offenders has natural advantage.”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probation made some improvements,but
these improvements cannot meet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probation system for juvenile offenders ore,this article on
probation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re introduced
to analyze some of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and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期刊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10页(P31-40)
【关键词】未成年犯;缓刑;刑罚;完善
【作 者】陈伟;汪铁柱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
庆,40003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13
未成年犯缓刑适用考察及其完善
陈 伟
1,汪铁柱
2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38)
摘 要:对未成年罪犯施加刑罚,不仅是为了对其惩罚,更要注重体现刑罚的教育
矫正功能。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有天然的优势。
《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作出了一定改进,但是这些改进并不
能满足缓刑制度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的发展要求。通过对我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予
以考察,分析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并从实体与程序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
措施是其应有之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缓刑;刑罚;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082(2015)05-0031-10
收稿日期:2015-07-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CFX035);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2015年度人权专项课
题研究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1. 陈 伟(1978—),男,湖北宜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
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2. 汪铁柱
(1990—),男,重庆铜梁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犯罪犹如社会的一颗毒瘤,对社会的每一个部分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而这颗毒
瘤同样在侵蚀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早已进入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中,其严
重性就如同人们所说的那样,它曾与、环境污染一起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犯罪学家乌尔金斯曾感慨地说:“现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青少年是犯罪的一代”。
[1]随着时代的发展,任何一个问题都会与社会的其他方面联系在一起,
然后产生更大的破坏力。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如此,它早已不是一个单纯的犯罪学问
题,而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若是他们走向一条错误的
道路,势必会影响我国未来的发展。我国正在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未成年
人犯罪问题将会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造成不可估量的打击。为此,我们必
须正确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问题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认识到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发现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未
成年犯的缓刑适用刻不容缓。
一、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一)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帮助被害人回归社会、恢
复破裂的社会关系,因此国外的缓刑适用率普遍比较高;但在我国,缓刑的整体适
用率偏低。据统计,全国的缓刑适用率在2011年为26.2%,2012
年为27%,2013年为28%。
[2]至于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在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虽有一定
程度的提升,但总体适用率仍然不高。
为了具体了解我国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情况,笔者在北大法宝网上搜索了约2万
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根据年份从中选取了500起作为本次统计的对象。这些
案件主要集中在最近几年,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到多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笔者分别
统计了每位未成年人的具体刑罚情况。总体的统计结果是:在500个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中,共有718名未成年犯,其中276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为38.4%。
笔者还进行了一些分类统计:
1.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具体情况
2.各类型犯罪适用缓刑比率如表2所示:
表2 各类型犯罪适用缓刑比率
在统计未成年犯所犯的罪名中,盗窃罪适用缓刑的比例最高,侵犯财产类的犯罪适
用缓刑的比例也相对较高;而抢劫罪、罪、故意杀人罪等性质较为恶劣的犯罪
适用缓刑的比例很低。在其他罪名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缓刑适用率也相对
较高,而危害公共安全等罪的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
3.未成年犯刑罚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未成年犯刑罚分布情况
从表3中可以看出,除了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可能适用缓刑之外,仍
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犯被排除在缓刑适用范围之外。
4.判决中社会调查情况统计:本次统计中,在所有276名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中,
其中判决体现有社会调查性质的只占9%,而其他判决中均未体现有类似性质的调
查。
5.不同性别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情况统计:在本次统计中,男性未成年犯适用
缓刑的比率为35%,而女性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比率为58%。
6.缓刑对外来未成年犯的适用情况统计:本次统计结果显示,在所有受刑事处罚
的未成年犯中,本地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比率为43.7%,异地未成年犯适用缓
刑的比率为28.5%。可以明显看出,本地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比率更高。
(二)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问题
1.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较低
从我国近几年缓刑的整体适用率以及笔者统计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情况来看,我
国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比率在逐年递增,但总体适用率仍然偏低。自2011年开始,
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有了明显的提升,这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未
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变化情况,也反映了我国刑法与司法的进步。虽然我国未成年犯
的缓刑适用率在逐渐提升,但与国外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德国,大部分被判
处刑罚的未成年犯都被法院宣告缓期执行,其中刑期不高于2年的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只有6%被关押在少年监狱。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据相关统计,美国适
用监狱刑的少年犯不到1/2,最后打击的只有1%,并且只限于年龄在16岁到18
岁之间,所犯案件仅限于暴力重案或者连续3次以上犯罪者。
[3]152由此可见,一些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较高,通
过缓刑适用来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其主流做法。
2.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不规范
实践中,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有的法官对于不好把握的情
况就做出“保险”的决定,不对未成年犯宣告适用缓刑;有的法官会对相同的案件
得出不同的结论,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笔者本次统计的过程中也发现了类
似问题。在两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他们的刑期都低于3年,犯罪性质与犯罪
情节大体相似,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一个适用缓刑,而另一个没有适用缓刑。还
有在男性与女性未成年犯中,有些情况相似的案件,法官更倾向于对女性未成年人
适用缓刑。这些现象反映了在我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随意、
司法不规范的问题。
3.缺少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走访实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进行
全面的调查。在笔者的统计中,9%的社会调查率反映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
查确实不够充分,而在美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美国有专门
的缓刑官,缓刑官在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他们需要调查未
成年犯的生活背景以及人生经历和犯罪经历等,然后做出记录并向法院汇报,这些
记录和报告会在法庭审判的时候发挥重要作用。
4.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范围较窄
在笔者的统计中,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情况一般发生在罪名性质较轻的案件之中,
而罪名性质恶劣的如杀人、等案件则极少适用缓刑;并且由于3年以上的未
成年犯不得适用缓刑,导致了很大一部分未成年犯被排除在缓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某些情况下缓刑已经可以适用到重刑犯之中。比如,美国
阿拉巴马州规定,“除被判处死刑和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都适用缓刑。”
[4]8由此可见,我国的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范围过窄。
二、未成年犯缓刑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始终相对较低以及司法适用不规范等问题,是由于我国
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并且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总结起来,导致这些
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严
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从立法上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制度。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一样适用同一条法律条文,二者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验内容、法律
后果都几乎一致,这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差距的事实。
具体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细微差别体现在“应当”与“可以”
上,即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应当”适用缓刑,对符合条件的成年犯“可以”
适用缓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改进,但这种“应当”
与“可以”的差别并不能体现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差距,这一点宽松条件不
足以发挥缓刑制度本身应当对未成年犯所起到的保护、教育及挽救的作用。
[5]
从实质条件来看,我国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显然过于严苛。比如,
我国有很多罪名的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抢劫罪,而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三年以下。
[6]120这就意味着某些未成年人因为一念之差或者受人蛊惑实施了抢劫
行为,即使是初犯,且犯后悔罪态度较好,也不能适用缓刑。这一点也可以从笔者
本次统计中体现出来。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中只有极少数触犯的是、抢劫等罪
名,其余的因、抢劫等罪被判3至5年刑罚的未成年犯则无法适用缓刑。这
种严苛的条件显然限制了一部分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
(二)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缺乏相对明确的标准
从我国缓刑适用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缓刑的总体适用率偏低,即便是对未成年犯
的缓刑适用也比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
于原则、抽象,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部门对缓刑的正确使用。
我国《刑法》第72条看似明确具体,其实不然。这种规定虽然体现了法律的概括
性与灵活性,但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
中缓刑的适用与否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正因为如此,实践中未成年犯
的缓刑适用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有的法官对于不好把握的情况就做出“保险”
的决定,不对未成年犯宣告适用缓刑;有的法官会对基本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
论,有的适用缓刑,有的则不适用缓刑,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些都可能使
本可以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却得不到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反而得到适用,在一定程
度上会造成缓刑适用的“无序”状态。
[7]这就容易导致缓刑适用的随意、不规范,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适
用。一言以蔽之,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标准比较概括,缺乏可操作
性。
(三)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缺乏保障性程序
1.缺乏较为完善的人格调查机制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官依据刑法的规定,分析未成年犯是否
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后做出决定。在对未成年犯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进行判断
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对未成年犯的
人格进行科学调查与评估。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调查机制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分散于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定中的相关条文并未对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内容、程
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制
度,并且在实践中,这方面的调查也是极度缺乏的。在笔者的本次统计之中,在判
决中体现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案例只占9%,可谓寥寥无几。法院对异地未成年犯更
少适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庭前调查不够充分,对未成年犯不够了解,致
使法官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未
成年犯缓刑的适用以及出现错误适用的情形。
2.缺乏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
对于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很多国家都规定了相对规范的适用程序。比如,有些大
陆法系国家就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前置性保障程序,即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一定程
度上保证了缓刑适用的公正与合理。而在我国现实的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犯是否
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我国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需
要审委会讨论通过,而有的只需要合议庭讨论通过即可。
[3]154这种不统一的做法往往导致缓刑适用的不规范。正所谓绝对的权
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种由法院一家决定的做法确实存在诸多漏洞,在实践中,经
常会出现“人情缓刑”“金钱缓刑”等情况。
(四)未成年犯的缓刑考察不规范
1.考察主体有待完善
法院在判处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缓刑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看是否具有缓刑监
管的条件,而我国的缓刑考察主体就存在很多缺陷。
(1)社区矫正组织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不完善。由于我国长久以来都是由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
考察主体,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缓刑考察主体的时间以及经验都不是很充足,加
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地区的发展并不均衡,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未建
立起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其次,社区矫正机构人力紧缺。我国实行社区矫正不久,
所有的具体矫正工作都由司法所承担。据权威统计,虽然我国建立起的司法所占全
国乡镇(街道)的80%,但是平均在每个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却很少。
[8]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复杂,很多负责具体矫正事物的司法所都普遍
存在人员不足、待遇较差等问题。最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高。
在很多基层司法所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一部分是司法工作人员,有些是
临时抽调而来,还有一些则是通过社会招聘或者招募的志愿者,整体缺乏相应的专
业能力。
(2)社会公众参与不足
在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过程中,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
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等应当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工作。但现实情况
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依附性变得越来越弱,责任心也在变弱,很多
社区的单位以及学校都很难对缓刑犯做到应有的监管;有些单位忽视自己的职责,
放任未成年犯的活动,很少对他们加以监管与帮教;且社区单位和居委会的工作人
员很多都是典型的阿婆阿嫂们,她们缺乏专业的知识,与未成年犯之间存在明显的
代沟,在帮教过程中苦口婆心有余,实际效果不大。
[4]24因此,目前社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很难对未成年缓刑犯起到实质
高效的帮教作用。
2.缓刑考察的内容与执行存在缺陷
(1)考察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第75条对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描述,依法被判处缓刑的罪
犯应当遵守4项内容。
b我国虽然规定了缓刑犯的考察内容,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化,在
实践中很难操作。比如,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在这里设置实际
意义并不大;关于“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规定,没有指明什么性质和程度的活
动才需要报告,是否吃饭、睡觉或者走亲戚等都需要报告,还是仅仅报告某些特定
的活动;关于会客的规定,由于电话、网络的原因,现在电话视频、网上视频聊天
现象普遍,这些是否也属于会客的范围。以上种种都使得这条规定的实际操作难以
把握。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就业培训等内容,
但由于其不具有立法性质,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并且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2)考察方式不科学
按照我国刑罚规定,未成年缓刑犯应当遵守缓刑考察的几项规定。但在实践中,考
察机构很少主动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跟踪考察或者上门考察,而只是等待缓刑犯的
上门报告;并且在对某些同时被判处禁止令的未成年缓刑犯进行考察时,很难做到
面面俱到。这种考察方式过于消极,不利于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监督,很难保障
考察的效果。在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教育、辅导的过程中,往往过于
笼统,甚至流于形式。进行广而泛的教育而不是有针对性地根据未成年犯的身心特
点、犯罪原因等进行特别矫治,这种过于死板和充满命令性的教育方式,很难得到
未成年缓刑犯的内心认同。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教育、改造未成年
犯并帮助其回归社会,应当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相关内容。
三、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完善
(一)拓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条件
本文建议,对于被判处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若其符合条件就可以
适用缓刑。其中符合的条件就是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
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文认为,这
样规定会有诸多进步与合理之处:
第一,可以使缓刑适用于更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的5年之期比成年犯的3年
之期更加宽泛了的2年,可以使那些比成年人犯罪性质稍重一点的未成年人也能
适用缓刑,这样便能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更好地教育与挽救某些
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减少监禁刑带来的弊端。
第二,与国际社会接轨。虽然我国仍然没有属于未成年人专有的缓刑制度,但这种
明显区别于成年犯缓刑适用条件的做法与发达国家是相似的。这种做法有利于日后
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问题与他国的交流与探讨,
第三,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的适用与操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判三缓五”
的缓刑适用案件,若将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放宽到5年之后,法院就可以根
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判四缓四”“判四缓五”以及“判五缓五”等判决。这样
展现出来的多样性代表了不同未成年犯的不同犯罪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而不至于
缺乏个案差别。
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时候,考虑到对未成年犯的从轻、减轻处罚,
可以将刑期放宽到7年。
[6]104对于此,本文认为并不合适。刑罚的目的必须体现出惩罚的一面,
而7年的刑期条件即使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过于放宽,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即使
犯较重的罪行也不会被监禁的想法,这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惩罚教育,也不利
于对受害人的心理及其他方面的关爱、保护,没有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二)明确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标准
在如何完善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标准这一点上,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
人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为了使缓刑的适用条件更具有可
操作性,以及规范司法实践中的缓刑适用,应当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做出相对具
体化的规定,等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再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来说:
第一,对于犯罪情节的考量,本文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为过失犯;犯罪形
态是否为中止;在犯罪中的地位是否为从犯或者胁从犯;是否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
过当;是否因为一时的愤怒而犯罪;是否因为民事或者邻里间的纠纷而犯罪;受害
人是否有过错。对于犯罪的种类,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予以考虑。不能单看重罪或者
轻罪,如杀人或者的就不能适用缓刑。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对未成年犯适
用缓刑。
第二,对于悔罪表现的考量,应当考虑犯罪人是否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以及
是否积极赔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弥补损害、修复关系等。不仅如此,还可以考虑被害
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对其同意适用缓刑,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
[9]
第三,对于有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及其高低这一点的把握需要综合考量。不仅需要考
量未成年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还需要考量未成年犯的自身情况。对未成年犯
的个人情况考量应当考虑如下因素:是否为初犯;家庭环境以及经济状况;受教育
程度及在校综合表现;性格特征;生活习惯与交友状况等。偶犯、初犯的未成年人
的再犯危险性相对较小,而性格傲慢、生活不规律、交友不正派的未成年犯的再犯
可能性就相对较高,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才能得出结论。
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这在实践中比较难把握。本
文认为,在对未成年犯宣告缓刑之前可以对社区人员进行一项问卷式的调查,充分
了解社区的反应;或者在审判的过程中,请社区代表参与是否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
的讨论之中。总之,对宣告缓刑是否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评估判断,须确实了
解社区的真实感受,不能单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
查制度,只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才能正确的指引实践。其次,确定未成年犯的社
会调查主体。从司法解释以及《北京规则》来看,检察院、法院、控辩方以及社会
组织都可以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但本文认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可能基于
其诉讼地位而相对忽略为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不宜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辩方
也没有专业的社会调查能力,不能够胜任社会调查主体一职。正如有学者所说,当
前的实践情况表明,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于社会调查工作并没有良好地开展,由控
辩双方完成社会调查工作不尽合理。
[10]法院由于事物繁多,不宜再让法官承担社会调查的责任以免增加审
判的负担。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将社会调查的主体资格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成立专门的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机构,这样调查的结果也更加公正。复次,对未
成年犯社会调查的内容也应当明确具体。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应当包括未成年犯
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内容。进行具
体调查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当采取实地走访、电话交谈等方
式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老师、朋友等进行充分交流,以此来了解未成年人的
具体情况。最后,在程序上,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应当由法院负责组织,社会调
查机构负责具体的调查事宜。
对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是完善我国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重要举措,由于调查结果更
加客观、公正,因此能使缓刑的适用更加规范、合理,由此才能真正保护和挽救未
成年犯。
(四)增设未成年犯的缓刑听证程序
构建并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的缓刑听证程序,应当注重立法与司法的结合,不仅应当
推进缓刑听证程序在立法上的完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进行广泛试用并为立
法提供经验。本文认为,缓刑听证的时间应当安排在审判庭有关定罪量刑的评议之
后。“缓刑听证程序与庭审同时进行的做法是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
[11]。缓刑听证程序应包括如下内容:(1)听证主体的确定。未成年
犯缓刑的听证程序应当由法院负责主持,参与方包括公诉人、公安机关的民警、被
害人、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未成年人所居住社区的社区代表等。
(2)缓刑听证的内容。参与缓刑听证的各方应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
罪表现、平时一贯表现、再犯可能性以及社区矫正环境等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对未
成年犯是否适用缓刑发表自己的意见。(3)缓刑听证的过程。应在法官的主持之
下有序进行,各方按照顺序发表自己的观点及看法;也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进行
辩论,未成年被告人也可以在最后进行陈述。在缓刑听证结束之后,法官或者合议
庭应当及时评议,综合参与各方的意见,决定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缓刑。
全国很多法院先后试行了缓刑听证制度,对青少年犯罪适用缓刑依法从轻、减轻判
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12]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构建与完善未成年犯的缓刑听
证制度是很有价值的,可以使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更加准确与合理。
(五)完善未成年犯的缓刑考察
1.缓刑考察主体的完善
(1)完善考察机构
我国应当学习国外的进步做法,建立自上而下的成系统的社区矫正体系,即上至司
法部下至基层司法所,并且明确其中每一级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部门划分。综合
我国北京、上海、湖北等省市的社区矫正实施情况来看
[13],合理的社区矫正体系应当是:在司法部下设社区矫正管理局,负
责指导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省一级的司法厅(局)中,设置社区矫正管理局负
责本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市、县可比照省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社区矫正组织机
构;在基层司法所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矫正工作,并成立专
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小组。由于我国长久以来是由公安机关作为缓
刑的考察主体,加之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所以公检法部门应当配合并帮助社区
矫正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并传授一些多年的优秀实践经验。
(2)完善考察队伍
在我国,建立一支专业的缓刑考察队伍对规范未成年犯的缓刑考察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广泛引进专业人员,壮大缓刑考察队伍。应当以考试的形式招聘从事社区矫
正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及专业,可以是毕业生也可以是专家、学
者或者退休的干部,等等。其次,提高整体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素养。
须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职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培训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
矫正心理、矫正实务知识的讲解,以及在对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心理矫正、技能
培训、规范建档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个
相对全面、完整的认识,能够更好的完成工作。最后,加大财力的投入。社区矫正
工作相当繁杂,建立一直完善的矫正队伍必须加大财力的投入,不论是人员的招纳,
还是培训,等等,都需要财力的支撑。
(3)强化并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的协助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必须强化并规范这些社会力量
的参与。首先,对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以及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与
社区矫正有关的培训,主要培训他们的矫正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
职责,并且掌握相对专业的矫正技能,这样才能够较好的达到协助矫正的目的。其
次,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
社会组织的联系。只有加强双方的联系,考察主体才能充分全面的了解未成年缓刑
犯在矫正过程中的状态,做到有进步就鼓励、有错就改的良性矫正过程。社会力量
在矫正未成年犯的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应当不断地完善社会力量的参与。
2.完善未成年犯的缓刑考察内容与方式
(1)完善缓刑考察内容
《刑法》条文中对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本
文建议,建立一套成体系的考察内容:首先是基础性规定,包括社区劳动、职业培
训、心理辅导等。具体来说,未成年犯参加社区劳动不得少于每月两天的正常工作
时间,心理辅导每月不少于一次,法制教育与职业培训每周不少于一次。其次是建
立在基础之上的,对不同未成年犯根据其年龄大小、犯罪原因以及危害程度大小等,
采取不同的侧重点,创设不同的具体的矫正套餐对其进行矫正,即个案矫正。“社
区矫正组织应当针对某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条件、犯罪类型、个性特点、不良心
理等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14]比如,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未成年犯应当侧重社区劳动,对于年龄
较小、危害性小的未成年犯,应当侧重心理及法制方面的教育。此外,还可创设缓
刑负担,让受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向公益团体或国库交纳
一定的金融,提供公益社团无酬劳动等。
[15]总之,明确并丰富我国的缓刑考察内容,有利于未成年缓刑犯的矫
治。
(2)完善缓刑考察方式
总体来说,我国的缓刑考察方式过于消极,因此,应当改善现有的缓刑考察方式。
首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考察机关应当改变一味的消极等待未成年缓刑犯主动
上门报告的考察方式。考察机关除了定期组织未成年犯进行社区劳动,对其进行职
业培训、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还应当不定期地走访未成年犯的家庭,对其进行
考察教育,向其监护人了解近期情况。其次,对未成年犯的考察有必要采取一些先
进手段。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不仅应当完善考察内容,同时应注意完善监督和矫治
工作中的硬件和软件建设。
[16]在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在对缓刑犯是否遵守规定等进
行考察时,采用了电子监控的方式,可将这种方式进行广泛推广,利用固定或者移
动的电子监控仪器了解未成年犯当时的状态,从而准确判断其是否遵守会客的规定
或者禁止令等的规定。最后,对未成年犯的考察教育应当注重个案考察教育的方式,
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考察教育方式。如有必要,可在某个阶段或者某种情况之
下,为未成年缓刑犯单独配备一个考察员,专门对其进行心灵以及行为上的指导教
育,从而高效地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矫正。
【相关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18.
[2].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J].公报,2014:4.
[3]胡春莉.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4]杨光磊.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缺陷及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区矫正工作为例[D].华东
政法大学,2011:8. [5]单晓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有关问题探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
报,2004,(5):31.
[6]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20.
[7]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67.
[8]黄发华.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J].法治与社会,2013,(6):29.
[9]冯全.中国缓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62.
[10]吴声.缓刑制度研究——以立法完善为重点[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87.
[11]左坚卫.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90.
[12]陈少琛,刘有水.对未成年人施行缓刑听证可行性调查研究[J].少年司法,2005,(1):28.
[13]连春亮.社区矫正工作规范[M].北京:众出版社,2013:204.
[14]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57.
[15]别晓丹.中国少年缓刑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29.
[16]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70.
(责任编辑 杜生权)
On the Practice and Improvement of Minors Probation
CHE Wei
1,WAG Tie-zhu
2
( Schoo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1120,China)
Abstract:Penalties imposed on juvenile offenders,not just to punish them,but to focus on
education reflects the punishment correction ion as a non-custodial
sentence,in education and reform of juvenile offenders has natural advantage.”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probation made some
improvements,but these improvements cannot meet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probation system for juvenile offenders ore,this article on probation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re introduced to analyze some of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and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Key words:minor criminal;probation;penalty;improvement
a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b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
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1:2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37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