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交规及扣分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4: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华纳兄弟公司)

2013年新交规全文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

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

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

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

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

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

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

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

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

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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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

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

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

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

12分,所处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

12分,但尚有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

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

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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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

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

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

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

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臵

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

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

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

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

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

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

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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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

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

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

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

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

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

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臵等知识考试,

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

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

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

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

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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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

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

臵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

听设备。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

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

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

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

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

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

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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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

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

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

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

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

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

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

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

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

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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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

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

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

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

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

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

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

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行

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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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

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

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

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

全文明驾驶、应急处臵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

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

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

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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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疾病,有酗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

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

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

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

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

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

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

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

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

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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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

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

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

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

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

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

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

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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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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