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秀丽与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
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
同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0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
【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秀丽;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当事人】肖秀丽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肖秀丽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金蔚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蔚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蔚然张永魁
【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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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肖秀丽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
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3:15
肖秀丽与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0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秀丽,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
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强(肖秀丽之子),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
区。
委托代理人金蔚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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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
区靛厂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楚亚琳,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秀丽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因机构改革和调整,北
京市丰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继续行使,以
下简称丰台住建委)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
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2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月23日,肖秀丽签字确认《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
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档案号X-X-XXX;被征收人肖秀丽)
(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甲方)北京市
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丰台房屋征收中心),被征收人(乙方)肖秀丽;
被征收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XX号XX排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建
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口肖秀丽1人;非在册
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为张强、周丽X、张芮X;乙方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方式,
定向安置房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乙方可调换房屋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最大可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款项:(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XXXXX元,被征收房屋设
备、装修及附属物XXXXX元;(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奖励补助费:工程配合奖励:
XXXXXX元,提前签约奖:XXXXXX元,整体搬家奖X:XXXXXX元,搬迁补助费:XXXX.X
元,搬家补助费:XXXXX元,移机费:XXXX元,电采暖用电补助:XXXX元,以上各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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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奖励、补助金额合计XXXXXX.X元;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甲方规定的时限交
付房屋。本协议签约期限届满后,且乙方已完成选房的,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项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
先后顺序,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确认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选房的,选房
顺位延至当期已确定可选房的所有被征收人之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搬家交房的不得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选房顺位延至完成搬家交房之后。乙方认购的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及面积
以《选房确认单》为准,并在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具体约定。本协议在本项目预签约期
限内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后正式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2019年10月31日,肖秀丽签字确认《北京市丰台区分
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产权调换(原地)》(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丰台房屋征收中心,乙方肖秀丽;乙方可调
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最大可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际已选
房屋面积平方米,具体为X-X号楼X单元XXXX号,二居室,实际购房面积
平方米,房屋单价为20000元/平方米,乙方应减免购房款为XXXXXX元,乙方应付购房
款总计XXXXXX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原协议第三条第一、二、三款中,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款项合计XXXXXX.X元,整体搬家奖励X:XXXXXX元,临时安置费XXXXXX
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合计XXXXXXX.X元;乙方应补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经
结算,补缴购房款后支付剩余款XXXXXXX.X元。
肖秀丽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房屋位于丰台区分中寺XX号XX排X号。因丰台区分
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其与丰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被诉补偿协议及被诉补
充协议。其被告知只有60平方米左右的房型可以选择,但其后得知,有跟其相同被征收
房屋面积的被征收人却获得了89平方米一套的产权调换房屋。同等面积的被征收房屋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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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比其多出近3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明显存在补偿不公平、区别补偿的情况。《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
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
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
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
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肖秀丽
请求撤销被诉补偿协议及被诉补充协议;责令丰台住建委提供89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
对其进行安置或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对缺少的差额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本案诉讼费由
丰台住建委承担。
丰台住建委一审辩称,肖秀丽的涉案房屋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
23日,肖秀丽签字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补偿方式、最大可选房屋总
建筑面积、补偿款、奖励及补助等。预签约期限届满后,涉案项目预签约协议比例超过
预签协议生效比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征决字
〔2019〕1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予以
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2019年10月16日,肖秀丽选定产权调换房
屋,并于2019年10月31日签字确认《补充协议》,对补偿款进行了结算。《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丰台房屋征收中心向肖秀丽支付了征收补偿款。另
外,肖秀丽按照约定将被征收房屋交付予以拆除。关于肖秀丽主张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补
偿不公平、协议签订显失公平问题,《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
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认定及选房
顺序进行了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含档位情况)、《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
迁安置房项目(丰台区界)选房手册》(以下简称《选房手册》)均在涉案项目征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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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予以公布,程序公开透明,选房亦严格按照《补偿方案》执行。丰台房屋征收中心
与肖秀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按《补偿方
案》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肖秀丽提出为其提供89平
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进行安置或按当前市场价格对缺少的差额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
偿的要求,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肖秀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与丰台房屋征收中
心签订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委托书,委托后者具体实施涉案项目。2015
年2月4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涉案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结果公告》,主要内容为:通过摇号选定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国地
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时摇号选定北京宝孚房
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天通房地产
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8年11
月6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征
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公示了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登记情
况。2019年1月14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
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结果二次公示》,对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
调查登记情况进行了第二次公示。2019年1月21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
布《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及修改情况公告》《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该补偿方案明确涉案项目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工作,原丰台房
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丰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关于补偿方式,被征收
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原地安置房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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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原地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
源,原地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1、房屋产权调换公式:可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调换系数;2、产权调换系数为1.3;3、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单价
为2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4、产权调换原则:(1)被征收人可选房屋总面积不得
超出可调换房屋面积加20平方米,(2)被征收人可选房屋总面积按可调换房屋面积加
20平方米计算后,仍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选择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含),(3)超
出可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单价支付购房款;5、选择产权调换
房屋顺序,原则按照签订征收预签约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屋,未按照协议约定搬家交房的不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丰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分钟
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自
愿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期限和生效比例将在启动预签工作前以现场公
告的形式进行通知。预签期间达到生效比例时,由原丰台房屋征收办报请丰台区人民政
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
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
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在
上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决定是否延长预
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决定不予延长或在延长期限内签约户数仍未达
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同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分钟
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的通知》,告知该项目预签协议期限
为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起至2019年3月23日下午24时止,共60天,预签约期
限内将组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
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进行预签协议工作。涉案项目预签协议生效比例为85%
(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在预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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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
供房源。2019年1月23日,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
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的公示》,价
值时点是2019年1月23日,住宅标准房屋价格67838元/建筑平方米,住宅标准房屋重
置成新价2464元/建筑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
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同日,发布《关于北
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被征收房屋住宅初步结果的公示》,对
被征收房屋住宅初步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2019年8月12日,丰台房屋征收中心在征收
范围内发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预签约情况说明》,明确至2019年1
月23日下午17时30分,签约率达85%,预签约征收补偿协议生效。2019年8月19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丰政征决字[2019]1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明确已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自该决
定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日,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
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和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公
示》,价值时点是2019年8月19日,标准房屋价格66993元/建筑平方米,标准房屋重
置成新价1582元/建筑平方米。同日,原丰台房屋征收办发布《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
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对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进行了再次公示。公布的《选房手册》载明,涉案项目原地回迁安置房房源分为五档,
分别为53档、60档、90档、97档以及119档,其中60档房源以黄标注,房源建筑面
积约为60.29平方米至89.93平方米;选房须知第二条规定,按公布的房源档位选房,
档位之和不超过最大选房面积,60档房源最多选择一套。
肖秀丽系丰台区分中寺******公有住宅承租人,该房屋在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
经入户调查、房屋权属指认、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确认等前期程序,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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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作出(2019)东华天业(预)评拆征字6001-X-X-XXX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预征收估价报告》。同日,肖秀丽与丰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被诉补偿协议。该协议载
明,被征收房屋位于丰台区分中寺XX号XX排X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
用途住宅。肖秀丽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方式,定向安置房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房
屋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肖秀丽可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最大可选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
公司评估,丰台房屋征收中心向肖秀丽支付被征收房屋各项补偿、奖励、补助金额合计
人民币元。2019年1月27日,肖秀丽签署《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
项目签约结果告知单(产权调换)》,该告知单告知肖秀丽的签约顺序号为234,并告知
请其在交房期限内按时交房,签约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如未按期交房,选房顺序号
作废。2019年8月19日,评估机构作出(2019)东华天业评拆征字6001-X-X-XXX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并送达肖秀丽。2019年8月20
日,肖秀丽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予拆除组进行验收。肖秀丽收到选房通知单,通知单载
明,选房人肖秀丽,档案号X-X-XXX,可调换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可选房屋总面
积为平方米,选房顺序号:234,选房时间以指挥部通知为准。注意事项:请按照
通知时间准时到场,遵照选房流程等候选房;未能按约定时间到场的,选房顺序顺延,
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此通知单为当日选房顺序凭证,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肖秀丽进
行了选房确认。2019年10月31日,肖秀丽与丰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被诉补充协议。该
补充协议载明,肖秀丽最大可选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实际已选房屋面积
平方米。本协议最终结算结果为丰台房屋征收中心向肖秀丽支付剩余款人民币
元。
王凤X的《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签约结果告知单(产权调换)》
及《选房通知单》均载明,王凤X的签约顺序号及选房顺序号为204。王凤X的《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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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产权调换(原
地)》载明,王凤X可调换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最大可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已选房屋面积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
征收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
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
释宣传工作等;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
监督。本案中,原丰台房屋征收办作为丰台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涉案项
目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丰台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
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
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
补偿。本案中,肖秀丽作为公示的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有权作为被征收人签订被诉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关于《房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行政协议具有行政
管理与民事协商的双重属性,基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行政协议是否应予撤销必
须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外,在不与行政法律规范
相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诉行政协议的具体内容,适用民事合同的基本原
理和法律规范,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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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
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
判决撤销该协议。本案中,涉案房屋经测绘评估公示确认的面积为平方米,根据
《补偿方案》的规定,肖秀丽选择产权调换一方式最大可选房面积为平方米,属
60档房源范围。《选房手册》在选房前已经公示,并在手册内以黄醒目标注了60档房
源在每栋楼每单元可选房屋的实际面积,60档房源的建筑面积约为60.29平方米至
89.93平方米。在选房时,肖秀丽按规定的选房顺序选择建筑面积为60.92平方米的房
屋,属于60档的房源。其主张王凤X等多名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与涉案房屋面积同
等,却获得了比其多3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王凤X所
选房源面积为89.37平方米,亦属于60档房源范围。肖秀丽主张其所获得的产权调换房
屋面积显失公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应被撤销,但其提供的证
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存在法
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且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肖秀丽的诉讼请求缺
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肖秀丽的诉讼请求。
肖秀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
后依法改判支持肖秀丽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丰台住建委承担。
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未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7,没有充分说明理由,而对于丰台
住建委提交的诸多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却全部加以认定,明显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2.
涉案89平方米安置房纳入60档房源是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才告知,之前并未公示公告关
于如何公平选择89平方米安置房的内容;3.一审法院未查清《选房手册》公开的准确时
间,存在认定事实不清。4.丰台住建委称选择89平方米安置房是按照签约顺序,但如何
确定签约顺序并未在方案或文件中规定。5.在征收方组织的补偿安置政策问答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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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律顾问明确告知选房规则,肖秀丽作为60档房源被征收人,排在第一位也选不了89
平方米的安置房。6.与肖秀丽相同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被征收人多获得了近30平米的安置
房,市值近200万,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未显失公平,不符合常理。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丰台住建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肖秀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2.王凤X的《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
偿补充协议产权调换(原地)》;
3.《选房手册》;
4.丰台区人民政府〔2020〕第6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5.开会现场照片及录音;
6.涉案项目组织架构图及政策宣传照片;
7.京政信复核〔2020〕126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在一审诉讼期间,丰台住建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
据:
1.《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
2.《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委托书》;
3.《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告》、
公示照片及公告网页截图;
4.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5.《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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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公示照片及公告网页截图;
6.《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及
公示照片;
7.《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结果二次公
示》及公示照片;
8.《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预签房屋征收协议的通知》及公示
照片;
9.2019年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标
准房屋市场价格、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公示》及公示照片;
10.《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被征收房屋住宅初
步结果的公示》及公示照片;
11.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预签约情况说明及《分钟寺桥西北侧地
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预签约已签人员名单》;
12.《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示照片及公示网页截图;
13.《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标准
房屋市场价格和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公示》及公示照片;
14.《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
示》及公示照片;
15.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名称变更通知及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16.《选房手册》;
17.户型图、销控表公示照片;
18.2019年10月20日被征收人《关于房源发放问题》的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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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肖秀丽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20.《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1.《房屋权属指认说明》;
22.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确认单;
23.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终端、空调、热水器、宽带数量确认单;
24.具结保证书;
25.[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现场查看登记
表;
26.房屋、土地测绘示意图;
27.《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估价报告——[丰台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
回迁安置房项目》(评估报告编号:(2019)东华天业(预)评拆征字6001-X-X-XXX
号);
28.《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分户估价结果报告》[报告编号:
(2019)东华天业评拆征字6001-X-X-XXX号]及送达回执;
29.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入户调查表;
3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1.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交房拆除验收单;
32.肖秀丽的《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签约结果告知单(产权调
换)》及《选房通知单》;
33.《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选房确认单》;
34.《补充协议》;
35.中信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客户回单》;
36.王凤X的《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签约结果告知单(产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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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及《选房通知单》。
同时,丰台住建委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
十五条;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条第八款;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
六项、第十八项;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京建法〔2016〕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
行办法》作为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肖秀丽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及
丰台住建委提交的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肖秀丽提交的
其他证据,证明目的不成立,不予采用。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
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
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
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
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
中,原丰台房屋征收办作为丰台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涉案项目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丰台房屋征收中心受委托可以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
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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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丰台住建委作为被告参与
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审查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行
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法院对于行政协议中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
协议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行政机关是否依约履行协议进行合约性审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
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
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本案中,肖秀丽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协
议显失公平,提出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等诉讼主张,根据在案
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肖秀丽与丰台房屋征收中心所签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及面积、支付款项、产
权调换房屋的选购、结算等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涉
案《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
情形,且肖秀丽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
充协议》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肖秀丽的诉讼请求正确,
本院予以维持。肖秀丽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肖秀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孙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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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励小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蕾
书 记 员 刘欣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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