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
机动车在为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带来方便、舒适和高效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就
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人造成了沉重的
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
的危险。
笔者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
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
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
率。
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富的办案
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
法资源,笔者在这里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
归纳为八部分,不足之处,敬请赐教。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
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
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
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
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
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
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
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终结
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
所代理伤残鉴定。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
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
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
中心鉴定。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
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
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
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
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
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
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
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
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
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
纷诉讼的关键在司法鉴定》等文章。
四、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
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
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
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
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
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
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
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
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
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
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
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论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
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
承担鉴定费和律师费。 [page]
以潍坊市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
残疾赔偿金为326100元(16305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
金为11282元(5641元X20年X10%)。
受害人为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的,以此类推。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以此类推。
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
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
则赔偿年限为5年。
六、赔偿项目的确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
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
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
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需要就近选择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
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实际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
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
烦和损失;如需转院,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
起诉讼。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费或残疾赔偿金,
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但
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休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
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
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
人则不用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
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
理级别。
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
级护理?怎样主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
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
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
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page]
律师提示: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
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
偿。
2、伤者需要转院,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律师提示: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
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
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
主张营养费。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
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
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
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
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害人和代理人的重
视。
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
一国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
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
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
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
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示:
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
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
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
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进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法医中心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
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市伤
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元左右。
律师提示:
虽然《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双方分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
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
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体、不同职业、
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
损失等。
律师提示:
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车损
减值鉴定。
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代理人也应是个胆
大的人,不应拘泥于法条和法官的短见而减少或放弃受害人应得的权利和利益。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
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相关文章请参阅笔者写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的法理及实务剖析》一文。
七、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伤残鉴定,与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
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
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
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
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53: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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