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故意伤害致⼈轻伤⼀级怎么判,莫律师帮
你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3⽉30⽇5时许,被告⼈⽂某与被害⼈翟某在梅河⼝市⼭城镇西市场门前,双⽅因摊位位置发⽣争执,翟某的
⼉⼦宋某赶到后辱骂⽂某并⽤拳、脚击打⽂某,双⽅厮打在⼀起,此时翟某在现场阻拦双⽅厮打,后翟某摔倒,在其
倒地时⾯部磕在旁边⼀卖菜的三轮车上,致其⾯部受伤。⽂某持⽊棒欲继续厮打,翟某上前阻拦后倒地。经法医鉴
定,翟某⾯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级。被告⼈⽂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12⽇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莫律师在详细阅读卷宗,会见当事⼈,多次查看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某犯有故意
伤害罪事实不清,被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做出⽆罪辩护。庭审中,莫律师逐⼀从被告⼈供述、被害
⼈陈述、证⼈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这些看似⾜以证明案件事实中到突破⼝,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翟某脸上的伤是由被告⼈⽂某造成的。法官结合庭审情况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了辩护⼈部分辩护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莫律师介⼊案件后,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以“⽆罪推定”的理念,提出被告⼈⽆罪的辩护意
见。切实为当事⼈负责,通过⾃⼰的专业、负责的辩护来保障当事⼈的权利。最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
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4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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