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规定有哪些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
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
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
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
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
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
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
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
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
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
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
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
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
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
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
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
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
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
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
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
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
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
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
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
到案的。
▲二、指定监视居住是有罪吗
这个不是一定有罪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
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
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
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
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
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
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由于监视居住仅仅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
措施之一,因此就算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了监
视居住措施,但这也不代表嫌疑人、被告人最终一定有罪。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判尚未生效之前,其实我们都不能武断
的认为被监视居住人就一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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