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
词范本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是越来越频繁,很多人为了使纠纷最有
效的被解决,往往会选择诉讼程序。进行诉讼都会寻求专业人士来代
理,并且书写一份正式的代理词,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该如何正确书
写。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下面就
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
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
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
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
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
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
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
告于2010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
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
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
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
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
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
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
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
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
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
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
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
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
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
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10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
元钱。从2010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
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
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某某
二○xx年x月xx日
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需要熟知诉讼的
相关程序,并且看自己的诉讼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以上便是我为您
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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