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0: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ieltsspe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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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

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车险种类名目众多,而“交强险”凭借

自身独特赔偿范围与性质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那么,大家一定

好奇“交强险”为什么如此重要,交强险保险条款具体有哪些呢?

下面您就我们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交强险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

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

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

险费率计算。

二、交强险保险条款——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第三者强制险。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

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

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

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

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

三、交强险保险条款——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

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

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

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

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

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

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

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四、交强险保险条款——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之一的情形下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

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

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五、交强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

不赔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

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

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

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

用。

六、交强险保险条款——保险区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

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七、交强险保险条款——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

材料:

()、交强险的保险单;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

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

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

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

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

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

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

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

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

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

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

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

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

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

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八、交强险保险条款——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

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

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

险合同: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

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

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

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

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

费。

九、交强险保险条款——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法律365为您整理的交强险保险条款详细条

文,在涉及到交强险保险中,您可以参照上文来明确自己可以得

到哪些赔偿,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因为交强险本身极其复杂,

如果上文未能解答您的疑问,您也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以获得快速又便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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