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关系。”
【真题实例】 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 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
志⾮法强加给对⽅。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体现了民
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
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
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
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真题实例】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由,⾃主实施民事法律⾏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
位和个⼈都不得⾮法⼲预。这体现了()。
A. 诚实信⽤原则 B. 民事活动⾃愿原则
C. 民事活动公平原则 D.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由,“⾃主实施民事法律⾏为”体现了民事活
动⾃愿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为民法的调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民事法律事实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为两类。
(1)事件。事件指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的主观意志⽆关的法律事实。如⼈的⽣死、地震、洪⽔等,这均是当事⼈⽆法预
见或控制的。
(2)⾏为。⾏为指由⼈有意识地进⾏的、致使民事法律关系产⽣、变化或者消灭的活动。⾏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
作为;根据法律评价,⾏为还可以分为合法⾏为和⾮法⾏为。
【真题实例】 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 ⽇出 B. 备课
C. 赠与 D. 恋爱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A项⽇出是⼀种⾃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
的⾏为,但该⾏为本⾝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或者消灭,备课、恋爱⾏为都不⾜以从法律上约束⾏为⼈,故
也⾮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的⾏为,⼀旦实施赠与,即可产⽣法律关系,赠与⼈受其赠与的约束,受赠⼈可以通过
赠与⾏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答案选C。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简称民事主体。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
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两种,此外,还有个体⼯商户、农村承包户、个⼈合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负有的义务。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
可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受到的应当为或者不为的约束。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
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为和智⼒成
果、⼈⾝利益。
【真题实例】 A县⼈民政府为建设宾馆,向该县B银⾏贷款50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B银⾏以A县⼈民政府为被告向⼈民
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B.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C. 应属政府⾏政⾏为
D.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之⼀就是参加
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相对于⾏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公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
⼈⽆论是个⼈、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整个国家政权,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独⽴的,⼀⽅不得凌驾于另⼀⽅之
上,不得强迫另⼀⽅接受其意见。⾏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政权⽽发⽣的⾏政主体与⾏政
相对⽅之间、⾏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政法律关系双⽅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本题中,A县政府并没有⾏使国家职
权的⾏为,⽽是以⼀般社会主体的⾝份与B银⾏产⽣财产借贷关系,因此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选A。
第⼆节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配其物,并排除他⼈⼲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是指⽆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
(三)公⽰、公信原则
1.公⽰原则
(1)物权的公⽰,是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公⽰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3)公⽰的⽬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知道物权状况。
2.公⽰⽅法
(1)动产物权的公⽰⽅法: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法;
(2)不动产物权的公⽰⽅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法;
(3)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进⾏相应⾏为者为第三⼈,即使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
于信赖该表征的⼈也不发⽣影响。包含下述三层含义:
(1)若当事⼈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了公⽰,第三⼈因信赖该公⽰⽽为⼀定⾏为,事后即使公⽰出来的物权
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了公⽰,则其物权⾜以对抗第三⼈;
(3)若当事⼈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公⽰,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
(四)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
1.物权的优先性——同⼀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较强的权利排斥效⼒较弱的权利⽽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
先效⼒表现在两个⽅⾯: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
(2)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是指同⼀物上既存在物权,⼜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2.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
的,不影响原承租⼈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仍有拘束⼒。
3.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1)质押先于抵押设⽴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2)抵押先于质押设⽴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
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物权不得滥⽤原则
物权的取得与⾏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合法权益。
⼆、物权的效⼒
(⼀)物权的追及效⼒
物权的追及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后,其标的物⽆论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直接⽀配该
物。
(⼆)物权的排他效⼒
物权的排他效⼒指在同⼀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
物上再成⽴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
(1)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
(2)先成⽴物权优于后成⽴物权(如同⼀物上设⽴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的抵押权;抵押权设⽴后再设地
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实现⽽消灭;但地上权设⽴后再设抵押权,地上权不因抵押权的实现⽽消灭)。
(3)占有物权优于⾮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如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地上权⼈较⼟地所有权⼈在设定的地上权范围内优先使⽤⼟地)。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
同⼀标的物,既有物权⼜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程序⾏使其债权
时,作为债务⼈财产的物上存在他⼈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般债权⼈的债权。
(四)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的⼈请求排除
此等妨害。具体包括:(1)停⽌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5)返还财产。
三、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
1.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为(债权⾏为)的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要件,即有效债权⾏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效要件,即有效债权⾏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具的物权变动,⾮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1)⼟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事后县级以上⼈民政府发给的⼟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
⽽已。
(2)地役权,⾃合同⽣效时设⽴;登记与否全凭当事⼈⾃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四、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途对其加以利⽤,即发挥物的使
⽤价值。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原物进⾏⽣产所产⽣的利润等。
(4)处分权能,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
等物理性的事实⾏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使其所有权发⽣变动的法律⾏
为。
2.消极权能
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排斥并除去他⼈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只有在受到他⼈的不法⼲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
(⼆)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
构成要件:对象是⽆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即基于所有⼈或处分⼈的意志⽽放弃所有权的物。
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不适⽤先占:⼫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
源,如野⽣动物资源;他⼈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主物。
(2)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遗失物:⾮基于遗失⼈的意志⽽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拾得: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拾得⼈⽆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应当返还给权利⼈。
(4)添附——附合、混合和加⼯的通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的有形物结合在⼀起⽆法分离或不宜分离,⽽交易上认为⼀物者。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的动产混杂在⼀起,⽆法识别或识别费⽤过巨,成为混合物。
加⼯是在他⼈之物上附加⾃⼰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5)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权处分⼈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之物转让给受让⼈的情况,如果受让⼈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
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转让⼈须⽆处分权;须基于有偿法律⾏为⽽转让;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
或登记。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受让⼈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使损害
赔偿请求权。
(6)时效取得。
(7)其他。
2.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遗赠;(5)继承;等等。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
⽴使⽤的建筑物部分。
(⼆)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和管理公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
的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个⼈所有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房;
4.占⽤业主共⽤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
(三)成员权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基于⼀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上的密切关系⽽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名成
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是⼀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会解散。
六、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权处分⼈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的物转让给受让⼈的,如果受让⼈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取
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转让⼈须⽆处分权。
3.须基于有偿法律⾏为⽽转让。
4.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受让⼈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2.真权利⼈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益物权
⽤益物权,是对他⼈所有的物,在⼀定范围内进⾏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我国现⾏的⼏种重要的⽤益物权包
括:
1.⾃然资源使⽤权。
2.⼟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
包。
3.建设⽤地使⽤权。
4.宅基地使⽤权。
宅基地使⽤权实⾏⼀户⼀宅原则,权利⼈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
另⾏申请宅基地。
5.地役权:地役权⼈因通⾏、取⽔、排⽔、铺设管线等需要,利⽤他⼈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不动产的利⽤,以提⾼⾃⼰
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6.典权:出典⼈将⾃⼰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典权⼈向其⽀付⼀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的权
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
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占有⽽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不履⾏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
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④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抵押物必须符合2个条件:
①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财产;
②抵押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流通的或已被强制执⾏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禁⽌抵押的财产包括:
①⼟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留⼭、⾃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
③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3)额抵押
额抵押是指抵押⼈与抵押权⼈达成协议,在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
2.质押权
(1)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
权⼈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续;
②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④质权的公⽰⽅法:动产质权采取转移占有的⽅法,权利质权采取到有关部门登记的办法。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享有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动产质权的设⽴必须有质权⼈和出质⼈订⽴的书⾯质押合同;
②必须有质物的交付,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政法规禁⽌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法律规定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
我国《担保法》将权利质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要件:
①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质押合同外,还须交付权利凭证,质权⾃凭证交付之⽇起⽣效;
②以可转让的股票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质押合同外,还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登记之⽇起⽣效;
③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
④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的,除有书⾯质押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登记之⽇起⽣效。
3.留置权
(1)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留置该动
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可适⽤于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物权。
⑤留置权可以发⽣两次效⼒,第⼀次是在留置产⽣的时候;第⼆次是在债务⼈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时,留置权⼈可对留
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①债权⼈⾏使留置权以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的期限内履⾏债务;双⽅当事⼈可以⾃⾏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
②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仍不履⾏债务的,债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
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节⼈⾝权法
⼀、⼈⾝权概述
(⼀)⼈⾝权的法律特征
⼈⾝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
征:
1.⼈⾝权具有⾮财产性。即指⼈⾝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
2.⼈⾝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法⼈的名称权除外。
3.⼈⾝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4.⼈⾝权具有法定性,即民事主体不得⾃⼰创设⼈⾝权。
5.⼈⾝权具有绝对性和⽀配性。
(⼆)⼈⾝权的分类
⼈⾝权可以分为两⼤类:⼈格权和⾝份权。
1.⼈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格独⽴所必备的,以⼈格利益为客体的⼀种民事权利。
(1)⼀般⼈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它概括和决定了具体⼈格权;
(2)具体⼈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2.⾝份权——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份⽽享有的维护⼀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份权具体包括:
(1)亲权,即⽗母对未成年⼦⼥所⾏使的权利;
(2)亲属权,即民事主体因为⾎缘、收养等关系产⽣的特定⾝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基于夫妻关系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②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
③配偶间的姓⽒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
④配偶间的社会活动⾃由权和⽇常事务代理权。
⼆、具体⼈格权
(⼀)⽣命权
⽣命权是以⾃然⼈的⽣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格权。⽣命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命权以⾃然⼈的⽣命安全为客体;
2.⽣命权只有在⽣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够⾏使;
3.⽣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的⼈格权;
4.⽣命权⼀旦受到伤害,任何法律救济对本⼈都⽆济于事,法律救济在于对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上的补偿。
(⼆)健康权
健康权是⾃然⼈以其⾝体⽣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体⽣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格权。
(三)⾝体权
⾝体权是⾃然⼈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配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然⼈依法享有的⾃主决定、使⽤和变更⾃⼰姓名并排除他⼈⾮法⼲涉的权利。姓名权是专属于⾃然⼈的⼈格
权。
姓名权包括三⽅⾯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权;(3)合法的更名权。
(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主决定、使⽤、变更、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妨碍或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以
法⼈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格权。
法⼈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依法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的,法⼈和有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使⽤。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然⼈对⾃⼰的肖像享有再现、使⽤并排斥他⼈侵犯的权利。
1.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1)肖像制作权。⾃然⼈有权决定由⾃⼰或由他⼈制作⾃⼰的肖像,有权禁⽌他⼈⾮法制作⾃⼰的肖像。
(2)肖像使⽤权。肖像权⼈有权对⾃⼰的肖像以任何合法的⽅式进⾏使⽤,并获取⼀定的收益。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有权维护⾃⼰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污损、丑化、玷污其肖像或⾮法的以营利为⽬的使⽤
其肖像的⾏为均有权请求其停⽌侵害,并可要求侵害⼈赔偿损失。但是他⼈合法的使⽤⾏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2.肖像的合理使⽤
(1)在新闻报道中使⽤相关⼈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的活动使⽤;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2:12: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30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