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阳市棚户改造安置与补偿办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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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快莱阳市棚户区改造进程,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
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省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列⼊莱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适⽤本办法,其他项⽬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完成后,拆除房屋腾空的集体⼟地征为国有储备⽤地。
第⼆章补偿标准
第四条补偿⽅式采⽤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式,由被征收⼈⾃⾏选择。
第五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单价,国
有⼟地上房屋补偿⾯积以房屋产权证件所载⾯积为准,集体⼟地上房屋以⼟地权属证件所载⾯积为准,以确认的补偿
单价和补偿⾯积计算补偿⾦额。
第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置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被征收房屋属单元住宅楼房(含国有和集体⼟地),回迁为多层(5层及以下)住宅的按1:1,⼩⾼层(11
层及以下)按1:1.1,⾼层(18层及以下)按1:1.2,超过19层的(19层及以上)按1:1.3的⽐例进⾏置换。储物室、室
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地上平房住宅的,按照⼟地权属证件载明⾯积1:1的⽐例进⾏置换,合法的⼆层及以
上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不再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地上独⽴产权住宅的,可以在本条上述(⼀)(⼆)两种计算⽅式中任选⼀种进⾏补
偿。
第七条征收住宅房屋,单户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合法⾯积不⾜45平⽅⽶且只有⼀套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户45平⽅⽶
安置。
第⼋条征收商业(房屋权属证明载明为商业)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额;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积1:1⽐例同价值置换。
第九条征收⾮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房屋权属登记⽤途,按照合法建筑⾯积给予补偿,⽣产、仓储
类房屋为20元/平⽅⽶/⽉,办公、公益类为30元/平⽅⽶/⽉,商业、服务类为40元/平⽅⽶/⽉。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
的,按照周转过渡期限⽀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10个⽉计算给予⼀次性补偿。
第⼗条征收利⽤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
照载明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件地点⼀致,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规
定的标准,按实际⽤于营业的合法建筑⾯积,⼀次性给予200-400元/平⽅⽶的补偿。
第⼗⼀条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为每户1000元,需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搬
迁补助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条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积,按照10元/平⽅⽶/⽉的标准计发。
安置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安置⼩⾼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安置⾼层住宅的周
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超出周转过渡期限的按双倍标准计发。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次性计发3个⽉。
第⼗三条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房屋、⼟地权属证件的,由各镇街会同村委及有关部门进⾏认定,以村为单
位进⾏公⽰,公⽰后⽆异议的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进⾏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村集体所有,属村委会办公⽤房,以及由村集体收回的村民住宅,均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
补偿,村集体可在回迁安置区内按市场评估价的70%回购商业⽹点房,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
有关规定执⾏。
第三章奖励补助标准
第⼗五条被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积,给予每户不
⾼于100元/平⽅⽶签约奖励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不⾼于100元/平⽅⽶的搬迁奖励费。
第⼗六条征收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地权属证件载明⾯积给予650元/平⽅⽶
的装修补助费。
第⼗七条征收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补偿建筑⾯积为6平⽅⽶的储物室,超出
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条征收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场价格的85%购买车库或车位。
第⼗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置换⾯积20平⽅⽶(含20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价
格的80%购买,超出置换⾯积20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四章组织形式及房源建设
第⼆⼗条征收补偿⼯作由市政府确定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房屋征收的各项具体⼯作。
第⼆⼗⼀条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地址、⾯积、⽤途;
(⼆)补偿⽅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积、⽤途、结构;
(四)过渡⽅式、过渡期限;
(五)各类补助费、奖励费⾦额;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式;
(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条房屋拆除⼯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企业实施,并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备
案。房屋拆除后,应及时注销房屋、⼟地权属证件。
第⼆⼗三条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以积分排名先后为准,同⼀积分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积
分办法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制定。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回迁房屋分配⼯作,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续。
第⼆⼗五条安置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统⼀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会同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选址。安置区以村为单位统筹规划,安置住房的规划⽅案、户型、建筑⾯积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充分
征求被征收⼈意见,并进⾏公⽰。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2017年8⽉10⽇起施⾏,有效期⾄2022年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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