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加薪有什么规定
有很多的员工都想要加薪,这时候他们都会想知道加薪在劳动法
中有没有规定。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加薪规定,希望对
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于加薪的规定
1.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
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
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存档。
3.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企业工资结算是按
年的,应当按月预付,到期结算,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如遇休息
日、节假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
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的行为,即为拖欠工资。
4.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
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无正当理
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就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除企业补发劳动者
的工资克扣额以外,还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法工资的规定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
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
(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
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
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
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
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的劳动报
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
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
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
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
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
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
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
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第一
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
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
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
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
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
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
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
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
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
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
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
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
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
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
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
60%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
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
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
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无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
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
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
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
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
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
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
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
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
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
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
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
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
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
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
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
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
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
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
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
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
医疗期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
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
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
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
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14号),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对长期病
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
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
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
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
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
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劳动法临时工工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
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
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
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法对于加薪有什么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1:2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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