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虚假承诺诱骗客户签订定金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5 20:44: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电话会议英文)

房地产销售虚假承诺诱骗客户签订定金合同

我去一个楼盘看房,售楼处的销售员跟我说,该楼盘之后会有高铁站点,

轻轨也会开通。在售楼员一顿忽悠下,我交付了两万的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

但之后我在网上看到,政府早在半年前就取消该地的高铁站,轻轨也不会尽快

开通,我现在想要回定金可以吗?

A1:如果你有证据可以证明售楼员有过上述虚假的承诺,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

金。

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卖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

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这些说明和承诺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

售楼员在与你磋商签订认购书过程中所承诺的楼盘有高铁站点和轻轨的规

,是对房屋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公共交通资源的承诺。类似房屋周边的公共交

通、医疗、教育等设施,虽然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但会对合同的订立及房

屋价格有重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上述条件认定为相关设施,该承

诺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具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应认定为认购书内容。售楼

员故意陈述虚假事实,使你产生错误认识,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认

购书,该行为构成欺诈。

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可以依

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我家住在顶层,近期房子漏雨,我维修工人修补,工人说这与安装在楼

顶的太阳能支架生锈腐蚀有关。请问楼顶属于公共区域还是私人区域(购房时

未规定)?能否向太阳能设备所有者索赔?

A2:如果你在购房时,房屋的楼顶面积属于不参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依照《物权

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楼顶使用权归本楼所有产权人共有,即楼顶属于公共区

域。这种情况下,对于屋顶漏水维修费用的索赔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考虑。

第一种情况,因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履行对楼房楼顶公共区域的管理义务,

致楼顶的漏雨,你可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申请报修。根据行业规范,小区的物业公

司负有对该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

小区内楼房楼顶负有完全的管理职责,应及时对楼顶进行维修和维护。依照《物

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对楼房楼顶公共区域的管

理义务,导致楼顶漏雨的,物业公司应对此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房屋楼顶漏雨情形是楼顶安装的太阳能所导致,同时,太阳能

不是由物业公司而是由其他住户安装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

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通过协商或提起侵权诉讼的方式,向安装太

阳能的相关住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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