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虚假承诺诱骗客户签订定金合同
我去一个楼盘看房,售楼处的销售员跟我说,该楼盘之后会有高铁站点,
轻轨也会开通。在售楼员一顿忽悠下,我交付了两万的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
但之后我在网上看到,政府早在半年前就取消该地的高铁站,轻轨也不会尽快
开通,我现在想要回定金可以吗?
A1:如果你有证据可以证明售楼员有过上述虚假的承诺,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
金。
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卖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
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
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这些说明和承诺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
售楼员在与你磋商签订认购书过程中所承诺的“楼盘有高铁站点和轻轨的规
划”,是对房屋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公共交通资源的承诺。类似房屋周边的公共交
通、医疗、教育等设施,虽然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但会对合同的订立及房
屋价格有重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上述条件认定为“相关设施”,该承
诺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具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应认定为认购书内容。售楼
员故意陈述虚假事实,使你产生错误认识,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认
购书,该行为构成欺诈。
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可以依
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我家住在顶层,近期房子漏雨,我维修工人修补,工人说这与安装在楼
顶的太阳能支架生锈腐蚀有关。请问楼顶属于公共区域还是私人区域(购房时
未规定)?能否向太阳能设备所有者索赔?
A2:如果你在购房时,房屋的楼顶面积属于不参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依照《物权
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楼顶使用权归本楼所有产权人共有,即楼顶属于公共区
域。这种情况下,对于屋顶漏水维修费用的索赔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考虑。
第一种情况,因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履行对楼房楼顶公共区域的管理义务,导
致楼顶的漏雨,你可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申请报修。根据行业规范,小区的物业公
司负有对该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
小区内楼房楼顶负有完全的管理职责,应及时对楼顶进行维修和维护。依照《物
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对楼房楼顶公共区域的管
理义务,导致楼顶漏雨的,物业公司应对此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房屋楼顶漏雨情形是楼顶安装的太阳能所导致,同时,太阳能
不是由物业公司而是由其他住户安装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
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通过协商或提起侵权诉讼的方式,向安装太
阳能的相关住户索赔。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5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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