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第1202期)经典案例:法院:银⾏不审查贷款⽤途,直接签批
同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裁判概述:
作为银⾏贷款业务发放的调查⼈,未对贷款⽤途真实情况进⾏核查即作出“同意发放”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属违反银⾏
规定,未认真履职⾏为,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情摘要:
1、汇诚世矿公司向银⾏申请贷款3000万元,申请贷款⽤途为购买铁矿⽯。
2、后查明,汇诚世矿公司申请贷款⽤途为虚假,申请贷款所⽤的相关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凭证、公司资信等贷款申
请资料也都为虚假。
3、周巍作为银⾏该笔贷款业务发放的调查⼈,未对贷款⽤途真实情况进⾏核查即作出“同意发放”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
此外,还有其他未认真履职⾏为。
4、法院认定周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争议焦点:
周巍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
被告⼈周巍作为上XXXXX分⾏负责汇诚世矿公司3000万元贷款业务的调查⼈,违反银⾏规定,未认真履职。在调查送
审阶段,周巍未对河北省隆化县蓝旗镇⽩尹沟西窑沟脑铁矿为谁所有、有⽆⽣产经营能⼒等情况进⾏核实,即于2011年
7⽉4⽇出具并送审了内容为"同意汇诚世矿公司流贷业务额度5000万元申请"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在签约阶段,周巍未
实地收取《付款账号变更通知书回执》。在放贷前,周巍亦未就买卖双⽅交易情况进⾏调查并办理印鉴采集。后因贷款
申请资料缺失,周巍⼜于2011年9⽉底私刻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印章⼀枚,并使⽤该印章伪造《河北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付款承诺书》⼀份。
在⾼峰等⼈以汇诚世矿公司名义贷款时,明知该公司⽆⽣产经营能⼒,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银⾏贷款发放程序,未
认真履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在贷款调查中,其存在未详细核查等失职⾏为,为弥补失职⾏为,还故意伪
造付款承诺书等部分贷款申请资料,其⾏为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承担相应罪责。⼀审法院鉴于周巍具有到案后
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主动退缴赃款等情节,已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国家⼯作⼈员受贿罪均酌予从轻处罚。
周巍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审法院认定周巍犯罪的事实清楚,量刑并⽆不当。
案例索引:
(2014)⾼刑终字第226号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九⼗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政
法规、规定的⾏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第⼀百⼋⼗六条第⼀款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及其⼯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实务分析: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过失是否构成本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本判例中并⽆证据证实当事⼈故意犯罪,仅是查实当事
⼈在审查过程中未对借款⼈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营状况进⾏核实,认定此失职⾏为引发⼀定危害后果即可构成违法发放
贷款罪。本⽂援引案例的司法精神虽超出⼤众的⼀般认知,但符合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对于其⾮法发放贷款⾏为可能造成的重⼤损失
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般是过于⾃信的过失。⾄于⾏为⼈实施的发放贷款⾏为本⾝,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职权,
更是故意⽽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为⼈对⾏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违法发放贷款罪仍
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本⽂援引案例再次告诫⾦融机构从业⼈员,在从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查放贷,不能以为“很傻很天真”就不会构成
犯罪。充分认识⾃⾝职业的特殊性,加强学习,认真履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2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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