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
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
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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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有一种叫做过错推定
责任,这很明显是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同的。那到底
▲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呢?而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的情形又有哪些?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过错推动责任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
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
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二、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
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
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
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
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
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
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
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
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
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
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
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
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
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
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
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
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
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
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
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
系。
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
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
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
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
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
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
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
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
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
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
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
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
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
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
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
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
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
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
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
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
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
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
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
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
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
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
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
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
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
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
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
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全文进行阅览后,大家应该知道▲什么是过错推定
责任了吧,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再是受害人,而是有可能
加害人举证证明不是自己实施的加害责任,若无法证明就推
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朔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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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1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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