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3: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隔板英文)

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

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

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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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有一种叫做过错推定

责任,这很明显是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同的。那到底

▲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呢?而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的情形又有哪些?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过错推动责任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

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

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二、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

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

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

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

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

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

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

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

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

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

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

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

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

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

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

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

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

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

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

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

系。

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

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

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

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

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

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

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

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

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

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

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

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

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

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

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

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

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

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

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

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

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

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

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

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

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

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

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

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

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

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

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

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全文进行阅览后,大家应该知道▲什么是过错推定

责任了吧,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再是受害人,而是有可能

加害人举证证明不是自己实施的加害责任,若无法证明就推

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朔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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