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全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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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重音记号)

2021年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全文)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sole proprietorship Corporation in 20

21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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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

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景洪市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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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

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

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

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

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

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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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XX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

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

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

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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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

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

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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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

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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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

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

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

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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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委派,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成员3-

5人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

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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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

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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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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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XXX

(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

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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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

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

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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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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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x公司(盖章)

OO六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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