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
• 【公布日期】2009.02.0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2.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办法》的通知
(2009年2月5日)
各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选
举产生。
第三条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
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八
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
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
动;
(五)本人自愿;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
的原则。
第五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
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北京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监
督、指导下,负责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解释有关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
及程序规定;
(二)指导和监督各选区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制作选票、投票委托书、候选人推荐函等文本格式;
(四)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六)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全市以北京市所辖18个区(县)为单位划分选区,在区(县)司法
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选区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选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区选举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
书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并推选1人主持工作。选区选举委员会
组成人员不得成为代表候选人。选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
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选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
体实施方案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组织产生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三)公布选举日期;
(四)组织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告选区选举结果;
(六)办理本选区代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按照北京市执业律师总数的80:1的比例确定代表名额。
(二)不足80名执业律师的选区,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三)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按照80:1的比例单独确定代表名额。
(四)各选区代表名额以辖区2008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
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每个选区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人数、地理位置等条件划
分若干选举小组选举代表,选举小组的划分规则是:
(一)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含专、兼职律师)在80名以上的
(含80名,下同),可以成立独立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选举律师代表。
(二)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80名以下的,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组
成联合选举小组,联合选举小组按照80:1的比例以选举1-10名代表的律师基数
为单位组成。
(三)选区内执业律师总数不足80名的,应组成1个选举小组,选举1名律
师代表。
第十二条 各选举小组的选举工作由选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举小组因选
举工作发生的争议,由选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
应比应选代表人数多1-5人。
第十四条 各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选举
小组律师的意见。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推荐函应
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
独立选举小组可独立推荐。
联合选举小组至少应有2家以上(含2家)律师事务所推荐,但每家律师事务
所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五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通过下列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一)候选人提名人选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候选人提名人选征求选举小组律师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优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
1、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选区会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严格遵守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3、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必要时可组织预选。
第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
会备案。
第十七条 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按姓
名笔画在组成选举小组的各律师事务所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第十八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个工作日以前在组成选举小组的
各律师事务所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选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选举会议;
(二)设立流动票箱;
(三)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集中投票并书面上报投票结果。
第二十条 参加投票的律师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另选他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举小组应选代表的名
额。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
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
作的统一格式,并需明确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律师过半数的选票时,始
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
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
当选。
当选人员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各选区选举结果后7日内依据代表条
件进行审核,并在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后7日内,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当选的代表发确认函,并在北京市律
师协会网站向全市律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经查证属实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由选区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
选举: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
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发短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
信息,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第二十五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原选举小组的律师
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或调离北京律师行业的,其代表资
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及行业纪律惩戒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
代表大会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从北京
市律师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及各选区选举委员会自第八
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负责解
释。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5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23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