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
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
缴费人次(2520)*缴费费率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
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
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
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
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
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
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
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
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
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
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
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
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
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
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
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附表一:(适用于定额计价)
序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 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50000m2以外 直接费 3.00
50000m2以内 3。40
20000m2以内 4.00
2 装饰工程 人工费 17.00
3 安装工程 21.00
4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直接费 4。40
管道 4.00
5 绿化工程 人工费 5。40
6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20
附表二(适用于清单计价)
序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 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50000m2以外 分部分项清单费用
合计
2。48
50000m2以内 2.81
20000m2以内 3.30
2.19 2 装饰工程
2。70 3 安装工程
3。63 4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管道 3.30
0.69 5 绿化工程
2.64 6 庭园工程
京造定[2009]4号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
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施工的通知》(京建施
[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
境保护建设,现将绿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
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
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
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
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
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
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
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
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按照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费用定额中
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
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
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
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
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
(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2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23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