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第一篇: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奥运时期建设全面
展开,建筑工地和农民工大量增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仍然十分突出。
一、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
(一)农民工上访情况。
(二)拖欠工资情况分类.38批上访农民工中,主要以劳务公司或
包工头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主,其次存在拖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
有争议、承包方或包工头无故失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讨要医药费
和工资以及恶意讨薪等几类情况。
(三)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情况。根据接待来访农
农民工时的了解,上访讨薪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
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均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在由开发单位→总包→劳务分包→施工队→
班组→农民工等组成的关系链中,大多数问题是发生在劳务分包以下
的环节上,所以,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
点。
二、农民工上访讨薪的主要特点
发生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存在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突发性强。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往往没 有任何
征兆,不分白天黑夜和节假日,随时都可能一哄而起,一聚而上。
(二)情绪激烈。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几乎都是在与包工
头或劳务公司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情绪往往都比较激
烈,不听劝阻,动辄围堵政府大门、冲击机关,堵路、拉横幅打标语,
甚至有阻挠施工、损坏工地设施、打架斗殴、上塔吊要挟等过激行为
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和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阶段性明显。从我区近几年农民工上访统计数字看,农民
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情况呈“哑铃型”,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
春节之前,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二是麦收、
秋收季节,农民工家中因缺少劳动力,需要结清工资回家劳作。
(四)非法务工用工多。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几乎百分之
百没有和劳务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维权意识,只知道要
不到工资的时候上访政府。
三、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工作中我
们感到,建筑领域涉薪纠纷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建筑工程发包
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
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建筑工程发包无序现象存在 从目前建筑领域的情况看,工
程发包无序,大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接项目,公
司本身没有施工实体,接到项目后随即转包出去,一个工程往往要经
过几层转包,出现总包方、劳务公司、大包工头、中包工头、小包工
头、班组长等多个层次环节,班组长再弄来一帮老乡或亲朋干活,造
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包工,四流队伍施工的现
象。同时,企业资质的挂靠现象较多,使非法承包工程合法化的现象
大量存在。再者,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包工头没有
制约办法,对包工头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由于层层转包、层层剥利,
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必然选择。
(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
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与总包方之间的矛盾。作为开发商,他需要把建筑工
程发包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开发
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托辞,或因质量问题
与总包方发生争议,迟付或少付给总包方工程款,使合同约定内容不
能如期兑现,甚至形成总包方因开发商不兑现工程款而拖延工期,开
发商因总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等问题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恶性循环。
随着问题越拖越大,矛盾越拖越激化,最终出现农民工直接上访或劳
务公司带领农民工上方讨要工钱。二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之间的矛盾。
总包方作为开发商和劳务方的中介,起着与开发商兑付工程款和与劳
务方结算劳务费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是多层转包,这个关系链就更
为复杂,也就更容易出现问题。即可能发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总包
方不能按期拿到或少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又可能发生因为虚报施工人
数、虚报劳动量等原因,劳务方与总包方无休止扯皮、不能如期结算
劳务费等问题。
三是劳务方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劳务方与总包方结算劳务费后,
再以工资形式与农民工进行结算。由于劳务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利少或无利,无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一旦拿不到钱,往
往就会选择停工,到各处讨要工资,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三)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 一是审核管理
机制不完善。按规定,开发商、总包企业、劳务公司都需要在相关部
门备案才能合法经营。但随着市场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类市场主体的
不断增多,资格审查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各政府主管部门受人才、物
力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实现审核工作的全覆盖。在建筑领域,出现了
一些不具备资格的建筑企业、劳务企业或个人违法经营的现象,一旦
工程亏本,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导致农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
二是用工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也是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最大原
因。一些劳务公司无用人资格,不经过劳务市场招用农民工,而且不
与农民工签订任务劳务合同,非法用工;部分农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
意识,加之受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影响,农民工不敢要求劳务方签订劳
务合同。一旦双方出现工资结算争议,劳动主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察
和仲裁处理。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一些开发商、建筑公司摊子铺得过大,管
理十分混乱。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及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的
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总包企业不通过劳务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将劳
务费付给予工头个人,一旦工头携钱逃逸,后果不堪设想。近几年来,
区内出现了多起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不知去向,数十名农民工开发
商、总包企业甚至到区政府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事件。
四是系统内部疏于监管。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方式
粗放,不能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一些建设项
目投资管理主体不清晰,权责划分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发商
将工程款付给总包方了事,总包方将劳务费付给劳务方了事,劳务方
则将农民工工资付给工头了事,系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没有人
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这就给工头少发或不发农民工工资以可乘之机。
四、有效减少农民工集体上访的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将
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一)着力提高建筑市场各主体的素质
对待开发商、总包方,一方面加大对行业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讲座、
座谈会等方式向其灌输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使其逐渐形成遵守规则和
互利共赢的观念意识。对待农农民工则应以教育为主,通过多种方式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工地监管力度
一是信息要灵通。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本辖区各类
项目开工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国土、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对基层
上报信息负责核准,并对全区建筑工地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备案,出现
违规项目及时查处。二是执法要严明。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对开工工地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具有开工证等
必备手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拉网式大检查,对施工工地进行有效监
督,对问题工地及时查处、严惩不贷,从源头上发现和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现象。三是对本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建筑单位,相关
单位应不再批准其开发新项目,从根本上控制危害众切身利益事项
的发生。
(三)规范劳务用工体制
只要有违规用工的现象存在,就会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问题,所
以,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 项义务,使
这一环节不出问题,才能减少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发生。针对目前建筑
市场非法用工、非法务工多的混乱局面,建设“乱世用重典”,凡是
无用人资格的劳务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决不姑息。做好这项工
作需要增加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否则一切好的政策、设想都将
成为空谈。要正视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劳动力
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提示其与劳务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更主要的是要强制劳务公司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证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落实,违者给予重处。为此,要重点
加强这一环节的执法力量。
(四)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引导建筑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制度和管理,
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不管是按月发放也好,还是最终结算也好,都
要保证工资能够发到农民工手里,从源头上避免工头截留现象的发生。
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可以考虑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委、
劳动保障局联合负责,根据工程量,按照一定比例层层预先收取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不准其开工入场,使各层级都有责任感,如果谁
出现问题,就动用谁的保证金。在工程完结时,如果开发商不兑现农
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局按照保障金的相关规定予以兑现,这样就可
以避免农民工干完活拿不到钱,而政府也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
(五)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处臵力度 针对打着讨薪旗号组织人
员集体上访,给政府施压,少干多要、重复讨要,甚至采取围堵政府
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的恶意讨薪,要加大处臵力度,决不姑息。
总之,要建立良性的建筑市场,在当今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特
别是在从事简单劳动人员过剩的情况下,只有增加执法力量,加大执
法力度,使建筑市场中的各层级、各环节都处于依法有效监管之下,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上访讨薪问题的发生。
第二篇: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
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已成为一个较为突
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
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以
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笔者现就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
及对策浅谈自己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需
求,大量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我国现
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
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现象时有发生。
各地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
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
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
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
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
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
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
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
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
这给农民工增加了举证的困难。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
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
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
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
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
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
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
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
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
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
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的外出打工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生计。做为
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
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
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成果世人共
睹,其劳动报酬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
讨薪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
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
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
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
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
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
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
以有力的威摄。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
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
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
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调查取证,急件快办。
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
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
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
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
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
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
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
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
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
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
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
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
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
最强有力的措施,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体性
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
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信访、公安等
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强化措施,快速执结。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
果断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同时充分运用联动
机制、信用惩戒、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刑罚手段,
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注农民工生活,保护农民工权益,不是相关部门和农民工个人
的小事,而是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关心、
支持、保护农民工,使人们既能听到劳动的号声,又能看到劳动者的
笑容。
第三篇:农民工讨薪(精选)
年年岁岁花相似 农民工讨薪怪圈何时破?
导语:
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
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其实,每
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会集中见诸报端。“年年岁岁花相似,
岁岁年年人不同”,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的
现象并不为过。农民工讨薪问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并且为全社会所
关注的话题。
然而,早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转眼十余年过去,相关部
门治理讨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农民工讨薪问题仍不见缓解,极端讨
薪事件年年有,悲剧也在不断重演。何时,农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讨薪
的怪圈,阻挡悲剧的蔓延?
01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
每到年底,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的社会
现象也开始上演--农民工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
工资”。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
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
其他行业的欠薪行为已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建筑业的欠薪依然是行
业的普遍现象,成为欠薪的重灾区。对此,当前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
研究一直在继续,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当前社会普遍研究结论
关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前社会的普遍结论有三种:
一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不高。
根据统计,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体有以下几个
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3、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4、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又恰恰是农民工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
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讨薪的难度。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2011年,“恶意欠薪”与醉驾一起被写
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
七年有期徒刑。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两者发挥的效用截然不同。
醉驾入刑后,严厉查处了大量酒驾、醉驾行为,形成极大震慑,而打
击“恶意欠薪”的力度还需不断加大。
吊诡的是,调查显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头,更上游的
大鱼们依然逍遥于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似乎开发商和建筑商们
特别容易玩“躲猫猫”,把责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强
硬的国字号开发商、建筑商,更是微妙。
而且,“恶意欠薪”的标准很难界定,造成“恶意欠薪”入罪执
行不畅,给欠薪行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空间。
三是,建筑业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
建,但在实际运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
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
一些关系户只需缴纳一笔占工程造价2%-5%的挂靠费,就能借用建筑
公司的资质从开发单位承揽工程,然后他们再层层转手分包。
这种转包、分包的现象,导致的是债权关系的复杂。由于层层转
包,导致责任主体分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
即使跟包工头,也往往是口头合同,提供不了正规的劳动关系证明。
一旦某个环节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工资拖欠。
在这层层转包中,始终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则被各
种复杂的债权关系“推来推去”,致使讨薪维权无从着手,像贝壳一
样被晾在沙滩上。
基于以上三种研究结论,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
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
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
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一份研究报告大胆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2014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公益
组织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提出,
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报告》认为,之所以迟迟解决不了农民工资拖欠的问题,是因
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没有
真正意识到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
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
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截图),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
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而被人诟病为建筑业潜规则的“层层转包”,与之相伴的则是资
金垫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层层分包及由此产生的层层资金
垫付,这中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
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
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
其结果是,当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
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因为
根据调查显示,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43.5%与31.2%。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
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
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18.1%。
假使《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关于“资金
垫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观点是确凿无疑,那么,欲治理建筑业乱象,
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
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
“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
的土壤,从根本上减少资金从上到下的层层垫付。
02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与技能水平不足
在讨论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民
工自身的流动性强与技能水平的不足。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大量的人力小工,这类农民工流动
性极大,他们没技术,只能靠卖力气吃饭,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工程
队也不会不重视他们,他们几乎不可能签上合法的劳动合同。有活就
召之即来,没活就奔赴下一个地方。由于这种流动性极强的特点,加
上建筑行业特殊的薪酬特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几率也会
变得很大。
而与之相反的是,高级技术工种或是有某项技能的农民工,由于
他们的流动性相对较小,一般在几个固定的工程队之间流动,劳动关
系比较固定,议价能力也相对更强。一般来说,他们签上合法 的劳动
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出现欠薪问题的概率也随之减小。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据统计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
我国农民工中仅有30%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高级技工、管理人
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此类劳动者的市场岗位空
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从2003年起一直保持在年均1.5比1以上,而近
年年均比率已超过2比1的水平。而院校培养人才远不能满足企业需
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2014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
“农民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曾指出:技工招工难,反映的
是转型升级过程中中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性。他表示,实施农民工技
能提升计划是解决“技工荒”的重要途径。
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改善这种局面。2014年
6月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缺乏技能是造成农民工流动性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融入
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主要障碍。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现实的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03先知先觉:建筑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孙中山曾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和需要,将人分为三大类:先知
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主张先知先觉唤醒后知后觉,从而带动
不知不觉。以此类推,建筑企业也可以分为这三大类,后知后觉者当
属在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下被动作为的企业,不知不觉者则为枉
顾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企业,而先知先觉者则在遵守国家法制
法规与现行政策的情况下,主动有所作为,主动革除种种弊端的企业。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主动有所作为,也许在短期内会给企业的业
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面影
响,不仅能够树立行业典范,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也能够招徕更
多的技术人才,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而建筑企业主动有所作为该从何处着手?
一是,绕过劳务分包,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
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
17.4%,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另一方面,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
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
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已成为阻碍
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阻力。建筑施工企业应直接与工人订立
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二是,建立稳定薪酬制度。根据调查显示,“依照约定,全额结算”
或是“年底结清”或是“工程结束结算”这样的薪酬制度出现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比例远远高于“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比例。
“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
生活质量,也能减少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
三是,简化建筑施工管理。这样可以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
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
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
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
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待遇的提高,工人
便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工程质量也能够得到保障。
四是,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以来,
已经连续三年出现绝对数量下降。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特别是对于劳
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根据前文所述,
在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的同时,高级技工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
人才极其缺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技工荒”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不仅应该只有压力,更应该有改变这种情
形的动力,主动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建
筑装饰协会中装新网于2014年特别制定了职业教育平台建设
战略规划,提供覆盖建筑装饰全行业就业岗位的职业培训项目,拟为
行业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设计师、管理和施工人才,改善建
筑装饰行业的人才困境。
结语:诚然,要打破农民工年年讨薪的怪圈,是一个长久的过程,
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法规政策的指导,也需要建筑企业
的主动作为和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劳有所得、社会和谐、年末农
民工讨薪不再是新闻,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编辑手记: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希望看到,一个个血淋淋教训的出
现才能促使社会的改变与进步。
问题:您认为企业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需要主动作为吗? 需要vs
不需要
第四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讨薪“在路上”!!
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加大跟坚决,今年的楼市“寒意”阵
阵。年关将至,民工忙活一年的薪资是否可以正常收到,成为近来人
们关心的话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都要列入“黑名单”,“这话不能空讲,如果
今年欠薪严重,或者老板跑路的,一定要记录在案,不仅建设主管部
门要掌握,还要及时传递给招投标中心,让他今年欠薪明年就别再想
进入建筑市场!”昨天下午,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会议要
求,“要让意欲欠薪者害怕”。
合肥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说,今年农民工欠薪发生的概率可
能明显加大,工程项目开工多、竣工少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已经出
现老板出逃的情况,伴随而来的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可能会是历年中最
难解决的一年。
为应对今年的新形势,目前,合肥市城乡建委已经出台了一系列
的措施,包括要求所有在建项目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
组,要求工程款只要支付到30%,就必须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不得
以任何理由拖欠等等,强化对农民工讨薪的支持。
第五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
案件,电视报纸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跳楼讨薪”、“老板讨薪”、
“暴力讨薪”以及农民工为了讨薪而被包工头打死打伤等不仅危害了
社会,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
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尽管如此,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非常
复杂,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2005年我们开始关注农民工讨薪
的问题,李正洪进入了我们的镜头。
记录片:李正洪1997年来到北京,凭着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
他把全家搬到了这里。很多同乡也跟着他来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
李正洪接到了一个建筑项目,按照协议,工程完工后付清劳务。但工
程结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个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总计18万
多元。为了拿回工钱,李正洪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
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帮着他们要回这笔钱。开始了讨薪之路,
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败诉,原因
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劳务关系。李正洪,及其工友们,他们是不
懂法,不知道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合同。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败述,在
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做了这样的结论,被告根本不需要陈述就可
以赢得官司。谁来保护弱势体??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
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
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
1、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
2、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
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
3、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
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4、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
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
上加难。
建议:
1、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相关证据。收集单位拖欠工资
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证
人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
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
3、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
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
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
成本。
4、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向农民工传授劳动
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
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
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06: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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