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9: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冰河世纪1在线观看)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9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

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

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

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

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

顺利进行。

第五条 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

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

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第二章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

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

/ 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

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

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

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 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 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第三章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

式补偿。

第十五条 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

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 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 m2,第二类片

1200/ m2

第十七条 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 m2,第二类片区3600/ m2

第十八条 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 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 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

价格为400/ 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 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 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 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 m2,附属及

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 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

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

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

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

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7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630日。本规定实

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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