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建拆除工作方案
一、乡镇违章建筑拆除方案
1、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
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2、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
筑。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
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
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
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
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
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
当补偿。
3、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
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
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
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
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可
以得到以下结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
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
2、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
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
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
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
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
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
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
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
续,并处的处理;
4、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
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
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
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
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
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
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
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三、违章建筑哪个部门管
1、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
均属违章建筑。
2、(1)如果在城市建成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投诉,
要求强制拆除。
(2)如果在农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并要求强制拆除。
3、如果上述部门不作为,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向国土资
源的上一级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7:53: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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