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
阅读提示: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
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可
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之一。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
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
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
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
本文自诩为一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
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查明诉讼参及人到庭情况
1.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及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
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及人。如有诉讼参及
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 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
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
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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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
代表人的证明。
3.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
下列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
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及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及当事人有
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
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
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
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4)项,最权威的证明材料
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4.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问题,根据《基层
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
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
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区域执业,
其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
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通常以户籍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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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书记员应逐一核实诉讼参及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
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
悉情况。
6. 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的,书记员在核对其身份后,应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7. 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
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
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
如未经批准,则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
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二、宣布法庭纪律
8. 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及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
庭纪律如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
喧哗、哄闹;(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诉讼参及人发
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
接听电话;(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9)不得实施其
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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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及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
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
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以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
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诉讼参及人身份
10. 审判长应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及
人的顺序,分别核对各方诉讼参及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如书记员已核
对过诉讼参及人身份的,审判长只需简单核对即可,可以宣读名单的
方式进行。
1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依次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依居民身份证
确定;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当
事人姓名及其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且及讼争案件有关联的,还
应核对其常用名、曾用名等。
12. 自然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应规范、具体表述。比如,对
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
没有起字号的,应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表述为“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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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经商”应表述当事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或股东身份、“老
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
13. 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居住城市的,应核对其所在的省、市、街(或
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还应核对具体的幢、单元和房
号;居住农村的,则核对省、县、镇、村等。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应
及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所在地及诉讼时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一并
核对。
14. 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后,应核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以及其及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
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
15.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核对其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
代码。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
文本确定;无登记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被吊
销营业执照的,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住所地为准,但在法
庭调查阶段应查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16.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诉前或诉中有变更的,应对变更前后的
名称一并核对;住所地有变更且诉讼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对变
更前后的住所地一并核对。
17.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核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注意: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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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核对清算组负责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
法人,则核对破产管理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
18.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在庭审及裁判文书中使用简
称。但须注意以下四点:(l)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
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以使用简称。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
(2)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字号或行业,
同时,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有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
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如
“北京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可简称“大地公司”,不宜简称“贸
易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
称“北京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
以简称“建行北京分行”。(3)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
俗成的简称。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北京市工商局”。
(4)简称应当前后一致,并避免出现全称及简称、原告及被告、甲
方及乙方、供方及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19. 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
核对时同自然人。
20.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核
对时同自然人;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核
对时同其他组织,并对该字号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时同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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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应核对每位诉讼代表人的身
份,核对时同自然人。
22. 关于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1)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核对其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及
职务。(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
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
属的,还应核对其及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
呼,不宜用昵称。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
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核对其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应
核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核对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月及住址等信息。(4)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同时,还应核对
其具体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还是一般授权代理。(5)多名委托
代理人的核对顺序:近亲属代理的排在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当事
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排在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等其他代理人
之前;均为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排在一般授权之前;律
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排在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之前。(6)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应一并
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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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核对身份后,审判长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
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审判长应宣布确认出庭的诉讼参
及人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四、宣布开庭
24. 宣布开庭前,审判长应敲击法槌一次。
25. 因合议庭是代表人民法院开庭,故审判长应宣布“××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不宜宣布“××人民法院××庭现在开庭。”
26. 为体现法庭的威仪和庭审的连贯性,宣布开庭的内容应当简洁明
了,不宜及案由、审判程序等内容混在一起一并宣布,审判长可在“×
×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之后宣布:“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上诉人)
×××及被告(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纠纷
(案由)一案。”
27. 案由应严格按照2011年2月公布的《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法发[2011]42号)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五、宣布案件由来及审理方式
28.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原告×××因本案纠纷,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
月××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
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
29. 第二审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上诉人×××因本案纠纷,不
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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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于××××年××月××日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本
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30. 如有追加当事人、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中止诉讼、恢复审理、
延期审理等重要程序事项,应依时间顺序一并简要予以说明。
31. 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如缺席审理的,可以表述
为:“被告(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二审案件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32. 一审案件涉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说明提出反诉的日期、法院
受理日期以及决定合并审理等情况。
33. 本案系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应当说明相
关情况。
六、宣布审判组织组成情况
34. 通常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二审案件为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及(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担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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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
×独任审理本案,×××担任书记员。”
七、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36. 为提高庭审效率,建议在开庭前将《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
记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各方当事人,明确告知
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开庭审理时,只需对上述文书的送
达情况予以说明,而不再另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节省
庭审时间。
37. 审判长说明上述情况后,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
中的权利和义务。
38. 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
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
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八、处理申请回避事项
39.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
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40. 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
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应宣布休庭。
41. 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继续进行。
九、引导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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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上述庭审准备阶段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
查。”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
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43.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可以委托
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法庭调查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及人说明,可以表
述为:“法庭调查由(代理)审判员×××主持。”
44. 当事人陈述依次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原
审)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45. 在各方当事人陈述前,可以要求其当庭宣读《当事人据实陈述保
证书》。
46. 二审案件在当事人陈述之前,法庭可以根据庭审的需要,宣读原
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主要内容。
47. 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
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当事人补充陈述的,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
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补充陈述的内
容应避免重复。
48. 对于一审案件,如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庭申请撤回起
诉的,法庭应视当事人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决定是
否准许撤诉。(1)准许撤诉且被告未反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合
议庭评议决定准许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起诉。请当
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到××××(地点)领
取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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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
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2)准许撤诉
且被告反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准许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撤回起诉。请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
到××××(地点)领取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
送达。法庭继续审理被告的反诉。”(3)不准许撤诉的,审判长应
当宣布:“合议庭评议决定不准许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撤回起诉。法庭继续审理。”
49. 对于二审案件,如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
出反诉的,法庭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如有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告知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另
行起诉。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并审理的,法庭可以将增加的诉讼请
求或反诉作为审理范围,并要求相关当事人阐明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
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法庭也可以不一
并审理,但应当告知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另行起诉。
50.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
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1.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的,法庭应当征询
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撤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鉴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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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事人均同意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合议庭评议决定准许撤诉,并一
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请当事人于××××年××月××日×
×时××分到××××(地点)领取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
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法庭
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邮件回执上注
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
(敲击法槌)。”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撤诉,审判长应当宣布:“鉴于×
××(其他当事人)不同意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者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合议庭评议决定不准许
撤诉。法庭继续审理。”
52.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决定
是否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
争焦点。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
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十、确定法庭调查范围
53. 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请
求)、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诉讼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小结,并征询各方当
事人的意见,最终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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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果经过庭前会议,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
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和征询当事人意见后,
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5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
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
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
合法权益的除外。
56.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以及涉
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及其他证据有冲突的
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主持人可以当庭宣布:
“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
“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57.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
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
布法庭调查结束。
58. 诉讼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
议焦点。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
及证据交换情况。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焦点的归纳必须征求当
事人的意见,但并不意味着法庭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的意
见只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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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
阶段(证据交换程序及庭前会议程序)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
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该条规定意味
着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反悔,但必须结合当事
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当事人反悔。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60.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
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
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
成立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二审禁反言原则,即当事人对于自
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不能轻易推翻。
这同样缘于诚实信用原则。
61.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一般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但基于程
序正义,法庭也可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62. 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
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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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
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
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64. 对于二审案件,在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时,除
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情况外,还应特别明确当事人各方对原判认
定的事实和判决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和根据。在确定
法庭调查的范围时,必须考虑到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
65. 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原审裁判是上诉审的直接审查对象。
二审法院必须审查并确认原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果是否适当
等问题。至于当事人之间对证据和事实发生的争议,应当结合到对原
裁判的审查当中进行审查确认。
66.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庭举证、质
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上述调查范围进行。
67.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当逐一展开调查,切忌在没有确定
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68. 法庭调查应当有序进行,如果涉及前置的程序性问题,应先行调
查处理;其他实体性问题的调查原则上按时间的顺序或者法律关系的
基本要素有序安排,逐一进行。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先行处理:法庭调
查事项涉及诉讼主体的适格、案件的管辖和主管等必须先行处理的程
序性问题,法庭应当经调查、辩论后,先行作出处理。程序性问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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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完毕,如果有必要进行实体审理再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应裁定驳回
起诉或者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则不必进入实体审判。
十一、庭审举证
69.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某一具体事项所对应的举证应当逐一、有序地
进行,即实行“一事一举”,直至法庭调查范围内的全部事项举证完
毕。
70.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举证。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时,应
当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
71. 由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和说明(在各方当事人举证
之后进行);由当事人申请法庭调取的证据由该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72.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
据材料。具体包括:(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
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或者抄录件等(须
及原件、原物核对无异)。(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
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其他方式播放
或者提供抄录件等(须及原件核对无异)。(3)证人、鉴定人、勘
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
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
人、检查人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
序举证、质证。(4)对于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法庭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无须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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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法庭应当要求其说明
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这是法定必经程序,笔录须明确记载),必要
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并根据不同情形处理:(1)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拒不提供相应
的证据证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或者因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庭不应接纳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
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虽因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
据,但该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即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的,法
庭应当接纳该证据,组织质证,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训诫、,的数
额法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自由裁量;(3)当
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因一般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
应当接纳该证据,组织质证,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4)当事人因
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无过错),或者
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没有超期举证,应当
按照正常证据对待;(5)如接纳该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
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6)法庭根据上述情形(第(4)种情形除外)接纳该证据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在本案中对因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即因对方当事人逾期
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
要费用)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对此,当事人可以在本案中增加诉讼
请求,也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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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
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
限,该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制。
75. 须正确区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分
担属于法律问题。举证责任属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上的责任,其直
接后果是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否被法院接纳;证明责任属于当事人提供
证据结果上的责任,其直接后果是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并由此给当事人带来的相应的诉讼结果上的影响。实际
上,在庭审实践中往往无须先行确定举证责任,即可直接要求当事人
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其不承担举证责任为由拒
绝出示证据的,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至于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证
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则由法庭结合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十二、证人作证
76.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
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77.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
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
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因事先未经法庭通知,故法庭不应准许,但对
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庭审查认为可以出庭的除外。
78. 证人出庭就座后,法庭应要求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
及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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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法庭应向证人释明其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
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并
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如有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及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的合法权利
受法律保护。
80. 在确认证人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后,法庭应要求证人当庭宣读《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并在保
证书上签名或捺印。如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庭应告知其不得作
证,并退出法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如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得进行上述证人宣誓程序。
81. 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应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作连贯性
陈述。
82. 证人陈述后,法庭可视情形引导举证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按顺序
分别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如实答问。
83. 在当事人发问后,法庭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可以向证人发问。当
事人或者证人对法庭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
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84. 某一证人陈述证言及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庭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各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在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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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应令其退庭,并告知其待闭庭后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
出庭的,法庭将再行传唤。
85.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应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
当庭质证。如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对证人×××
的证言进行举证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
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86. 除出具保证书之外,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需要注意
的是,法庭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其回避。
十三、庭审质证
87.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质证。当事人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
行辨认及反驳。
88. 当庭举证、质证实行“一事一举”、“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即各方当事人就某一具体调查事项的全部举证完毕后,由对方当事人
进行质证。
89. 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
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90.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事实进行质辩,并制止当事人在质
证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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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
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
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
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92.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
证和质证。
93.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及庭前会议程序等审理前的准备阶
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94.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
据,不得公开举证、质证。
95. 法庭调查的全部事实所涉及的全部证据均当庭举证、质证后,法
庭应询问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当事人申请出示其
他证据的,法庭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并组织对该证据
进行当庭质证。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
人举证的申请。如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拒不说明逾
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不接纳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接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3)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4)如接纳该证据,
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
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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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法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经逐
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主持人应表述“请发问”。
法庭审查确认后,应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97.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证据情况,法庭可以再次向当事人发问。
对方当事人对发问及答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
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8. 对于二审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
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
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
予支持。
十四、庭审认证
99. 庭审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阶段,应由审判长主持。
100. 庭审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合议庭可以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
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能够当
庭宣布认证、认定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
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合议庭当庭评议并宣布认证、认定结论的,
可表述为:“经合议庭当庭评议确认,……。”合议庭休庭评议并宣
布认证、认定结论的,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
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评议(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
复庭的时间。法官重新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程序同当庭宣判程序。在
法庭调查过程中,能够当庭或者暂时休庭评议认证的,尽可能当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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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此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
法庭辩论,以便法庭更加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01. 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表述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1)确认证
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
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及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
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
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①证据缺乏真
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
实的根据;②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及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
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02.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
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
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
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
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
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103. 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可表述为:对各方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所涉及的本案讼争事实,待合议庭评议后
再作认证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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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在庭审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后,法庭可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还
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
应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
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05.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
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十五、法庭辩论
106.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法庭辩
论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及人说明,可以表述为:“法庭辩论由(代理)
审判员×××主持。”
107. 被告(被上诉人)缺席且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案件,不需要进入
法庭辩论程序,可表述为:“因被告(被上诉人)拒不到庭且未提出
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
108. 法庭应向当事人释明法庭辩论的范围及法庭辩论规则:当事人
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
就案件的性质、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展开辩
论。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不
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
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
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
的言行,法庭将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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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两个环节。首先由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依次进行对等辩论发言,再由各方进行互相辩
论。
110. 对等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一轮辩论结束,法庭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
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
辩论发言的时间。
111. 在互相辩论环节,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应向法庭举手示意。
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
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制止。
112.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
据进行审查的,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辩论中
止时的阶段。
113. 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
应征询原告(上诉人)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一审
案件还应征询被告是否提出反诉、第三人是否提出及本案有关的诉讼
请求。
114.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
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及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1)依法可以及
本案合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合并审理,主持人应当宣布:“对于原告
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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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及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及本案合并审理。”宣布合并
审理后,主持人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当庭举证、答辩或者要求给予答
辩期限、举证期限,当事人均同意当庭举证、答辩的,主持人应当宣
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
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
期限、举证期限的,主持人应当宣布:“本案择期另行开庭审理,现
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休庭后的程序同闭庭后的程序。(2)
依法不宜及本案合并审理,法庭决定不合并审理的,主持人应当宣布:
“对于原告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或者
第三人提出的及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不及本案合并审理,
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案法庭审理继续
进行。”
115. 在第二审程序中,如上诉人增加或变更上诉请求的:(1)依法
可以及本案合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合并审理,主持人应当宣布:“对
于上诉人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及本案合并审理。”
宣布合并审理后,主持人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当庭举证、答辩或者要
求给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当事人均同意当庭举证、答辩的,主持
人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
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当事人要
求给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主持人应当宣布:“本案择期另行开
庭审理,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休庭后的程序同闭庭后的程
序。(2)依法不宜及本案合并审理,法庭决定不合并审理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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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宣布:“对于上诉人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不
及本案合并审理,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案法庭审理继续
进行。”
116. 如上诉人为原审原告,其增加或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在第一审程
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
重审。
117. 如上诉人为原审原告,其增加或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在第一审程
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外独立的诉讼请求,法庭应当征询各方当
事人是否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
法庭应当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并审理的,法
庭可以将增加的诉讼请求作为审理范围,并要求上诉人阐明增加的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法庭也可以
不一并审理,但应当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
118. 在确认原告(上诉人)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无增加或变更,
以及被告无反诉后,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
陈述最后意见。”
十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119. 当事人最后陈述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原
审)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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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
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须简明扼要,言
简意赅。
121. 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当事人陈述发言以及
其他诉讼活动均受法庭的约束,当事人没有充分、自由的发言机会。
因此,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
言机会。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充分
表达思想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给当事
人提供一个“充分说话”的地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
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作最后陈述时,
法庭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如果当事人陈述过于臃长或者陈述
的内容多次重复或者陈述的内容及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方可适
时给予提醒、劝阻、引导。[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十七、法庭调解
122. 如各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
理人有特别授权,且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根据《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
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因当庭
调解的过程必然涉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故当庭调解就意味着调解过程
及调解协议内容的双公开。因此,除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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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以外,无论当事人是
否同意公开调解过程,法庭均不应组织进行当庭调解。审判长应当宣
布:“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法庭决定不组织当
庭调解,法庭将在闭庭后组织调解;如法庭调解不成,合议庭将依法
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123. 如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没有特别授权,或者有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的,审判长应当宣
布:“鉴于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或(原审)第三人不愿
意调解(或者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
理人没有特别授权),法庭终结调解。”宣布终结调解后,法庭视案
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当庭宣判:(1)如果决定进行当庭宣判的,
审判长应当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宣
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2)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
审判长应当宣布:“合议庭将于闭庭后对本案进行评议,并依法作出
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宣布闭庭后可以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还有调解意愿,可以申请合
议庭进行调解,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合议庭将依法作出裁
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十八、休庭评议
124. 休庭评议通常是在合议庭决定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对案件进行
评议并作出裁判的程序。审判长应当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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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并敲击法槌一次。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
法官退庭并立即进行评议。
125.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
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
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
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
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
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及否的简单表态,同意
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126.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
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十九、当庭宣判
127. 休庭评议完毕,书记员应召集当事人及合议庭成员继续开庭,
并由审判长宣布:“(敲击法槌后)现在继续开庭。”
128.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
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鉴于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
(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合议庭将于闭庭后再行评议,并依法作
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129.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经过合
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130.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4)宣告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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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应明确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宣告一审判决,应告知当事
人享有的上诉权利;(6)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
人陈述以及裁判文书的尾部等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131.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即裁判文书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
“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诉讼参及人及旁听人员均
应起立。
132. 决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完毕后,审判长应敲击法槌一次;
书记员请全体人员坐下后,审判长应对裁判的书面文本作出说明,表
述为:“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
书面文本为准。”同时,依次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对判决(裁定)的意见,并由书记员将当事人的意见
记录在案。
133. 宣判完毕后,审判长应对文书送达问题作出说明。经询问,确
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法院接受
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请当事人于××××年××月××日××
时××分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
“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邮件回
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注意: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
二十、闭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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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全部庭审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应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
闭庭”,并敲击法槌一次。
135.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组织退庭,宣布:“全体起
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请诉
讼参及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36. 退庭后,书记员应要求各诉讼参及人阅读法庭审理笔录并签名
或盖章。诉讼参及人一般应即时阅读法庭审理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如
诉讼参及人要求择期阅读法庭审理笔录的,书记员通常应不予准许;
如诉讼参及人坚持要求择期阅读的,书记员可以准许,但应向其交待
阅读笔录的时间和地点,并说明不如期阅读笔录的,视为对笔录记载
的认可。书记员应记明该情况并及相应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一并附
卷。诉讼参及人阅读笔录后,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要求书
记员补正,书记员不同意补正的,诉讼参及人可以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诉讼参及人拒绝在法庭审理笔录上签名或盖
章的,书记员应记明该情况并及相应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一并附卷。
137. 法庭审理笔录签名或盖章的合法性标准:(1)笔录的每一页均
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2)其他诉讼参及人应在
记录其出庭情况的页面签名或者盖章;(3)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最
后审阅,并在笔录的每一页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138. 以上全部庭审程序完毕后,结束庭审录音、录像并制作光盘附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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