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更新时间:2024-11-03 01:18:1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女孩的英文)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维护广大职工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23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

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职

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

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

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

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

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

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

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

4)双肺叶切除伴发;(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

形伴发;(6)肺纤维化伴发。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

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

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

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

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

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

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

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

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3)糖

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

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

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

(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9.骨病:(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2

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

肌力Ⅲ级以下;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

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7)截肢

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10.眼病: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

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

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2年仍

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

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

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

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2)精神分裂

症,经系统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3)偏执性精神障碍,

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

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

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3年仍不能恢

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

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放疗、化疗

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

13.耳病:由原发病或肿瘤引发听力障碍,经系统住院,

双耳听力损失脑干听觉诱发电位≥91分贝(先天性聋哑除外)。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人填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写清所

患疾病、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所在医院、患病时间等事项。申

请书由本人签字,对因疾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

注明。

2.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张用做申请人申

报附件,另一张由申报单位粘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

3.申请人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发的介绍信,到

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

须持有专用介绍信开具诊断证明)。门诊特殊病人必须由医保

责任医师出具,其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

4.申请人提供住院病历(始发病和近期)复印件,病历材

料加盖医院医政科公章,并同时附有相对应的医疗费用正式票

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

同意书、手术记录、CT等检查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

记录、医嘱单等。

四、申报流程

1.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

料。

2.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有关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民办职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人员档案存放在职介中心或人才

中心的,由存档部门负责审核。对申报材料及病情程度符合申

报要求的,将材料汇总统一上报所在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诊

断明确、病历齐全、病种和病情程度等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公

示。公示后无异议者,将汇总材料统一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 与医院核实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符合条件者给予安排查体

鉴定,不符合条件者材料退回。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

2.申请人所报的病历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

人病情。根据《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津

卫医[2008]387号)要求,医师出具因病退休的诊断证明时,

须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发的介绍

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

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应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印章方可有效,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诊断证

明及病历材料的医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吊销其职业资格,同时取消申报人本

人申报权利。

3.被鉴定人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如要留存,需提前自行

复印。

4.申请人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为准,如实申报。

5.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等均

不能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经半年以上

康复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上报时间

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收取材料时间

为准。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备注:每个病种必须提供的材料请参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

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371】号文件所要求的提

供。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7:1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20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