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维护广大职工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
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职
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
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
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
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
(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
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
(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
(4)双肺叶切除伴发;(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
形伴发;(6)肺纤维化伴发。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
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
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
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
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
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
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
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
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
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3)糖
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
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
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
(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9.骨病:(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2)
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
肌力Ⅲ级以下;(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
(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7)截肢
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10.眼病:(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
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
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2年仍
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
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
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
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2)精神分裂
症,经系统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3)偏执性精神障碍,
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
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
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3年仍不能恢
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
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放疗、化疗
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
13.耳病:由原发病或肿瘤引发听力障碍,经系统住院,
双耳听力损失脑干听觉诱发电位≥91分贝(先天性聋哑除外)。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人填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写清所
患疾病、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所在医院、患病时间等事项。申
请书由本人签字,对因疾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
注明。
2.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张用做申请人申
报附件,另一张由申报单位粘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
3.申请人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发的介绍信,到
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
须持有专用介绍信开具诊断证明)。门诊特殊病人必须由医保
责任医师出具,其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
4.申请人提供住院病历(始发病和近期)复印件,病历材
料加盖医院医政科公章,并同时附有相对应的医疗费用正式票
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
同意书、手术记录、CT等检查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
记录、医嘱单等。
四、申报流程
1.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
料。
2.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有关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民办职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人员档案存放在职介中心或人才
中心的,由存档部门负责审核。对申报材料及病情程度符合申
报要求的,将材料汇总统一上报所在区(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诊
断明确、病历齐全、病种和病情程度等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公
示。公示后无异议者,将汇总材料统一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查, 与医院核实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符合条件者给予安排查体
鉴定,不符合条件者材料退回。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
2.申请人所报的病历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
人病情。根据《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津
卫医[2008]387号)要求,医师出具因病退休的诊断证明时,必
须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发的介绍
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
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应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印章方可有效,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诊断证
明及病历材料的医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吊销其职业资格,同时取消申报人本
人申报权利。
3.被鉴定人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如要留存,需提前自行
复印。
4.申请人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为准,如实申报。
5.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等均
不能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经半年以上
康复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六、上报时间
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收取材料时间
为准。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备注:每个病种必须提供的材料请参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
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3【71】号文件所要求的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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