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整理了“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
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局部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工程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
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
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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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局部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
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
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设计、采
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劳的,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
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
的组成局部.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
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
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工程根底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文
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
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根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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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
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
的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形成,视工程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
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
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
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
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
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
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
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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