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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
首论。
我国的诉讼法包括三个方面。其中刑事诉讼法是比较复杂
的。也正是因为她的内容比较庞大,可能在诉讼法当中规定得并
不是特别的明确。所以刑事诉讼法有着相关的解释。对于很多老
百姓来说,他们想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
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
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供述与自己无关
的他人的罪行,或者供述部分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款规
定的自首理论上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
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因而谈不上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成立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正在审查
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补充自己已
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
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
成立自首。
二、关联法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
成立问题的批复》
首先,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的
是一般自首的具体情况。其次就是这里的自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
件,比如说一定要是主动投案,并且投案之后需要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罪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4:2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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