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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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
⼀ 审
2017年10⽉1⽇施⾏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百⼋⼗⼋条对诉
讼时效的规定:向⼈民
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
年。
1年诉讼时效。⾝体受
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
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
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
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
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的。(环境保护法42
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
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合同法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
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
在48⼩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保全的,应⽴即执
⾏(申请⼈必须提供担
保)。申请⼈应该在采
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
诉。(民诉101条)
申请财产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
保全急的,法院应在48⼩时
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
的,应该⽴即执⾏。
(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
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次。(民诉108
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
⼝头起诉后7⽇内⽴
案,⽴案庭应在决定⽴
案的三⽇内移送审判
⽴案
庭。(审限若⼲规定第
6、7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
申请先于
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
执⾏
意见106条)
国内。适⽤于受送达⼈
下落不明或⽤其他⽅式
⽆法送达的。⾃发出公
告之⽇起经过60天的,
视为送达。(民诉92
公告送达
条)
涉外。适⽤于不能⽤其
他⽅式送达的。⾃公告
之⽇期满3个⽉。(民
诉267条)
国内。法院应在⽴案之
⽇起5⽇内将起诉转副
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
之⽇起15⽇内答辩,法
院收到答辩之⽇起5⽇
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
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
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并
可申请延长。(民诉
268条)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
起15⽇内作出书⾯裁
定。对该裁定不服的,
管辖权异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
议诉,上级法院应在30⽇
内审结。(民诉127
条,经济审判⼯作中严
格执⾏民诉的若⼲规定
第5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的,应该补⾜不少于30
简易转普
⽇的举证期限,但在征
通后举证
得当事⼈同意后可以少
期限
于30⽇。 (举证时限规
定通知第2条)
当事⼈在⼀审答辩期内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效后,依照《证据规
管辖权异定》第三⼗三条第三款
议后举证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
期限于30⽇的举证期限。但
在征得当事⼈同意后,
⼈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30⽇的举证期限。(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
条)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
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
的举证期限问题。⼈民
法院依照《证据规定》
法院调查
答辩期
法院调查
证据反证
第⼗五条调查收集的证
据在庭审中出⽰后,当
期间
事⼈要求提供相反证据
的,⼈民法院可以酌情
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条)
关于增加当事⼈时的举
证期限问题。⼈民法院
在追加当事⼈或者有独
⽴请求权的第三⼈参加
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
增加当事
照《证据规定》第三⼗
⼈举证期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
限
新参加诉讼的当事⼈指
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
限适⽤于其他当事⼈。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
申请延期期限同样适⽤其他当事
举证⼈。(证据规定36条,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
条)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
⽇提出(证据规定54
申请证⼈
条)
出庭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
取证的,应当向当事⼈
送达通知书,当事⼈可
在收到不予准许次⽇起
申请调查
3⽇内向受理法院书⾯
取证
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
⽇内作出答复。(证据
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
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
构、⼈员由双⽅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
定。(证据规定25、
26、27、28条)27 条
指对⼈民法院委托的鉴
申请鉴定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
定的情形。28条规定,
⼄⽅当事⼈⾃⾏委托有
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有证据⾜以
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
的, 法院应该准许。该
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
增加、变求。当事⼈变更诉讼请
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
求或提出新指定举证期限。(证
反诉期间据规定34条)
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
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
更诉讼请求。35条规
定,当事⼈主张的法律
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
为的效⼒与法院根据案
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
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
事⼈可以变更诉讼请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
竞合的情况下,债权⼈
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
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
在⼀审开庭以前⼜变更
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
准许。(合同法解释⼀30
条)
⼈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
变更诉讼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
请求或反证期限,当事⼈对期限
诉后举证有约定的,经法院认
期限可。(举证时限规定通
知7条)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
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
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
申请增加
请增加当事⼈必然涉及
当事⼈的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期限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
内提出。(民诉意见57
条)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
满后,开庭审理前交
换。(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
交换之⽇举证期限届
满。(证据规定38条)
证据交换
⼀、⼆审新证据。应当
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
出,当事⼈提交新证
据,⼈民法院指定举证
提交新证
期限不受少于30⽇限
制。(证据规定42,举
据
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
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
定44条、民诉200条)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
⽤传票传唤当事⼈。对
代理⼈应当⽤通知书通
知到庭(对诉讼参与⼈
传唤期限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
知)。传票传唤是按撤
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
提条件。(民诉意见
155条)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
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
3⽇内以⼝头或书⾯的
申请回避
形式作出决定,当事⼈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
法院应在3⽇内对复议
作出决定。(民诉45、
47条)
对民事、拘留决定
、拘
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
留复议应在障碍消除后10⽇
议的,审理期限为5
⽇。 (审限若⼲规定第
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普通程序。6个⽉,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还需延长的,报
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
长3个⽉。
简易程序。3个⽉。⽆
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
⽉,则转为普通程序,
从⽴案之⽇起计算审限
(刑事案⼦从转为之⽇
起计算审限,审限若⼲
⼀审审限
规定第⼋条)。
特别程序。30⽇,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
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6个⽉。
(最⾼院关于严格执⾏
案件审理期限的若⼲规
定第2条,民诉149、
161条,民诉意见170
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判决书送
⽇内发送判决书;
达期限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
即发给判决书。(民诉
148条)
⼆ 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
上诉期为15⽇。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
上诉期为10⽇。(民诉
上诉期间
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
定上诉均为30⽇,并可
申请延长。(民诉269
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
后,在5⽇内送达对⽅
当事⼈,对⽅在收到上
(民诉83条)
诉状后15⽇内提出答辩
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
上诉后法
后5⽇内送达上诉⼈;
院移送案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
件期限
状、答辩状后,应在5
⽇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
据报送⼆审法院。(民
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
5+15+5=25天。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
为3个⽉,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审审限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
限为30⽇。(审限若⼲
规定第2条,民诉176
条)
再 审
当 事⼈向法院申请再
审,应在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法律效⼒后
6个⽉内提出,有新证
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
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
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
变更以及发现审判⼈员
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为的,⾃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起6个⽉
再审申请
内提出。(民诉 200、
205条) 当事⼈向⼈民
期限
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
抗诉的条件(符合其
⼀):⼈民法院驳回再
审申请的;⼈民法院逾
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
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
查期限3个⽉,当事⼈
不得再次申请。(民诉
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
收到抗诉书之⽇起30⽇
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211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
书之⽇起3个⽉内审查
法院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
再审期限件,如需延长,应经本
院院长批准。(民诉
204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第
⼀审或第⼆审审限规定
再审审限
(审限若⼲规定第4
条)
执 ⾏
申 请强制执⾏期间为2
年,适⽤中⽌、中断规
定,⾃法律⽂书规定履
⾏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
算,未规定履⾏期限
的,⾃法律⽂书⽣效之
⽇起计算。(民诉239
申请执⾏
条)⽣ 效法律⽂书规定
期限
债务⼈负有不作为义务
的,申请执⾏时效期间
从债务⼈违反不作为义
务之⽇起计算(最⾼⼈
民法院关于适⽤《中华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程序 若⼲问题
的解释29条,09年1⽉1
⽇实⾏)
在申请执⾏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内,因不可
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使请求权的,申请执
⾏时效中⽌。从中⽌时
申请执⾏效的原因消除之⽇起,
中⽌申请执⾏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最⾼⼈民法院
关于适⽤《中华⼈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程序若⼲问题的解释27
条)
法院受理执⾏案后,应
在3⽇内向被执⾏⼈发
出执⾏通知书。(最⾼
通知被执
⼈民法院关于⼈民法院
⾏⼈期间
执⾏⼯作若⼲问题的规
定(试⾏)(下称执⾏
⼯作规定)第24条)
应当⾃收到执⾏通知书
之⽇起⼗⽇内提出(最
执⾏管辖⾼⼈民法院关于适⽤
权异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第3条)
执⾏债务⼈对第三⼈的
到期债权,第三⼈应在
次债务⼈
收到履⾏通知书后15⽇
的执⾏异
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
议期间
查异议。(执⾏⼯作规
定61条)
当 事⼈、利害关系⼈认
为执⾏⾏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民法院应当⾃
收到书⾯异议之⽇起15
⽇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 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第5
条)。 当事⼈、利害关
对执⾏⾏
系⼈对裁定不服的,可
为书⾯异
以⾃裁定送达之⽇起10
议的处理
⽇内向上⼀级⼈民法院
期限
申请复议(上⼀级⼈民
法院应当 ⾃收到复议申
请之⽇起三⼗⽇内审查
完毕,并作出裁定。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
超过三⼗⽇,同上,第
9条)。(民 诉225
条)
案外⼈对执⾏标的提出
书⾯异议的,⼈民法院
应当⾃收到书⾯异议之
⽇起15⽇内审查。案外
对执⾏标⼈、当事⼈对裁定不
的书⾯异服,认为原判决、裁定
议的处理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
期限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裁定⽆关的,可以⾃裁
定送达之⽇起15⽇内向
⼈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27条)
⼈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
异议标的中⽌执⾏后,
申请执⾏⼈⾃裁定送达
之⽇起⼗五⽇内未提起
中⽌执⾏
诉讼的,⼈民法院应当
后起诉期
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
限
⾏措施。(最⾼⼈民法
院关于适⽤《中华⼈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程序若⼲问题的解释
第23条)
债权⼈或者被执⾏⼈对
分配⽅案有异议的,应
当⾃收到分配⽅案之⽇
财产分配起15⽇内向执⾏法院提
⽅案异议出书⾯异议。(最⾼⼈
期限民法院关于适⽤《中华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程序若⼲问题
的解释第25条)
未 提出异议的债权⼈、
被执⾏⼈收到财产分配
⽅案异议通知之⽇起⼗
五⽇内未提出反对意见
的,执⾏法院依异议⼈
的意见对分配⽅案审查
修正后进⾏分配;提出
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
异议⼈。异议⼈可以⾃
财产分配
收到通知之⽇起⼗五⽇
⽅案异议
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
反对期限
债权⼈、被执⾏⼈为被
告,向执⾏法院提起诉
讼;异议⼈逾期未提起
诉讼的,执 ⾏法院依原
分配⽅案进⾏分配。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的
期限不得超过6个⽉。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
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
执⾏措施
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不得超过2年。
期限
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
规定的⼆份之⼀。
(查封、扣押、冻结规
定29条)
法院执⾏被执⾏⼈被抵
押房屋的,在裁定拍
应给予被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执⾏的宽应当给予被执⾏⼈6个
限期⽉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
屋。(执⾏抵押房屋规
定第2条)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
评估报告后5⽇内发送
当事⼈及其他利害关系
评估报告
⼈,对报告有异议的,
期限
可在收到后10⽇内向法
院提出。(拍卖、变卖
规定第6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
卖七⽇前公告;拍卖不
拍卖公告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发布期限的,应当在拍卖⼗五⽇
前公告。(拍卖、变卖
规定11条)
法院应当在拍卖5⽇前
以书⾯或者其他能够确
认收悉的适当⽅式,通
提前通知
知当事⼈和已知的担保
相关⼈员
物权⼈、优先购买权⼈
拍卖期限
或者其他优先权⼈于拍
卖⽇到场。(拍卖、变
卖规定14条)
暂缓执⾏期限届满或中
⽌执⾏的事由消失后,
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
恢复拍卖
在15⽇内通知拍卖机构
恢复拍卖。(拍卖、变
卖规定21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
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
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
拍卖裁定
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
期限
交付后10⽇内,送达买
受⼈或者承受⼈。(拍
卖、变卖规定23条)
⼈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
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
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
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
送达后⼗五⽇内,将拍
拍卖物移
卖的财产移交买受⼈或
交期间
者承受⼈。被执⾏⼈或
者第三⼈占有拍卖财产
应当移交⽽拒不移交
的,强制执⾏。(拍
卖、变卖规定30条)
拍卖时⽆⼈竞买或者竞
买⼈的最⾼应价低于保
第⼆次拍
留价,应当在60⽇内再
卖限期
⾏拍卖。(拍卖、变卖
规定26条)
第 ⼆次流派的不动产和
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
⽇内举⾏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
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
拍卖终结之⽇起7⽇内
发出变卖公告。⾃公告
之⽇起 60⽇内没有买受
⼈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
第三次拍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
卖申请执⾏⼈、其他执⾏
债权⼈仍不表⽰接受该
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
查封、冻结,将该财产
退还被执 ⾏⼈,但对该
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
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
进⾏第三次拍卖。(拍
卖、变卖规定27、28
条)
诉讼执⾏按应在⽴案之
⽇起6个⽉内执结,⾮
诉执⾏案⼦在3个⽉内
执结;经本院院长同
执⾏审限
意,可以延长3个⽉,
还需延长,层报⾼院备
案。(审限若⼲规定第
5条)
⼈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
⾏书起超过6个⽉未执
⾏的,可向上级法院申
请执⾏。(民诉226
条)(⼀)债权⼈申请
执⾏时被执⾏⼈有可供
执⾏的财产,执⾏法院
⾃收到 申请执⾏书之⽇
起超过六个⽉对该财产
未执⾏完结的;(⼆)
执⾏过程中发现被执⾏
⼈可供执⾏的财产,执
申请上级
⾏法院⾃发现财产之⽇
法院执⾏
起超过六个⽉对该财产
期间
未执⾏完结 的;(三)
对法律⽂书确定的⾏为
义务的执⾏,执⾏法院
⾃收到申请执⾏书之⽇
起超过六个⽉未依法采
取相应执⾏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
超过六个⽉未执⾏ 的。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11条)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
条、第243条、第244条
规定的执⾏措施后,被
执⾏⼈仍不能偿还债务
不受期限
的,应当继续履⾏义
限制
务。债权⼈发现被执⾏
⼈有其他财产的,可以
随时请求⼈民法院执
⾏。(民诉254条)
劳 动 仲 裁
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
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起计算。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
报酬发⽣争议的,劳动
诉讼时效
者申请 仲裁不受规定的
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
⽌的,应当⾃劳动关系
终⽌之⽇起1年内提
出。(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27条)
收到仲裁申请之⽇起5
⽇内决定是否受理,且
审查受理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9、32条)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
当在10⽇内提出答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答辩期
⽇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
申请⼈。(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30条)
当事⼈提出管辖异议
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
管辖权异
书⾯提出。(劳动⼈事
议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
条)
被申请⼈可以在答辩期
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
员会应当⾃收到被申请
⼈反申请之⽇起5⽇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
申请⼈,被申请⼈在答
辩期满后对申请⼈提出
反申请的,应当另⾏提
出,另案处理。(劳动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35条,该规则的3⽇5
⽇指⼯作⽇,下同)
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
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
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
请⼈增加或者变更的仲
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
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
增加、变
反申请
增加、变
请⼈并给予答辩期申请
更请求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
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的,应当另⾏提出,另
案处理。((劳动⼈事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
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
前,将开庭⽇期、地点
开庭通知书⾯通知双⽅当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5条)
当事⼈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开庭3⽇前请求
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35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仲裁申请之⽇起45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
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审理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期限
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
事⼈,但是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15⽇。(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收到裁决书之⽇起15⽇
内向法院起诉。(劳动
起诉期限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
条)
⼆、时效的起算:
1.侵权⾏为所⽣之债的诉讼时效,⾃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之时开始计
算。其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
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侵权⾏为持续发⽣的,从
侵权⾏为终了之⽇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期限的债,⾃履⾏期限届满之次⽇开始计算。因为债务⼈到履⾏期限届满⽽不履⾏债
务时才发⽣侵权事实,⽽且债权⼈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侵害事实,故⾃此时起就能够⾏
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期限的债,⾃权利⼈提出履⾏要求的次⽇或优惠期结束的次⽇开始计算。因为在此
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可随时要求履⾏。债务⼈不依债权⼈的要求 予以履⾏的,即构成侵
权事实,债权⼈得以⾏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请求履⾏只引起优
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仍不履⾏ 时,才产⽣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债权⼈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
不实施相应⾏为是债务⼈的义务,则侵权事实⾃债务⼈实施相应⾏为之时构成。债权⼈⼀旦知
道或应当知道债务⼈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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