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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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上海儿童英语哪个好)

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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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

2017101⽇施⾏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百⼋⼗⼋条对诉

讼时效的规定:向⼈民

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

年。

1年诉讼时效。⾝体受

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

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

或毁损的。(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

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

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的。(环境保护法42

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

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合同法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

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

48⼩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保全的,应⽴即执

⾏(申请⼈必须提供担

保)。申请⼈应该在采

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

诉。(民诉101条)

申请财产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

保全急的,法院应在48⼩时

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

的,应该⽴即执⾏。

(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

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次。(民诉108

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

⼝头起诉后7⽇内⽴

案,⽴案庭应在决定⽴

案的三⽇内移送审判

⽴案

庭。(审限若⼲规定第

67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

申请先于

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

执⾏

意见106条)

国内。适⽤于受送达⼈

下落不明或⽤其他⽅式

⽆法送达的。⾃发出公

告之⽇起经过60天的,

视为送达。(民诉92

公告送达

条)

涉外。适⽤于不能⽤其

他⽅式送达的。⾃公告

之⽇期满3个⽉。(民

267条)

国内。法院应在⽴案之

⽇起5⽇内将起诉转副

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

之⽇起15⽇内答辩,法

院收到答辩之⽇起5

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

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

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并

可申请延长。(民诉

268条)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

15⽇内作出书⾯裁

定。对该裁定不服的,

管辖权异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

诉,上级法院应在30

内审结。(民诉127

条,经济审判⼯作中严

格执⾏民诉的若⼲规定

5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的,应该补⾜不少于30

简易转普

⽇的举证期限,但在征

通后举证

得当事⼈同意后可以少

期限

30⽇。 (举证时限规

定通知第2条)

当事⼈在⼀审答辩期内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效后,依照《证据规

管辖权异定》第三⼗三条第三款

议后举证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

期限30⽇的举证期限。但

在征得当事⼈同意后,

⼈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30⽇的举证期限。(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

条)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

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

的举证期限问题。⼈民

法院依照《证据规定》

法院调查

答辩期

法院调查

证据反证

第⼗五条调查收集的证

据在庭审中出⽰后,当

期间

事⼈要求提供相反证据

的,⼈民法院可以酌情

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条)

关于增加当事⼈时的举

证期限问题。⼈民法院

在追加当事⼈或者有独

⽴请求权的第三⼈参加

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

增加当事

照《证据规定》第三⼗

⼈举证期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

新参加诉讼的当事⼈指

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

限适⽤于其他当事⼈。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条)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

申请延期期限同样适⽤其他当事

举证⼈。(证据规定36条,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

条)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

⽇提出(证据规定54

申请证⼈

条)

出庭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

取证的,应当向当事⼈

送达通知书,当事⼈可

在收到不予准许次⽇起

申请调查

3⽇内向受理法院书⾯

取证

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

⽇内作出答复。(证据

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

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

构、⼈员由双⽅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

定。(证据规定25

262728条)27

指对⼈民法院委托的鉴

申请鉴定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

定的情形。28条规定,

⼄⽅当事⼈⾃⾏委托有

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有证据⾜以

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

的, 法院应该准许。该

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

增加、变求。当事⼈变更诉讼请

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

求或提出新指定举证期限。(证

反诉期间据规定34条)

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但在证据规定35

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

更诉讼请求。35条规

定,当事⼈主张的法律

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

为的效⼒与法院根据案

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

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

事⼈可以变更诉讼请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30条的规定,请求权

竞合的情况下,债权⼈

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

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

在⼀审开庭以前⼜变更

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

准许。(合同法解释⼀30

)

⼈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

变更诉讼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

请求或反证期限,当事⼈对期限

诉后举证有约定的,经法院认

期限可。(举证时限规定通

7条)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

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

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

申请增加

请增加当事⼈必然涉及

当事⼈的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期限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

内提出。(民诉意见57

条)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

满后,开庭审理前交

换。(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

交换之⽇举证期限届

满。(证据规定38条)

证据交换

⼀、⼆审新证据。应当

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

出,当事⼈提交新证

据,⼈民法院指定举证

提交新证

期限不受少于30⽇限

制。(证据规定42,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

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

44条、民诉200条)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

⽤传票传唤当事⼈。对

代理⼈应当⽤通知书通

知到庭(对诉讼参与⼈

传唤期限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

知)。传票传唤是按撤

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

提条件。(民诉意见

155条)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

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

3⽇内以⼝头或书⾯的

申请回避

形式作出决定,当事⼈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

法院应在3⽇内对复议

作出决定。(民诉45

47条)

对民事、拘留决定

、拘

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

留复议应在障碍消除后10

议的,审理期限为5

⽇。 (审限若⼲规定第

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普通程序。6个⽉,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还需延长的,报

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

3个⽉。

简易程序。3个⽉。⽆

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

⽉,则转为普通程序,

从⽴案之⽇起计算审限

(刑事案⼦从转为之⽇

起计算审限,审限若⼲

⼀审审限

规定第⼋条)。

特别程序。30⽇,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

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6个⽉。

(最⾼院关于严格执⾏

案件审理期限的若⼲规

定第2条,民诉149

161条,民诉意见170

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判决书送

⽇内发送判决书;

达期限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

即发给判决书。(民诉

148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

上诉期为15⽇。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

上诉期为10⽇。(民诉

上诉期间

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

定上诉均为30⽇,并可

申请延长。(民诉269

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

后,在5⽇内送达对⽅

当事⼈,对⽅在收到上

(民诉83条)

诉状后15⽇内提出答辩

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

上诉后法

5⽇内送达上诉⼈;

院移送案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

件期限

状、答辩状后,应在5

⽇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

据报送⼆审法院。(民

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

515525天。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

3个⽉,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审审限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

限为30⽇。(审限若⼲

规定第2条,民诉176

条)

事⼈向法院申请再

审,应在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法律效⼒后

6个⽉内提出,有新证

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

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

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

变更以及发现审判⼈员

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为的,⾃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起6个⽉

再审申请

内提出。(民诉 200

205条) 当事⼈向⼈民

期限

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

抗诉的条件(符合其

⼀):⼈民法院驳回再

审申请的;⼈民法院逾

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

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

查期限3个⽉,当事⼈

不得再次申请。(民诉

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

收到抗诉书之⽇起30

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211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

书之⽇起3个⽉内审查

法院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

再审期限件,如需延长,应经本

院院长批准。(民诉

204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第

⼀审或第⼆审审限规定

再审审限

(审限若⼲规定第4

条)

请强制执⾏期间为2

年,适⽤中⽌、中断规

定,⾃法律⽂书规定履

⾏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

算,未规定履⾏期限

的,⾃法律⽂书⽣效之

⽇起计算。(民诉239

申请执⾏

条)⽣ 效法律⽂书规定

期限

债务⼈负有不作为义务

的,申请执⾏时效期间

从债务⼈违反不作为义

务之⽇起计算(最⾼⼈

民法院关于适⽤《中华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程序 若⼲问题

的解释29条,0911

⽇实⾏)

在申请执⾏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内,因不可

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使请求权的,申请执

⾏时效中⽌。从中⽌时

申请执⾏效的原因消除之⽇起,

中⽌申请执⾏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最⾼⼈民法院

关于适⽤《中华⼈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程序若⼲问题的解释27

条)

法院受理执⾏案后,应

3⽇内向被执⾏⼈发

出执⾏通知书。(最⾼

通知被执

⼈民法院关于⼈民法院

⾏⼈期间

执⾏⼯作若⼲问题的规

定(试⾏)(下称执⾏

⼯作规定)第24条)

应当⾃收到执⾏通知书

之⽇起⼗⽇内提出(最

执⾏管辖⾼⼈民法院关于适⽤

权异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第3条)

执⾏债务⼈对第三⼈的

到期债权,第三⼈应在

次债务⼈

收到履⾏通知书后15

的执⾏异

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

议期间

查异议。(执⾏⼯作规

61条)

事⼈、利害关系⼈认

为执⾏⾏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民法院应当⾃

收到书⾯异议之⽇起15

⽇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 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第5

条)。 当事⼈、利害关

对执⾏⾏

系⼈对裁定不服的,可

为书⾯异

以⾃裁定送达之⽇起10

议的处理

⽇内向上⼀级⼈民法院

期限

申请复议(上⼀级⼈民

法院应当 ⾃收到复议申

请之⽇起三⼗⽇内审查

完毕,并作出裁定。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

超过三⼗⽇,同上,第

9条)。(民 225

条)

案外⼈对执⾏标的提出

书⾯异议的,⼈民法院

应当⾃收到书⾯异议之

⽇起15⽇内审查。案外

对执⾏标⼈、当事⼈对裁定不

的书⾯异服,认为原判决、裁定

议的处理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

期限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裁定⽆关的,可以⾃裁

定送达之⽇起15⽇内向

⼈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27条)

⼈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

异议标的中⽌执⾏后,

申请执⾏⼈⾃裁定送达

之⽇起⼗五⽇内未提起

中⽌执⾏

诉讼的,⼈民法院应当

后起诉期

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

⾏措施。(最⾼⼈民法

院关于适⽤《中华⼈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程序若⼲问题的解释

23条)

债权⼈或者被执⾏⼈对

分配⽅案有异议的,应

当⾃收到分配⽅案之⽇

财产分配15⽇内向执⾏法院提

⽅案异议出书⾯异议。(最⾼⼈

期限民法院关于适⽤《中华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程序若⼲问题

的解释第25条)

提出异议的债权⼈、

被执⾏⼈收到财产分配

⽅案异议通知之⽇起⼗

五⽇内未提出反对意见

的,执⾏法院依异议⼈

的意见对分配⽅案审查

修正后进⾏分配;提出

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

异议⼈。异议⼈可以⾃

财产分配

收到通知之⽇起⼗五⽇

⽅案异议

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

反对期限

债权⼈、被执⾏⼈为被

告,向执⾏法院提起诉

讼;异议⼈逾期未提起

诉讼的,执 ⾏法院依原

分配⽅案进⾏分配。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的

期限不得超过6个⽉。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

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

执⾏措施

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不得超过2年。

期限

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

规定的⼆份之⼀。

(查封、扣押、冻结规

29条)

法院执⾏被执⾏⼈被抵

押房屋的,在裁定拍

应给予被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执⾏的宽应当给予被执⾏⼈6

限期⽉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

屋。(执⾏抵押房屋规

定第2条)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

评估报告后5⽇内发送

当事⼈及其他利害关系

评估报告

⼈,对报告有异议的,

期限

可在收到后10⽇内向法

院提出。(拍卖、变卖

规定第6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

卖七⽇前公告;拍卖不

拍卖公告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发布期限的,应当在拍卖⼗五⽇

前公告。(拍卖、变卖

规定11条)

法院应当在拍卖5⽇前

以书⾯或者其他能够确

认收悉的适当⽅式,通

提前通知

知当事⼈和已知的担保

相关⼈员

物权⼈、优先购买权⼈

拍卖期限

或者其他优先权⼈于拍

卖⽇到场。(拍卖、变

卖规定14条)

暂缓执⾏期限届满或中

⽌执⾏的事由消失后,

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

恢复拍卖

15⽇内通知拍卖机构

恢复拍卖。(拍卖、变

卖规定21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

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

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

拍卖裁定

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

期限

交付后10⽇内,送达买

受⼈或者承受⼈。(拍

卖、变卖规定23条)

⼈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

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

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

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

送达后⼗五⽇内,将拍

拍卖物移

卖的财产移交买受⼈或

交期间

者承受⼈。被执⾏⼈或

者第三⼈占有拍卖财产

应当移交⽽拒不移交

的,强制执⾏。(拍

卖、变卖规定30条)

拍卖时⽆⼈竞买或者竞

买⼈的最⾼应价低于保

第⼆次拍

留价,应当在60⽇内再

卖限期

⾏拍卖。(拍卖、变卖

规定26条)

⼆次流派的不动产和

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

⽇内举⾏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

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

拍卖终结之⽇起7⽇内

发出变卖公告。⾃公告

之⽇起 60⽇内没有买受

⼈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

第三次拍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

申请执⾏⼈、其他执⾏

债权⼈仍不表⽰接受该

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

查封、冻结,将该财产

退还被执 ⾏⼈,但对该

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

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

进⾏第三次拍卖。(拍

卖、变卖规定2728

条)

诉讼执⾏按应在⽴案之

⽇起6个⽉内执结,⾮

诉执⾏案⼦在3个⽉内

执结;经本院院长同

执⾏审限

意,可以延长3个⽉,

还需延长,层报⾼院备

案。(审限若⼲规定第

5条)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

⾏书起超过6个⽉未执

⾏的,可向上级法院申

请执⾏。(民诉226

条)(⼀)债权⼈申请

执⾏时被执⾏⼈有可供

执⾏的财产,执⾏法院

⾃收到 申请执⾏书之⽇

起超过六个⽉对该财产

未执⾏完结的;(⼆)

执⾏过程中发现被执⾏

⼈可供执⾏的财产,执

申请上级

⾏法院⾃发现财产之⽇

法院执⾏

起超过六个⽉对该财产

期间

未执⾏完结 的;(三)

对法律⽂书确定的⾏为

义务的执⾏,执⾏法院

⾃收到申请执⾏书之⽇

起超过六个⽉未依法采

取相应执⾏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

超过六个⽉未执⾏ 的。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程序若

⼲问题的解释,11条)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

条、第243条、第244

规定的执⾏措施后,被

执⾏⼈仍不能偿还债务

不受期限

的,应当继续履⾏义

限制

务。债权⼈发现被执⾏

⼈有其他财产的,可以

随时请求⼈民法院执

⾏。(民诉254条)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

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起计算。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

报酬发⽣争议的,劳动

诉讼时效

者申请 仲裁不受规定的

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

⽌的,应当⾃劳动关系

终⽌之⽇起1年内提

出。(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27条)

收到仲裁申请之⽇起5

⽇内决定是否受理,且

审查受理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932条)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

当在10⽇内提出答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

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答辩期

⽇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

申请⼈。(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30条)

当事⼈提出管辖异议

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

管辖权异

书⾯提出。(劳动⼈事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

条)

被申请⼈可以在答辩期

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

员会应当⾃收到被申请

⼈反申请之⽇起5⽇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

申请⼈,被申请⼈在答

辩期满后对申请⼈提出

反申请的,应当另⾏提

出,另案处理。(劳动

⼈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35条,该规则的35

⽇指⼯作⽇,下同)

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

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

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

请⼈增加或者变更的仲

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

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

增加、变

反申请

增加、变

请⼈并给予答辩期申请

更请求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

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的,应当另⾏提出,另

案处理。((劳动⼈事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

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

前,将开庭⽇期、地点

开庭通知书⾯通知双⽅当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5条)

当事⼈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开庭3⽇前请求

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35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仲裁申请之⽇起45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

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审理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期限

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

事⼈,但是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15⽇。(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收到裁决书之⽇起15

内向法院起诉。(劳动

起诉期限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

条)

⼆、时效的起算:

1.侵权⾏为所⽣之债的诉讼时效,⾃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之时开始计

算。其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

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侵权⾏为持续发⽣的,从

侵权⾏为终了之⽇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期限的债,⾃履⾏期限届满之次⽇开始计算。因为债务⼈到履⾏期限届满⽽不履⾏债

务时才发⽣侵权事实,⽽且债权⼈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侵害事实,故⾃此时起就能够⾏

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期限的债,⾃权利⼈提出履⾏要求的次⽇或优惠期结束的次⽇开始计算。因为在此

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可随时要求履⾏。债务⼈不依债权⼈的要求 予以履⾏的,即构成侵

权事实,债权⼈得以⾏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请求履⾏只引起优

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仍不履⾏ 时,才产⽣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债权⼈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

不实施相应⾏为是债务⼈的义务,则侵权事实⾃债务⼈实施相应⾏为之时构成。债权⼈⼀旦知

道或应当知道债务⼈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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