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
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我国颁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那么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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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民法院刑事审判⼯作实
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具有下
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的;
(⼆)⼀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受过⾏政处罚,⼜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
收益⾏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追究的。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款第
(⼀)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构成犯
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第三百⼀⼗⼆条的解释》,明知是⾮法狩猎的野⽣动物⽽
收购,数量达到五⼗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符合本解释第⼀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
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
退赃、退赔的,⼀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损失⽆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
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
的价格⾼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未经⾏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以盗窃、抢
劫、、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等⾏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
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
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违法所得由⾏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
解释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为⼈
对犯罪所得进⾏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
有,使⽤,加⼯,提供资⾦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转移、汇往等,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其他⽅法”。
第⼗⼀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为及其指向
的对象,确定适⽤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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