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2: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局面的近义词)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是1986年上海市⼈民政府颁布的地⽅规章,明确了对上海居民家庭给

予⼈均60平⽅⽶的免税住房⾯积(住房建筑⾯积)扣除,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第⼗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卫⽯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桥、桃浦、安亭⼯业区开征,在

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或使⽤⼈缴

纳。个⼈共有的房产,由共有⼈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应督促原产权所有⼈缴清各期

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的各类分⽀

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百分之⼆⼗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

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

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点⼆;依照房产租⾦收

⼊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

四、个⼈所有⾮营业⽤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

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个⽉按当地税务机关

规定⽇期缴纳⼊库。

()房产管理部门每⽉缴纳⼀期,每期税款在次⽉⼗五⽇前缴纳⼊库;但每年⼗⼆⽉份的税款应在当

⽉⼆⼗五⽇前先⾏估缴⼊库,下年度⼀⽉⼗五⽇前结算退补。

()个⼈每半年缴纳⼀期,上半年在四⽉份,下半年在⼗⽉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缴纳⼊

;个⼈出租⾮居住⽤房可以分⽉、分季或全年⼀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房屋改良⼯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出租的⾃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收⼊计

算纳税。

个⼈⾃有⾃⽤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起缴纳房产税;

办验收⼿续⽽已经动⽤的,⾃动⽤的次⽉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

划价格计算纳税,⼊帐后改按帐⾯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期前调⼊、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出前,包括调()出的

当⽉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出单位交纳;()⼊单位从调()⼊的次⽉起计算纳税。⾃下⼀个纳税期

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细则⾃⼀九⼋七年⼀⽉⼀⽇起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3:5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12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