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环保监督,
以提升职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生
产和工作秩序,依据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于在本公司承当
外包项目的单位或相关方。
3 使命
3.1 安技环保处、企业运营部等归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范
围内的符合奖励或惩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处。
3.2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符合奖励或惩处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处。
4、管理内容
4.1 奖励
4.1.1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公
司安环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特别的单位进行奖
励。使用方案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所扣罚的金额,由各安
全、环保专业归部门作安全、环保的机动奖金。、赔款应缴
回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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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对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和奖励。
4.1.2.1 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环保考核指标任务或
目标责任书要求,在年度或季度被评为先进、表扬的单位。
4.1.2.2 在特别条件下,对安全、环保作出贡献或成绩的
个人或单位。
4.1.2.3 在危急关头,及时采用急救措施,避免了人身、
设备、交通、火灾、建筑、动能、环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
故者。
4.1.2.4 及时查出重大隐患并设法排除,从而避免了人身、
设备、交通、火灾、建筑、动能、环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
故者。
4.1.2.5 在企业的工程制定、制造、安装等方面,保证工
程、设备的安全质量,并对劳作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各类安全措
施有革新创造,成绩显著者。
4.1.2.6 对尘毒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有特别贡献者。
4.1.2.7 关于严重违章违制,违反安全、环保法规、法律
的人和事,敢于检举揭穿斗争,在事故中救护有功者。
4.1.2.8 在安全、环保或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有特别贡献
者。
4.1.2.9 在企业中,对安全、劳作保护、环境保护事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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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科研成果或写出有价值论文,可供推广运用者,应申报科技部
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如属专用项目,可申请专利权。
4.2 奖励方法
4.2.1 对单位和个人奖励,以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颁发
奖状、荣誉证书、绵旗等)为主,结合物质奖励。
4.2.2 对单位奖励可按员工人数一次性奖励。
4.2.3 对个人奖励可依据业绩大小,予以 5010 元的奖励,
业绩卓著的可嘉奖、重奖。4.3处罚
4.3.1 对违反上级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环保政策、法规
制度,进行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
4.3.2 年度内发生了重伤(含重大未遂)以上事故或轻伤事
故超标,以及发生了环境污染、交通、动能、建筑、火灾事故的
单位和个人。
4.3.3 年度内发生了生产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单位和
个人。
4.3.4 凡使用临时工,工程(劳务)发包、承包、设备租赁
未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4.3.5 凡违反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或者造成事故及导
致严重险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劳务)承包单位。
4.3.6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执行
安技、环保"三同时' 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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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对违规者,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伤害的严重程度,
责任大小酌情予以经济处罚,、赔款、下浮工资等处罚;并
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记过、记大过、撤职、
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4.3.8 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由所在部门行政书面报告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
4.3.9 受违纪开除处分的处理,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部门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职工代表组长
签字,报送归部门,由归部门报告公司工会讨论同意后,经公司
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4处罚实施细则
4.4.1 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规,发生因工死亡(每人次)
和重大火灾、设备、厂内交通、建筑、动能和环境污染事故,扣
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承当上级主管部门的
全部(包括超标排污费和赔偿及补偿等)外,并对责任单位处
以 1 元,其中包括对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党、政领导、
主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的,还要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
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4.2 违反安全、环保法规,发生重伤(每人次)、职业病
和一般较大火灾、设备、厂内交通、建筑、动能和环境污染事故,
包括污染和排放严重超标,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 40%的安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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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抵押金和承当上级主管部门的全部(包括超标排污费和赔
偿及补偿等)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42 元的。其中发生一般
火灾事故一起,对责任单位 50 元。超过考核指标每次重伤
事故(每人次)加扣 20 元。
4.4.3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及轻伤事
故(每人次)和稍微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 20%的安全风
险抵押金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14元和 48 元的,其中包
括对单位、事故责任人、党政领导、主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
的。超过考核指标每次轻伤事故(每人次)加扣 5 元,其中发
生小火灾事故一起,对责任单位 10 元。
4.4.4 在现场安全、环保检查时,安全、环保、防火、交
安、动能、建筑、设备等职能部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的,按附表
规定进行,生产班长以上行政、技术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按
一倍金额,领导干部按 2 倍。
4.4.5 发生生产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单位,按工伤事
故规定对党、政领导 3 元,主管领导 2 元,安全、环保专
职管理人员 1 元。
4.4.6 未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擅自使用临时工、工程(劳务)
发包、承包、设备租赁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及其它后
果概由该单位党政负责人和经办人自理,并对党、政领导和经办
人各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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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违反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导致严重险情未遂
事故的工程(劳务) 承包单位按本制度同等处罚。
4.4.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执行
安全、消防、环保"三同时'和环境评价的单位 20 元,党政
领导各 4 元,主管领导3 元,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
员 150 元,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责任 35 元。
4.4.9 职工未加入工伤保险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的费、
工伤致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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