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法
1、为了保障小区环境卫生,出入车辆管理,公共路灯
的使用与管理,门卫防火防盗管理,下水管道及化粪池的清
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立即生效。
3、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行使权利的常设机构,按照
第一条的管理内容,监督管理小区日常事务。
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一般以单元为代表区,
即每一单元推荐或选举一名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
代表选举产生一名业主委员会牵头人。
5、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物管的需要,指定1-2名小区
物管员,物管员负责小区的安保,卫生及第一条确定的管理
内容。
6、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小区财经委员(不拿工资)每
月定期收存物管费,并按业主委员会确定的物管人员工资标
准发放物管人员工资。
7、小区物业管理费按业主使用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
方每月0.2元,物业管理费一年只收一次,由物管员收取后
交财经委员存储。
8、物业管理费收取至80%时,对未交物管费的住户进行
公布,公布30天还不交者,由业主委员会集体上门摧缴。
直到至法院起诉。
9、小区物管费用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的代表商
订后方可进行开支,如物管人员卫生工具、电筒、化粪池的
清理、路灯维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审批由牵头人签字为准。
10、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入、开支原则上每年向全体业主
张榜公布两次,6月30日公布一次,12月31日公布一次,
节约费用要让全体业主知道。
11、物管人员对小区车辆只有看管义务,没有等值的赔
偿义务。
12、物业费收取以收据为收缴凭证,收据上必须加盖“总
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章。
13、本管理办法如需进行修改时,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
14、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致新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函
签于新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负责原总建小区
的物管工作,经总建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为保障原总建小
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公司,提出如下三点要求。
1、将原总建小区1号楼北面消防通道还给小区业主使
用,此产权应属总建小区业主所有,新南洋公司设有权利变
卖。
2、原总建小区房改房维修基金4.3万元,存县房改办,
被新南洋公司占有,要求返还给总建小区业主使用。
3、原总建1号楼南过道闲臵房(现被楚惠物业对外发
租)此产权没有移交新南洋公司,该房应交还给总建小区,
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
以上三条意见,望新南洋公司尽快答复,小区业主保留
起诉,直至讨回该产权的权利。
总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筹)
201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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