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0: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傲骨贤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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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

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

件。2002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

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5

前还清。

200211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

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

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

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

责任,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

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116日变更为王传

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

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

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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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

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

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

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

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

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

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

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

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

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1218日作出判决:1、被告徐州

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2、驳回原告

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20035月至2003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

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

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

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

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

查明,该企业在20045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

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

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

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

未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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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

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

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

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之后,本案的处理并不困难。首先,本案的重庆市丰

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已经发生了转让,刘国海(丁)受让后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但是,现在刘

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和黄麒麟(丙)的花园水泥厂(原A

业)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刘国海(丁)并没有和黄麒麟

(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

业)为黄麒麟(丙)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其次,黄麒麟(丙)是原花园水泥

厂(原A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

资人应该对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

BA发货,A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

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

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

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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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

担。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C之间签订

10万元的买卖合同,C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

担。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

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

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

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

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

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

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庭。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

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 【答案】√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

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

清偿。( )(2002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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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

资企业出资的有( )。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

的房屋 【答案】ACD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

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

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

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

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

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

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

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04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

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

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

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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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

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2001年)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

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

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例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

确的有( )。(2003年)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

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

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

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

情形有( )。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例题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

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999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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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

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例题1】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

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

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1999年)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

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

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例题2】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

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 )(2001年) 【答案】×

【例题3】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

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

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

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

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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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

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例题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

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

追偿。( )(2001年) 【答案】√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2000年)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

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例题4】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

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

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004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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