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总第75期)
2010年3月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adio&TV Universi
No.2
Mar.2010
穆 萝
事务所 河南 郑州j 450o0o)
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方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这两种处罚方式在配置和适用
方面是否合理,关系到刑罚能否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刑和附加
刑的配置进行探讨,并对其适用提出司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处罚;自由刑;罚金刑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350(2010)02—0090—03
21世纪以来,科技的进步和网络信息处理等先进技术
的推广和不断更新,使得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变得更为便捷, 的统一。刑罚与已然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强调刑罚
这就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可能性极大增
强,如“”等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时有发生,而
其情况愈演愈烈,给个人信息所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
害。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1309年2月28日通
可能性大小相适应,而这两个方面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有机
的报应性,刑罚与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适应强调刑罚
的功利性。他是将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基础上理解
罪刑均衡,克服了从报应主义或者功利主义单方面理解罪刑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
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新的
罪被刑法所规定,为使其有效惩罚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的目
的,对于其刑事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刑事处罚的适用需要
进一步探讨。
一
均衡的片面性缺陷。罪刑均衡原则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刑罚的配置方面体现为对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宏观预
测,对遏制犯罪的手段进行总体规划,从而确定合理的刑罚
种类和法定刑;罪刑均衡原则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
处罚的适用方面体现为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必须按照罪行的
性质和程度决定应当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同时考虑犯罪主
体再次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处罚的镲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
罪刑均衡性原则与谦抑性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重要原
则,它们对整个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具有指导意义,自然也
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
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处罚的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
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
抑制犯罪。谦抑性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所
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仅在于它契合着功利刑论立足于效
益的观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实现社会资源最优化配置之体
典第5条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
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陈兴良教授对罪刑
均衡作出科学理解,他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是指刑
罚既与已然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又与未然的犯罪的
收稿日期:20o9一l2—2l
制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人们必须用最小的
资源耗费来获得最大的产出效果,“如果将一种活动打上不
经济的烙印,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不仅受到怀疑,而且是遭
到有力的否定了”。市场经济所蕴含的效益价值运用到刑罚
领域,必然要求其立足于公平的前提下,考虑以最少的支出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通过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有效
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罚配置而
言,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规定的量以足以预防和遏制犯罪为
作者简介:李竞(1978一),男,山东烟台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李智阳(1979一),男,四川广元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
所,律师。
・
必要和限度,在较轻的刑罚足以预防与遏制犯罪时,谦抑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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