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
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XXXXXXXXXX,住贵
州省兴仁县XXXXXXXXXXXX号。
被告:贵州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9152232XXXXXXXXXXA/5223200XXX
XXXXX。地址:贵州省安龙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
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
向原告支付利息(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计算到被告
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 实 及 理 由
从20XX年XX月XX日起,原被告多次建立买卖合同关
系,约定由原告被告供应PVC管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完毕供货义务。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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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结算核对,被告尚欠原告50000元货款未付。结算
后,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持有,并承诺于2016年XX
月30日前付款。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
至今分文未付.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依法负有按约履
行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当付款期限届满
后,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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