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床位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国国务院《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省、市、卫生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制订本
预案。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医患纠纷时,应该按本预
案要求立即妥善处理。
一、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负责全区所发生医疗纠纷接待、调
查及处理。
(一)接待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
程序等咨询服务,立即调解医疗纠纷。
(二)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要求责任人提出对应
处罚意见。
(三)立即总结医疗争议情况,向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
业务科室提出相关合理化提议。
(四)局领导部署其它相关工作。
二、诊所应采取主动方法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医疗事故
预防及处理培训,加强相关规章制度落实。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不停
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四、诊所责任人应对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根
据预案立即采取方法,并负责搜集相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所要求
多种相关材料,帮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说及答辩等程序。
五、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该将患者病情、医疗方法和医
疗风险如实通知患者,并在病历中作统计,危重病情或关键情况
通知必需有被通知对象签字。
神志清楚18周岁及以上患者,能够直接通知患者本人;因
实施保护性医疗方法不宜直接通知患者,能够通知患者委托被通
知人,但应该请患者签署《病员通知委托书》。
18周岁以下未成年患者,应该直接通知患者监护人。
因患病等原因造成无法正确表示自己意思患者,能够通知患
者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示自己意思情况应
该作统计。
六、医务人员应该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和医患沟通技巧,对病
情、医疗方法和医疗风险通知应该努力争取全方面而正确,避免
因通知不妥而造成医疗纠纷。
口头通知适适用于诊疗程序等通常性情况通知。书面通知包
含门诊通知、急诊通知、病历统计等诊所单方面出据书面通知内
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多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方法及
其风险以书面通知为主。当诊全部通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
在书面通知文书上签字情况出现时能够适用见证通知。
患者或其它被通知对象对通知过程中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
人员应该给立即解答,解答过程应该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
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复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七、诊所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值班及交接班制度;要严格实
施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八、对患者实施诊疗护理方法应该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九、医务人员应该严格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严
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具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销毁病历。病历
中包含诊疗方法、不良反应描述、医疗风险通知等客观事实部分
出现笔误,应该立即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应该在保持笔误
部分字迹清楚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十、诊所所采购药品必需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它卫生、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应严格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和药品管理制
度,严禁购入假药、劣药,严禁使用变质、过期药品。
十一、处理医疗事故,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立即、
便民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责任明确、处理合适。应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标准。
十二、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该立
即向诊所责任人汇报,责任人应该立即向区卫生局汇报。区卫生
局医政科教科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相关情
况如实向领导汇报,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十三、发生或发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该立即采取有
效方法,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预防损害扩大。
十四、医务人员应该采取必需防备方法预防患者或其家眷抢
夺病历资料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情况时,应该立即向卫生局
汇报。
十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许可患者复印病历资料,
疑似由输液、注射、药品等引发不良后果,在区卫生局主持下,
应该在患者或监护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该填写
《实物封存单》;封存现场实物由区卫生局保留。
十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可自选协商;如不能达
成一致,在患者自愿前提下,双方能够共同向司法局、卫生局申
请调解;患方也可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也可向法
院起诉。
十七、诊所接到法院送达诉讼材料后,能够自行应诉,也能
够委托律师应诉;应该在要求时日内组织包含该案相关医务人员
及诊所责任人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方法。
十八、封存物品检验汇报应该立即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
经检验应该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证据必需
真实客观,不得提供据。
十九、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书内容必需经过诊所同意。对法
院判决,诊所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
或上诉。
二十、诊所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7
日内由诊所责任人向卫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附具《医疗事故
赔偿协议书》。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诊所应该自收到生效
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汇报,
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十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
意条件下,诊所能够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判定。
二十二、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监督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1:5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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