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
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
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
陷入循环检视。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参考学者们
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
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
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另外,民法调整
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
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法律行
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由于大陆没有
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
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
(一)履行请求权
(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
1、违约责任请求权
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3、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类合同请求权
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
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
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
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悬赏广告
(二)多方法律行为
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
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
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
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更重要的是,身份
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
理。
四、身份上的请求权
(一)婚姻家庭
1、有效婚姻
同居请求权
忠实请求权
扶助请求权
这主要是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理论,前两项请求权大陆教科书虽有提及,但没有法
律规定。
2、无效、可撤销婚姻
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姻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离婚
离婚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但与之想配套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时一方的
扶助请求权、约定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是请求权。
(二)继承
1、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
3、法定继承的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五大类是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管理虽对他人利益进行了干涉,但由于其是
为了他人利益,所以排除了不法性,应该予以在先考察。
五、无因管理请求权
(一)正当的无因管理
(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虽然以物权为典型的绝对权一般不假他人之手,直接支配享有利益,但在特殊情形下也
会产生请求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只有请求权,没有支配权,在他物权,共有,
相邻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中,除了对物的利益的享有,还有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协调。比如,
共有物分割赔偿请求。著作权中,作者与权利人分离的情况下,署名权的请求等。也就是,
在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之外,当支配权是多主体时,基于支配权自身内容的
请求权。(个人观点,欢迎交流)
六、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
(一)物权(在共有、他物权的情形下,涉及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抵押权人拍卖变卖请求权
反向请求权:对质权人、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请求权
接下来是传统的物上请求权,一般的民法著作把这一步写成物权保护请求
权,但实际上,支配权都有为了恢复圆满状态的保护请求权。比如,人格权请
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七、支配权保护请求权
(一)人格
侵权责任法十五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身份
根据理论: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
(三)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
1、商标
2、专利
3、著作权
接下来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一种状态,被人称为权利的外衣,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最相类似,所以紧接着物权请求权进行考察。在有些权利面临
举证困难的情形下,也可以运用占用保护请求权。比如祖传的花瓶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困难,
但可以自己是占有人的情形。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占有返还
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等。
八、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接下来是侵权责任请求权,当绝对权遭受不法侵害后,赋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九、侵权责任请求权
(一)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不当得利在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后考虑,是因为不当得利与前两者关系密切,
物权或占有变动之后,合法变动原因在前几项请求权中进行考虑,不合法原因则在侵权和不
当得利请求权中进行考虑。后于侵权考虑主要是由于不当得利主要规制利益的不合理变动,
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有点类似兜底、鵆平的思想。
十、不当得利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总体上讲,这个顺序以支配权请求权为中间位置,权利或利益发生变动之后,大抵上前
面的请求权可以构成权利或利益的合法原因。支配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为其自身保护机
制。侵权请求权为支配权的债权保护机制。不当得利是一种关注结果的鵆平手段,有点兜底
条款的意味。如果权利或利益发生变动,而没有其他请求权予以正当化,侵权请求也不能满
足,而这种不当的利益变动又需要予以调整,那么就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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