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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大家可能想象不到在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的很多细节性的问
题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规定的,有些刑事案件当中的原
告和被告方也是参加过庭审以后才会了解到刑事审判的程序的
严肃性。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全文的内容今天就不给大
家介绍了,下面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
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
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
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
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
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
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
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
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
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
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
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
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
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
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
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
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
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
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
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
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
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
法重新审理。
大家阅读过上面的这篇资料以后就知道,刑诉法第一百一十
条是对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包括市公安
机关必须要审核提交上来的刑事案件的报案材料,如果根本就不
符合以刑事罪名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这种情况的话是不会立案
的,并且不立案的原因会告诉前来报案的人员,控告人在不服立
案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1:1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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