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0: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四级考试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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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大家可能想象不到在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的很多细节性的问

题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规定的,有些刑事案件当中的原

告和被告方也是参加过庭审以后才会了解到刑事审判的程序的

严肃性。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全文的内容今天就不给大

家介绍了,下面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

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

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

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

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

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

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

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

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

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

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

事实和情节。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

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

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

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

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

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

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

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

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

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

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

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

法重新审理。

大家阅读过上面的这篇资料以后就知道,刑诉法第一百一十

条是对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包括市公安

机关必须要审核提交上来的刑事案件的报案材料,如果根本就不

符合以刑事罪名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这种情况的话是不会立案

的,并且不立案的原因会告诉前来报案的人员,控告人在不服立

案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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