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11-06 03:27: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2017志愿填报)

申请强制执⾏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你可能会满⼼欢喜,认为万事⼤吉。但请注意,您的判决书还没执⾏。如果对⽅拖延甚⾄拒

不履⾏⽣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那么申请强制执⾏有哪些注意事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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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执⾏期限

申请执⾏⼈申请执⾏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的期限为⼆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限的最后⼀⽇开

始计算。

2、执⾏⽴案条件

如果您向⼈民法院申请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申请应当向作出⼀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论案件经过了⼏级审判,强制执⾏都由作出⼀审

裁判的法院管辖。

第⼆,申请执⾏需要提交以下⽂件:

1)申请执⾏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的事项;

2)作为执⾏根据的⽣效法律⽂书,该法律⽂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标的和明确的被执⾏⼈;

3)您的⾝份证明;

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或者权利承受⼈申请执⾏,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件。

第三,被执⾏⼈在⽣效法律⽂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效裁判

⽂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机构执⾏,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效法律

⽂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执⾏案件申请费

1)没有执⾏标的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额不超过1万的,每件交纳50;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

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4、执⾏规范

1)法院的⽴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案件,应在七⽇内审查⽴案,并移送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案

件,应当在七⽇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员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三⽇内向被执⾏⼈发出《执⾏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

在指定期限内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效

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通知之⽇前⼀年的财产情况。

3)执⾏承办⼈员根据申请执⾏⼈举证提供的被执⾏⼈财产状况、线索及被执⾏⼈申报的财产情况,及时予以

调查核实。经执⾏查明后,对被执⾏⼈所有的财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采

取加贴封条的⽅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应向有关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通

知书,要求不得办理已被查封财产相关产权⼿续,同时可责令被执⾏⼈将有关产权证照交给法院。被执⾏⼈的财产经

查封、扣押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履⾏义务的,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4)在执⾏过程中,申请执⾏⼈与被执⾏⼈⾃愿达成执⾏和解的,应予以准许,并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书

⾯和解协议的,应将执⾏和解协议的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盖章后附卷。

5)执⾏过程中有被执⾏⼈拒不履⾏⽣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予以拘留或。情

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举证责任与执⾏风险

在法院执⾏过程中,作为申请⼈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的财产状况、财

产线索、被执⾏⼈履⾏债务的能⼒及被执⾏⼈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

法院穷尽执⾏措施查⽆被执⾏⼈财产,申请执⾏⼈也⽆法提供被执⾏⼈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应当承担执⾏

不能的风险。

被执⾏⼈在接到⼈民法院执⾏书后,应当主动向⼈民法院进⾏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的财产状况、可供执

⾏的财产以及按照⼈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件。

申请执⾏⼈了解到了被执⾏⼈的财产线索,但⾃⾏查明被执⾏⼈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民法院调

查。但申请执⾏⼈应当提出书⾯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院穷尽执⾏措施仍查⽆被执⾏⼈有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在执⾏期间也未能提供被执⾏⼈可供执⾏的财

产线索,法院将终结案件此次执⾏程序。程序终结后,申请执⾏⼈发现被执⾏⼈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依照法律规定

请求继续执⾏。

6、强制执⾏

针对财产,⼈民法院在执⾏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

出房屋等多种⽅式。但⼈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要费⽤。被执⾏⼈或被

执⾏⼈的法定代表⼈或负责⼈有义务到⼈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或被执⾏⼈的法定代表⼈或负责⼈,经两次传票

传唤不到场的,⼈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或其他⼈有下列拒不履⾏⽣效法律⽂书或者妨害执⾏⾏为之⼀的,

⼈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民法院提供执⾏担保的财产的;

()案外⼈与被执⾏⼈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财产的;

()故意撕毁⼈民法院执⾏公告、封条的;

()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履⾏能⼒的重要证据,妨害⼈民法院查明被执⾏⼈财产状况的;

()指使、贿买、胁迫他⼈对被执⾏⼈的财产状况和履⾏义务的能⼒作伪证的;

()妨害⼈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以暴⼒、威胁或其他⽅法妨碍或抗拒执⾏的;

()哄闹、冲击执⾏现场的;

()对⼈民法院执⾏⼈员或协助执⾏⼈员进⾏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毁损、抢夺执⾏案件材料、执⾏公务车辆、其他执⾏器械、执⾏⼈员服装和执⾏公务证件的。对⼈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隐匿、转移、变卖、故意

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7、案外⼈异议

执⾏案件的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异议。案外⼈异议⼀般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并

提供相应的证据。执⾏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异议进⾏审查。

8、到期债权

⼈民法院依申请执⾏⼈或被执⾏⼈的申请,向第三⼈发出履⾏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对履⾏到期债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收到履⾏通知后的⼗五⽇内向执⾏法院提出。第三⼈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民法院不得对第

三⼈强制执⾏,执⾏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审查。

9、回避

执⾏案件的当事⼈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员回避。当事⼈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案件⽴案后确定执⾏⼈员时提出。执⾏⼈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员怠于执⾏造成的,申请执⾏⼈有权申请更换执⾏⼈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

理由成⽴的,⼈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员。

10、执⾏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的裁定: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被执⾏⼈死

亡且⽆遗产可供执⾏也⽆义务承担⼈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死亡的;被执⾏⼈因⽣活困难⽆⼒偿还借款

;被执⾏⼈⽆⽣活来源⼜丧失劳动能⼒的等等。终结执⾏的裁定送达当事⼈后⽴即⽣效。

11、执⾏监督

执⾏案件的当事⼈及利害关系⼈认为执⾏⼈员的具体执⾏⾏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员所在的⼈民法

院反映,⼈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案件的当事⼈及利害关系⼈认为执⾏法院的具体执⾏⾏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

⾏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监督。

执⾏案件的当事⼈及利害关系⼈有权要求执⾏⼈员依法履⾏职责,对执⾏⼈员在案件执⾏中的违法⾏为,有权向

⼈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或控告。

⼆、要注意申请执⾏时,应向⼈民法院提交哪些⽂件和证件?

1、申请执⾏书。申请执⾏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的理由、事项、执⾏标的,以及申请执⾏⼈所了解的被执⾏⼈

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写申请执⾏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提出申请。⼈民法院接待⼈员对⼝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

执⾏⼈签字或盖章。

外国⼀⽅当事⼈申请执⾏的,应当提交中⽂申请执⾏书。当事⼈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

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效法律⽂书副本。

3、申请执⾏⼈的⾝份证明。公民个⼈申请的,应当出⽰居民⾝份证;法⼈申请的,应当提交法⼈营业执照副本和

法定代表⼈⾝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份证明。

4、继承⼈或权利承受⼈申请执⾏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件。

5、申请执⾏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

本。

6、申请执⾏⼈可以委托代理⼈代为申请执⾏。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经委托⼈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

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

委托代理⼈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执⾏和解,或代为收取执⾏款项的,应当有委托⼈的特别授

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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