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
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
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
一切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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