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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
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发生频繁的供需双方的交
易,这其中避免不了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在合同中,避免不了
的两个概念就是要约和承诺,这涉及到双方合同签订的共同利益
和达成的共识问题,只有在合理有效的要约和承诺范围内,合同
才可以顺利的执行。接下来,就让的给您介绍一下要约与承诺的
有效条件。
一、要约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
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
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
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的国家
广为流行的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其自
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消费者虽可不必了解何人
为真正要约者,但只要按指示投币入机,完成承诺行为,整个合
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由机器自动完成。
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
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
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
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
别。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
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
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
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
约。特定的人并不限于一人,有时要约人欲出售一批货物,他可
以向若干个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以同时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如商店柜台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等。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
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
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
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
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
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
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总之,只有在要约
的内容中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为内容是确定和完整
的,一旦对方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
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
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
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
从而使合同不能迅速地成立。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
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
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
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
括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
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
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
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作出表示接
受要约的承诺后,一项要约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二、承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
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
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
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
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
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
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
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
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 (有
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
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
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
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
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
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
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
诺仍可有效。
4、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
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
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
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
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
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从上文来看,法规对要约和承诺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只有
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约和承诺才是有效的,有效的要约和承诺才可
以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合理依据。因此,在处理合同时,一定要
提前了解要约和承诺的相关法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妥当
处理合同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遇到问题时,也要积极寻求
法律支持。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的相
关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1:0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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