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鉴定标准
劳动法1-10级⼯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或⼤部分不能⾃理。
⼆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可以⾃理者。
五级: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六级: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1-10级⼯伤鉴定赔偿标准:
《⼯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
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
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
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
⾦补⾜差额;
(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
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六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
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单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
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七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
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1:03: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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