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算方法和计税依据
一、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二、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
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
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
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
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
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
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
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
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
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
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
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
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
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
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
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
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
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
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
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
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
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
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
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
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
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
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
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
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
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
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
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
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
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
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
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
计征。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0:5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06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