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9: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caution)

《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

(第一篇 总则,共十章共204条)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

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

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

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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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

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

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

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

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

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

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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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总则编主要要点梳理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

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

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

明的时间为准。

5.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

年人。

7.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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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

人。

9.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

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

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

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

监护人的责任。

13.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

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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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

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

之日起计算。

1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17.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

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

亡的日期。

1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

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

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

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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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

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4.营利法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25.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

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6.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

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7.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28.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9.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0.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32.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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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3.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3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

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3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6.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7.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消灭的主要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

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

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38.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和法定代理。

39.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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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

续代理。

40.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4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

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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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

45.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6.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

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7.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

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

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9.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0.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开始的当日不

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

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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