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刍议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1: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颜英文)

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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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又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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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的出现,反映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根源性弊

端。其中制度的存废及地位不明朗和人民陪审员身份发展定位的

不明确是阻碍其发展最重要的两大原因。厘清上述两个问题,

益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下文就试图针对这两

个问题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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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及地位之争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及根本原因

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如此之多的不足,如何解决完善。促

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成为摆在许多关心这一制度发展的人

士面前的最大问题。而就这一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

议仿效英美陪审制者有之,改变现有陪审员权力者有之,有学者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基于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具有独立特点的一种陪审制度,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

和自身完善阶段。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

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甚至直接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暂停施行,待到有关各项制

度建设完善了,再行恢复重建。④

笔者认为,考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弊,当从其设立的意图

出发。如前所述,陪审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乃至近代的部分衰落,

实际上都是司法民主化和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博弈。如何及怎样将

这两者相结合,必须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法律文

化的承受和法律观念的认同。

是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与实际参审人员有限性的矛盾。根

据《决定》关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资格的规定,可以担任人民陪

审员的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这在使任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人

民陪审员、行使一定司法审判权利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得不面

对的问题。首先,人民陪审员们在决定是否参加的本职以外的审

判工作时,不得不考虑为自己带来的额外成本,造成了因为人民

陪审员实际参与审判活动的情况不理想。其次,就人民陪审员参

在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下,法律仅仅作为一种约束

和制裁手段而存在。在官本位理念的影响下,更谈不上独立于行

政者的行政权。所以,打破司法的“官方”垄断,是我们司法构建所

与的效果来看,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

况。加之一些审判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尚存在较狭隘的认

应努力的一个方向。而结合我国的社会制度来看,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运行,无疑具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法律制度从诞生,无论古今中外,无不是一种

识,更加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陪审员与审判员权利平等与责任不等的矛盾。从《决定》

的条文和相关法律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能时,

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社会约束体系。任何想要参与到其运行中的

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或是具备相应的知识。同时,因为法律

制度往往是反映一个文明或社会形态发展程度最有力的证据,所

不能担任审判长和进行独任审判外,基本上被赋予了与法官同样

的权利,但在关于责任和义务方面,两者却相差巨大。人民陪审员

的责任和义务,未免太显模糊了。这样就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在履

职过程中,出现了“权重责轻”的局面。由于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

以越发达的文明,对其法律制度的专业化水平也往往就要求越

高。而当今社会,由于各种文明高度发展,法律所涉及的范围被几

乎无限扩大。虽然法律单独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无人可以否认,

但法律所涉及范围内的各种科学本身,又无疑皆是独立的,并具

和保障措施,当遇到社会和各方面的压力时,人民陪审员往往更

容易“缴械”,这势必容易造成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①

三是陪审员的独立性与其依附法院关系的矛盾。在《决定》

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免、培训,甚至补助都要由法院进

行,那么人民陪审员之与法院的独立,就显得有些不那么硬气了。

有高度专业化的科学。这也就使法官们在面对无论什么案件时,

对其所涉及的各种知识,起码要做到非常了解。而这对于同样是

普通人来说的法官,显然是不太现实的。而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人

民陪审员,恰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此进行弥补。而当所涉及的

此外,由于部分“职业陪审员”的形成,其与法院的关系可谓就更

加密切了,又怎么能形成独立的审判意见呢?陪审员与法院的这

种关系,势必也会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增添阻力。

四是陪审员行使监督权与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并行及立法权

与司法权并行的矛盾。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

审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审判亦有监督之职责。但这样就难

免出现了一个矛盾,即作为审判参与者的人民陪审员具有了监督

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甚而,如果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

法律知识过于专业和复杂,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又可以降低由于

精英化的法律带给普通民众的不合理负担的影响。

由上不难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是有其现实意

义的。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它正在弥补着由于社会发展速率不均

衡,法律发展不配套而造成的法治社会中的规则评判漏洞。

三、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定位

所谓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既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即

参与审判活动,就成为了立法者与司法者集于一身,立法对司法

l决策&信息(]旬刊)

l2OO9年第2期总第5O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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