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7: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土方被埋儿童家属发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2.04

【字 号】渝府办发〔202014

【施行日期】2020.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

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

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现

将制定的二十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

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

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

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

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

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11

日至3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

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

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

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通道政策,

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

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

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

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

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

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

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

信息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

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

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

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

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

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

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

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

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

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2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

(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

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

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

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

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

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

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

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

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

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

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

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

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

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

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

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

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

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

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

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

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防治,在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

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

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

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6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

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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