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0: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亚斯伯格症)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

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

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

与民事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

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

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

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

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

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

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

通事故的证据。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

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

,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

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

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

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的同时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力的反证予以反驳,希望法

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其后果是,面对错误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投诉无门,法律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

公安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显然是违反了

《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

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一方无法得到救济。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的话,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单独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没

有适格的被告),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只有等对方当事人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予以反驳。而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其责

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

2、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按照《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门出具

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送达15日内是不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

认定予以救济,来防止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

身自由就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如果该责任认定错误,或在审查起

诉阶段请求检察院予以纠正,或在审判阶段举证反驳,经过质证后,

官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

由法院纠正后,才能释放责任人。其导致的后果一是当事人被先期关

,二是当事人被无辜追诉,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

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

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

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

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

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

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

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

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

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共计9) 1 2 3

4 5 .. 9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

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交通事

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

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

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

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

主持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

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

类问题如何解决?

法律: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

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

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

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

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

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

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

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

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三、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

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

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

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

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

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

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

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四、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审查

主持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

对于认定书的审查应该很严格,要有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审查有哪些程序?

法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

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来使用,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

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

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共计9) 1 2 3 4 5 ..

9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

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

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

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

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

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体上的审查

(1)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

判断,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

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

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

牌车辆或驾驶不符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

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

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

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

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

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

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

动车一方的责任。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恰当。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

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

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

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关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

关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丧葬费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住宿费赔偿、交通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死亡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残疾赔偿、护理费赔偿、住院伙食

补助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介绍一下医疗费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

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

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

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

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

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

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

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

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

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

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

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

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

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

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

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

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

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轻微创伤,也可以

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

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的实

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

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

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共计9)

1 2 3 4 5 .. 9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

《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

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

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

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

事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

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

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

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

偿标准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

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

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

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

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

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

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

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

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

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X 误工时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通事故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

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

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

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

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

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

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X住院天数

从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

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

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

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

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

济补偿。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

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

偿标准 (共计9) 1 2 3 4 5 6 .. 9 引用法条该

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

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

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

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

()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

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

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

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

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

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

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

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

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

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

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能力,为了维持

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

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

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

当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

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

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

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

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

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X伤残系数

X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通事故赔偿标准

()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

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

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

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

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

予以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

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

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

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

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

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

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

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

限。 (共计9) 1 .. 3 4 5 6 7 .. 9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

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

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

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

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

个月

十四、关于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意见

82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

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

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

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

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

水平等。

83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而获得比较充

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满足,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因素。

84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

偿之诉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

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

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

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

--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

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

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86、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

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

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

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

(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

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88、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

民事责任。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21日零时起实

行。这是交强险自2006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在

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交强险责任

限额调整方案: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

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相关的知识,我为您推荐:

交通事故赔偿办法教程

浅谈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共计9) 1 .. 5 6 7 8 9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

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

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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