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
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
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6:36: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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