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更新时间:2024-11-06 07:28: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两会看点)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第⼀千⼀百⼆⼗六条 继承权男⼥平等。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

⼥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

实。

继承权男⼥平等的含义是:

1)男性与⼥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死亡后另⼀⽅再婚的,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

产,任何⼈不得⼲涉。

3)在继承⼈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亲等相同,⽗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于⽗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

谢甲、谢⼄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案情:谢甲、谢⼄的⽗母谢某、唐某共同⽣育的⼦⼥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四⼈。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共同⽣

育⼦⼥四⼈。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谢丙、谢⼄尚未成年。谢丁已成年,

并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该房。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并

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1/2产权。谢甲、谢⼄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直由谢丁、

谢丙两家占⽤也未经过重⼤修缮房屋。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

⼦⼥⽆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

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的。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谢

⼄、谢丙年幼、未成年,⽆独⽴⽣活能⼒,还由⽗母抚养。谢某⽣前也未曾对该房进⾏处分,故在当时该房为谢某、唐某、谢

丁三⼈共有。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案发时⽣效的《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男⼥平等的规定,其⼦

⼥⽆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规

则办理,即由第⼀顺序继承⼈唐某、谢甲、谢丁、谢丙、谢⼄等五⼈均等继承。唐某去世后,其拥有的房产再由其⼦⼥四⼈共

同均等继承。谢丁去世后,其拥有的房产由其妻郭某和其⼦⼥共同继承。

第⼀千⼀百⼆⼗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妹、同⽗异母或者同

母异⽗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称为法定继承⼈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关系到

各继承⼈以何地位参加继承,谁有权继承、谁⽆权继承,谁是合法继承⼈、谁是不当继承⼈,可以避免继承中许多不应发⽣的

争议与纠纷,作⽤⾮常重要。

法定继承顺序的特征是:(1)法定性。这⼀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与被继承⼈之间关系的亲疏、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

不是由当事⼈⾃⾏决定的。(2)强⾏性。任何⼈、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即使被继承⼈本⼈也⽆权改变。(3

排他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顺序的继承⼈总是排斥后⼀顺序继承⼈。(4)限

定性。法定继承顺序只限定在法定继承中适⽤,各法定继承⼈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取得被继承⼈的遗产。

本条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1)配偶、⼦⼥、⽗母为第⼀顺序法定继承⼈。其中,⼦⼥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2)兄弟妹、祖⽗母、外祖⽗母为第⼆顺序法定继承⼈。其中,兄弟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

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法定继承顺序的作⽤是:(1)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排斥第⼆顺序继承⼈的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

2)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才能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案例评析

缪甲、缪⼄诉巫⼄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巫甲去世前⽗母已亡,⼜⽆配偶及⼦⼥,⼀⼈独⾃⽣活。其弟巫⼄是其唯⼀法定继承⼈。巫⼄在中国⾹港居住且与其兄

巫甲关系不好,未对巫甲有过⽇常⽣活上的照料和经济⽅⾯的扶助。在巫甲去世前,由于巫甲年⽼及脚部曾经⾻折等原因,缪

⽒兄妹(巫甲为其舅⽗)本⼈或请⼯⼈、保姆对巫甲的⽇常⽣活进⾏了阶段性的照顾,在巫甲⽣病住院期间还对其进⾏了护

理。在巫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兄妹、巫丙(巫⼄之⼦)以及巫甲的其他亲属、族⼈进⾏料理,巫⼄未参与。缪⽒兄妹以

对巫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巫⼄未对巫甲尽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巫⼄丧失继承权,巫甲的遗产由缪⽒兄妹继

承。⼀审法院认为,巫⼄作为巫甲的继承⼈,对巫甲未尽到扶养义务;缪⽒兄妹作为继承⼈以外的⼈,对巫甲尽了较多的扶养

义务,故缪⽒兄妹依法应分得巫甲的部分遗产。缪⽒兄妹以认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鉴于

被继承⼈巫甲没有⽴遗嘱,巫⼄为巫甲的唯⼀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应合法享有继承权。缪⽒兄妹

本不是法定继承⼈,但是考虑到对被继承⼈进⾏了扶养,⼀审判决其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予以维持。

评析:被继承⼈巫甲去世前没有⽴遗嘱,巫⼄为巫甲的唯⼀法定继承⼈,尽管其未履⾏对巫甲⽇常⽣活上的照料和经济⽅⾯的

扶助义务,但⽆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故其合法享有继承权。缪甲、缪⼄兄妹⼆⼈作为巫甲的亲属,依案发时⽣效的

《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之范围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但⼆⼈在巫甲年⽼⽣病及⽣活不便时亲⾃或雇请⼯⼈

进⾏了扶养照顾。因此,被继承⼈巫甲的遗产依法由第⼆顺序继承⼈巫⼄继承,缪⽒兄妹依法也应分得巫甲的部分遗产。

第⼀千⼀百⼆⼗⼋条 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妹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的继承⼈的晚辈直系⾎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的继承⼈继承

被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本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种是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的代位继承,另⼀种是被继

承⼈的兄弟妹的⼦⼥的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的⼦⼥或者兄弟妹为被代位继承⼈,承继应继份的被继承⼈的

⼦⼥或者兄弟妹的直系晚辈⾎亲为代位继承⼈。应继份是指各继承⼈对遗产上⼀切权利义务可以继承的成数或⽐例。

代位继承的要件是:(1)须被继承⼈的⼦⼥或者兄弟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丧失继承权;(2)被代位⼈是被继承⼈

的⼦⼥或者兄弟妹等直系⾎亲;(3)代位继承⼈必须是被代位⼈的直系晚辈⾎亲。

代位继承产⽣的法律效⼒主要为,代位继承⼈可以继承被代位⼈的应继份代位继承⼈的应继份应根据被代位⼈的应继份确定,

按房或⽀来分割遗产。

案例评析

王某德诉王某学等三⼈继承纠纷案

案情:被继承⼈王某、李某夫妇婚⽣王某学、王某芳、王某昌、王某贤、王某刚五名⼦⼥。王某昌早于被继承⼈死亡,⽆配偶

和⼦⼥。王某芳早于被继承⼈死亡,有配偶和婚⽣⼦⼥王某德、王某⽂和王某霞。王某芳之妻在被继承⼈王某死亡后带着三名

⼦⼥改嫁,但在被继承⼈李某在世时,仍经常来往,关⼼、照顾其⽣活。被继承⼈李某死亡时,王某德与王某学、王某刚、王

某贤共同料理丧事,李某遗留的房屋由王某学、王某刚和案外⼈周某发分别居住。王某芳之⼦王某德以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

所遗房产为由提起诉讼。⼀审法院认为,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三被告与原告王某德对被继承⼈都尽了赡养义务,均是合法

继承⼈,遂判决将被继承⼈所遗房产由三被告与原告平均继承。王某学等三⼈以王某德之⽗对被继承⼈未尽赡养义务,王某德

兄妹系晚辈⾎亲、⽆权继承被继承⼈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被上诉⼈王某德之⽗王某芳虽然先于被继承⼈死

亡,但在⽣前对被继承⼈尽到了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被上诉⼈王某德是王某芳的晚辈直系⾎亲,依法有权代位继承其⽗

应得的遗产份额。遂维持原判。

评析:被继承⼈王某、李某死亡时,享有继承权的为其⼦⼥王某学、王某芳、王某昌、王某贤、王某刚五⼈,且他们均为第⼀

顺序法定继承⼈。由于王某昌早已死亡,且⽆配偶和⼦⼥,故不发⽣代位继承的情形。王某芳虽然先于被继承⼈王某、李某先

死亡,但其留有⼦⼥王某德、王某⽂和王某霞兄妹三⼈。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的规定,在王某芳未被剥夺或丧失继承权

的情况下,虽然王某芳之妻带着三名⼦⼥改嫁,但这并不导致其⼦⼥丧失代位继承权,其⼦⼥王某德、王某⽂和王某霞兄妹三

⼈有权代王某芳之位与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三⼈共同继承被继承⼈王某、李某的遗产,但三⼈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其⽗有权

继承的份额为限。

第⼀千⼀百⼆⼗九条 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丧偶⼉媳、丧偶⼥婿作为第⼀顺序继承⼈的规定。

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是本条规定的主旨。

这⼀规定没有先例。在各国继承⽴法中将姻亲(⾎亲的配偶和配偶的⾎亲)规定为法定继承⼈,是罕见的⽴法例。在民法典编

纂过程中,学者差不多都建议改⾰这⼀规定,认为将丧偶⼉媳、丧偶⼥婿对公婆或者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可以分

得遗产的⼈,在理论上更为妥当,但是⽴法机关没有采纳这⼀建议。

丧偶的⼉媳或⼥婿作为第⼀顺序继承⼈继承公婆或岳⽗母的遗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只有发⽣丧

偶时,⼉媳或⼥婿才有可能以⾃⼰的名义作为继承⼈继承公婆或岳⽗母的遗产。⾄于丧偶⼉媳或⼥婿是否再婚,在所不问。

2)必须丧偶⼉媳或⼥婿对公婆或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为被继承⼈的⽣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

给予了主要扶助。

只要⼉媳或⼥婿符合了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作为第⼀顺序继承⼈参与继承,取得遗产。

案例评析

王某荣等诉刘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王某升与赖某秀夫妇⽣前共养育五⼦⼥:⼉⼦王某兴、王某厚、王某⾦,⼥⼉王某凤、王某⾹。⼉⼦王某⾦因矿难死亡

后,矿⽅⼀次性赔偿死亡补偿⾦20万元。王某⾦⽣前未婚且⽆⼦⼥,⽗亲王某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母亲赖某秀作为

第⼀顺序唯⼀继承⼈继承了王某⾦的死亡赔偿⾦。其后,赖某秀死亡。⼉⼦王某厚与⼉媳刘某⽣育了三⼦⼥:长⼥王某丽,⼆

⼥王某花,三⼦王某。⼉⼦王某兴与⼉媳龚某⽣育了四⼦⼥:王某荣、王某峰、王某俭、王某艳。王某厚、王某兴均先于赖某

秀死亡。⼥⼉王某凤表⽰放弃继承权。赖某秀⽣前⼀直与王某厚和刘某共同⽣活,且⼉媳刘某对赖某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

某荣、王某峰、王某俭、王某艳诉⾄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他们相应的遗产继承款。法院认为,王某厚、王某兴均先于赖某秀死

亡,其⼦⼥分别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丧偶⼉媳刘某对赖某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为第⼀顺序继承⼈,有权继承其

应得的遗产份额。

评析:案中被继承⼈赖某秀死亡后,因⽆遗嘱,故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其所有⼦⼥为法定继承⼈。其⼦王某厚和王某兴先于赖

某秀死亡,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王某厚和王某兴的晚辈直系⾎亲可代位继承其遗产份额,即分别于其⽗所继承的遗产

份额内分享遗产。刘某与被继承⼈赖某秀属于丧偶⼉媳与公婆的关系,在多年的共同⽣活中,刘某对被继承⼈赖某秀的⽣活、

医疗多有照顾,也是其⽣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务等⽅⾯也给予了主要扶助,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继承

法》规定的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依法应被纳⼊第⼀顺序继承⼈范围。故法院判决刘某因对被继承⼈赖某秀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参与继承遗产的权利正确。

第⼀千⼀百三⼗条 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对⽣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同⼀顺序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的规定。

同⼀顺序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具体⽅法是:

1)同⼀顺序法定继承⼈有数⼈的,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的应继

份,不是以遗产分割的时间为准,⽽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确定的遗产总额计算。

2)对⽣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应当予以适当照顾,适当多分。

3)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可以多分财产。

4)对于有扶养能⼒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5)各继承⼈协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在分配遗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上述分割遗产的⽅法,确定每个继承⼈的继承数额。

案例评析

王甲等五⼈诉王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王甲、王⼄、王丙、王丁、王戊均系被继承⼈王某宁与前妻的婚⽣⼦⼥。王某宁与王某再婚后⽆⼦⼥。第三⼈王庚及其

弟王⾟,均是王某与前夫的婚⽣⼦⼥。王某再婚前王庚已迁⾄中国⾹港定居,王⾟已在⽇本留学并居住。王某宁在中国⾹港病

故,未留遗嘱。王甲等五⼈与王某为分割遗产⽽发⽣纠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丧失继承权,并由王甲等五⼈依法继承被继

承⼈的遗产。法院认为:王甲等诉王某虐待王某宁且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因⽆证据⽀持故不成⽴。本案的合法继承⼈仅包括被

告王某及原告王甲、王⼄、王丙、王丁、王戊等六⼈。第三⼈王庚及其弟王⾟与被继承⼈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故不得作为

继承

⼈。被告王某在王某宁⽣前与其共同⽣活,直⾄王某宁死亡,依照规定,可以多分遗产。被继承⼈的遗产应依此规则在六名继

承⼈之间进⾏分配。

评析:本案中王甲、王⼄、王丙、王丁、王戊都是被继承⼈王某宁的亲⽣⼦⼥,王某是王某宁的妻⼦,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

法》关于同⼀顺序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规定,他们均为王某宁的第⼀顺序继承⼈,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份额⼀般

应当均等。对于王甲等提出的王某某虐待王某宁且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以及王某某提出的王甲等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

少分遗产的主张,因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予以⽀持。第三⼈王庚及其弟王⾟在王某再婚前就已去中国⾹港和⽇本居

住,⽆证据证明⼆⼈与王某宁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故⼆⼈也不能成为王某宁的继承⼈。因此,被继承⼈的遗产应由

其五名⼦⼥与再婚妻⼦王某⼀并继承。由于王某属于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故分配

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千⼀百三⼗⼀条 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

遗产。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酌分遗产的规定。

酌分遗产是指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虽然其没有继承权,但是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给适当遗产的继承制度。

可以酌分遗产的⼈有两种:(1)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2)继承⼈以外

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

这两种⼈中,于前者需要给予其⼀定的遗产以使其⽣活有着落,于后者依据权利义务相⼀致原则因其对被继承⼈扶养较多⽽分

给适当遗产以资⿎励。具体应当酌分多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案例评析

王某诉罗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罗某曾是婆媳关系。陈某与其丈夫王某清⽣育有⼀⼥,即王某。陈某及其丈夫在⽣前因与王某关系不好,早年前

将王某逐出家门。王某清去世后,陈某与外孙媳妇罗某共同⽣活多年并由其赡养。王某为改善与其母亲的关系,到罗某家中吩

咐⾃⼰⼉⼦喻某将陈某背⾄⾃⼰家中与⾃⼰共同⽣活。同年,陈某设⽴公证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留给其外孙媳妇罗某继承。同

年陈某去世,罗某在收到遗嘱公证书后的两个⽉内未明确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陈某所设遗嘱⽆效,陈某名下遗产由⾃⼰继承。法院认为:罗某在知道⾃⼰被遗赠后未在两个⽉内明确作出是否接受或放弃遗

赠的意思表⽰,应视为已放弃接受遗赠,故陈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作为未丧失继承权的第⼀顺序继承⼈,当然享

有继承权,但由于其在客观上对陈某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少分得陈某的遗产。⽽罗某多年来照顾陈某的⽣活,对陈某尽

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应当适当分得陈某所留遗产。

评析:本案中王某为陈某的法定第⼀顺序继承⼈,且⽆丧失继承权之法定情形,因此王某对陈某所留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然

⽽,由于作为法定第⼀顺序继承⼈的王某与其母陈某的关系未能改善等原因,王某在客观上对陈某也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结合

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关于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王

某均应当少分得陈某的遗产。⽽罗某虽仅是陈某的外孙媳妇,但多年来⼀直照顾陈某的⽣活,对陈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

应当适当分得陈某的遗产。

第⼀千⼀百三⼗⼆条 继承⼈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

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要义

本条是关于确定遗产处理继承⽅法的规定。

确定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是:

1)继承⼈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

问题。这是⼤的原则,通过协商处理,使遗产继承实现公平合理,妥善解决。

2)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可以由继承⼈协商确定,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分割遗产。

3)如果继承⼈之间协商不成,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达成调

解⽅案的,按照调解⽅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后也应当进⾏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民法典第六编

的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

严某泰等诉严某平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严某泰等与严某平等均是严某、李某的孙辈后代。严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李某去世时留有遗嘱,表⽰将其房屋出售,

并对继承份额进⾏了分配。李某去世后,严某平等作为代位继承⼈诉⾄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遗嘱真实

有效。后严某泰等多次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协商出售房产事宜,但严某平等均采取不配合的态度,致使⽆法出售房产。严某泰

等遂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严某平等履⾏遗嘱,并依遗嘱分配遗产。法院认为,争议当事⼈均承认遗嘱的效⼒,仅不愿意配

合履⾏遗嘱,故应优先采⽤调解的⽅法审理案件,通过说服教育,采取由各继承⼈推荐买家的房屋变现⽅案更利于本纠纷的解

决。

评析:本案中被继承⼈是上海当地名⼈,继承⼈⼈数众多且分居世界各地,⽭盾重重,纷争已久,办理难度很⼤。法院在处理

该案的遗产分配问题时,严格遵守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明确规定的处理遗产继承应当遵守的基本⽅法,设法让继承⼈本着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来协调处理争端。法院从亲情着⼿,耐⼼释法引导,唤起各⽅当事⼈对和睦家庭的回忆和向往,并

借助当事⼈的亲戚做说服教育⼯作,以亲情感化各⽅当事⼈,消除各⽅当事⼈之间的对⽴,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同

时,法院准确把握确定继承份额和巨额不动产遗产变现、分配两个难点,创新且成功变现了房屋,确保了调解成功。法院调解

化解纠纷,既最⼤限度实现了当事⼈的继承权利,更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更⾼的利益,同时弘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

理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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