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司法考试大纲-教材与笔记 -
2006司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节 拍卖
法 拍卖 拍卖法 拍卖业的管理部门 拍卖当事人(拍卖人 委托
人 竟买人与买受人) 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拍卖程序 拍卖
方式 拍卖规则) 法律责任(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
任) 2006司法考试教材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节 拍卖
法 一、拍卖法概述
1.拍卖的概念和特点。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
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根据1996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其特点在于:
(1)买卖是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指拍卖企业)进行的,
拍卖活动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法律关系较一般买
卖关系更为复杂;
(2)公开竞价,即拍卖活动仅仅围绕价格因素展开竞争,
对同一拍卖人的经多个竞买人公开应价,出价最高者才有资格作
为受价人;
(3)现场成交,即竞买人通过拍卖现场公开应价,表示买
进,拍卖人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买受人,交易即告成立。
2.拍卖分类。
(1)物品拍卖与权利拍卖。
(2)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我国拍卖法规定,下列物品
必须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
②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
③无主物品。
依据法律的强行规定所进行的拍卖,可以成作法定拍卖(或
强制拍卖,但强制拍卖的范围大于法定拍卖),以与任意拍卖相
区别。法定公物拍卖的拍卖人由省级政府和社区的市级政府指
定,其他拍卖人不得随意拍卖公物。
(3)一般物品拍卖与特殊物品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的有
关规定,文物被视为特殊物品,经营文物拍卖企业,须具备多于
一般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拥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
员。
(4)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
3.拍卖标的。
4.拍卖的判断标准:
(1)是否合法。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
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予以拍卖。
(2)是否适合于拍卖。具备下列条件的财产才适合拍卖这
种竞买方式:
第一,具有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
第二,价值达到一定程度。
二、拍卖法
拍卖法是确定拍卖当事人资格及拍卖规则,调整因拍卖交易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拍卖业的管理部门
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
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2、自我管理机构。
拍卖业协会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其性质是依法成立的社
会团体法人,其职责是依照拍卖法及协会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
师进行监督管理。
四、拍卖当事人
(一)拍卖人
1.拍卖人的资格。根据我国拍卖法第10条规定,拍卖人
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
拍卖企业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若要经营文物拍卖活动,在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方
面还必须满足下列特殊条件:
(1)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一些国家,法律
允许公民个人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我国拍卖法未对此作出明确
规定,但从上述第10条的规定来看,只有取得拍卖资格的企业
法人才能从事拍卖活动。
2.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拍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
竞买资格;
(4)有权指定拍卖师;
(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
拍卖人负有以下义务:
(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
拍卖;
(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
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
权利;
(8)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二)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竞买人与买受人
1.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竞买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物和有关
拍卖资料;
(2)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负有以下义务:
(1)拍卖时,一经应价不得撤回,除非有其他竞买人有更
高应价;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利益。
2.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
物。
买受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人或委托人不能
按时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
物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若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原
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并补足低于原拍卖价款的部
分。
五、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
(一)拍卖程序
1.拍卖委托阶段。
2.拍卖公告与展示。
(1)拍卖公告。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公告
应当由拍卖人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
(2)拍卖展示。拍卖展示是将拍卖标的物的实物或资料提
供给竞买人了解和观察的法定程序。
(3)拍卖实施。拍卖实施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现场拍卖。应价的规则:
一是必须高于叫价或前一个应价;
二是应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
三是相同应价以在先应价为准;
四是应价必须在拍卖师击槌前完成;
五是应价不得反悔。
最后是击槌成交。
击槌是拍卖师以槌击板表示成交的特定行为。拍卖法第51
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成交付费。
买受人不能付清所有费用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2
0%以下的定金,并商定付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代全部费用付清
后方可提货。日后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得收回定金;拍卖人不
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履约。
(4)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是指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同一拍
卖标的物而言,由原拍卖人进行第二次或多次拍卖。在下列两种
情况下,可能导致再行拍卖:
第一,初次拍卖未能成功,委托人可与拍卖人重新签定拍卖
合同,再次拍卖;
第二,初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交付价款或不按时交付
价款,使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拍卖人与委托人可商定再行拍
卖。此时,再行拍卖视为原拍卖程序继续,无须重新签定拍卖委
托合同。再行拍卖与初次拍卖相比,给拍卖人、委托人造成的损
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二)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时,竞买人表达自己竞买意志和愿望的
方式。在拍卖实践中,常见的拍卖方式有增价拍卖、减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
(三)拍卖规则
1.瑕疵请求规则:
(1)瑕疵告知义务。
(2)瑕疵请求权的抗辩。因买受人的疏忽或误解,购买了
带有瑕疵的拍品,或者瑕疵是有买受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委托
人、拍卖人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底价规则
(1)底价的含义。底价又被称作保留价,它是委托人为自
己的拍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
(2)底价的设定权。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物的所有人,为拍
品设定底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
(3)公示制度。无底价拍卖应采取公示制度,向所有竞买
人声明;如果没有说明,拍卖就是有保留(即底价)的买卖,这
已成为拍卖业的一条行规,并且为法律所认可。
(4)底价规则的效力。
①底价与最高应价。在有底价拍卖时,如果最高应价高于或
者等于底价的,拍卖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
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的拍卖。
②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
3.价高者得规则。
(1)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所谓价高者得是指拍卖中,经
过竞价,拍卖标的物属于出价最高的买主。
(2)价高者得规则的例外。在拍卖中,只有底价规则可以
对抗价高者得规则,即虽然产生了最高价,但这一最高价若低于
保留价的话,价高者不能得到拍卖标的物,拍卖结束。
(3)相同高价的处理。拍卖中,由于竞争的激烈或其他原
因,可能出现相同最高价格,即在同一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竞买人报出相同的最高应价。此时,应由拍卖师根据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确认谁的应价为有效应价;如果情势复杂,难以
决断,应在此价格基础上继续应价,直至最高应价产生。
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1)禁止拍卖参与竞买。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
六、法律责任
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委托人的违法行为:
(1)非法委托拍卖。
(2)瑕疵隐藏。
(3)违禁竞买。
2.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处理拍卖品的应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
处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拍卖人的违法行为:
(1)非法设立拍卖企业。
(2)瑕疵隐藏。
(3)违禁竞买与竞卖。
(4)收取超额佣金。
4.恶意串通行为:
(1)拍卖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泛指在拍卖活动中,双方
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是指拍卖人与竞卖人串通,
损害委托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竞买人之间以损害
他人利益为目的所从事的违法行为。
2006司法考试笔记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节 拍卖法
一、《拍卖法》的内容比较琐碎,但是其内容并不深奥难懂。本
部分在写作时特别注意简洁易懂,尽量做到通俗化,并突出了该
法的重点,以求只看本节,勿求其他的效果。本书解决了考试所
需解决的几乎所有问题:
(一)拍卖的定义
所谓拍卖,就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有如下法律特点:
1.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来
实现,因此它较其他交易方式在法律关系上更为复杂;
2.竞价是拍卖过程最主要的特征,买受人完全通过公开应
价来取得交易资格;
3.现场成交是买卖关系得以成立的重要表现。?
(二)拍卖的分类
特殊物品拍卖是指对拍卖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活动,文
物在我国属特殊物品,对它们的拍卖就是特殊物品拍卖。《拍卖
法》第8条规定的两种标的的拍卖,即特殊物品拍卖,该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须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文物,在
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
可。
定向拍卖是指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活动。在公物
拍卖中,有的公物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出售,有的公物必须以拍卖
的方式出售。必须拍卖的公物为:关于这一点,《拍卖法》第9
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的物
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
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标的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展示的受委托人的委托
准备出卖的并供竞买人出价应买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根据《拍
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应该是委托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
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标的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三)拍卖法?
拍卖法是规定拍卖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拍卖规则并调整因拍
卖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拍卖法》第5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
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
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
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拍卖法》第17
条规定: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
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
拍卖师进行监督。
拍卖企业是拍卖协会的会员,拍卖师是拍卖企业的雇员。?
二、拍卖当事人是指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委托人与买受人的中间人,是依照《拍卖法》和
《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人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拍卖
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人其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还必须满足
以下要求:
1.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拍卖师
拍卖师是指有资格主持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拍卖师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和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
3.品行良好;
4.依法取得拍卖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拍卖师:
1.被开除公职未满5年的;
2.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
3.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拍卖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 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 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
资格;
(4) 有权指定拍卖师;
(5) 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2.拍卖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 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
卖;
(3) 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 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 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 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
(8) 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竞买人的利益;
(9) 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委托人时,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
1.委托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 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3) 拍卖成交后有权取得拍卖品价款。?
3. 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 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 依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4) 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
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人或委托人应按时交付拍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
任。
(四)竞买人和买受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肯定是
竞买人,竞买人却不一定是买受人。竞买人存在于整个拍卖过程,
买受人却是拍卖结束时最终买到拍卖标的物的人。
1. 竞买人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物和有关拍
卖资料;
(2) 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负有下列义务:
(1) 拍卖时一经应价不得撤回,除非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
价;
(2)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3.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为:
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物。
买受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
标的物的,应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如果该标的物再行拍
卖,原买受人应该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并补足低于原拍卖价
款的部分。?
三、拍卖程序、拍卖方式和拍卖规则
(一)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分为拍卖委托、拍卖展示与公告、拍卖实施、再行
拍卖四个阶段。
1. 拍卖委托阶段。
拍卖委托是拍卖程序的起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委托人选择
拍卖人,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拍卖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委托人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并可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鉴定
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标的物状况不符的,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
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法定事项。?
《拍卖法》第42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
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法》第43条规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
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
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拍卖公告与展示。
(1)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拍卖信
息的一种法定形式。发布的方式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进
行。公告应当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
(2)拍卖展示:拍卖展示是将拍卖标的物以实物或资料的
形式提供给竞买人了解和观察的法定程序。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2日。
3. 拍卖实施。
拍卖实施是通过现场拍卖达成交易的过程。拍卖实施分为以
下几个步骤:
第一,现场拍卖。即由拍卖师主持,首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
意事项,其次正式进入竞买程序,其程序为:拍卖师开叫价 竞
买人应价 其他竞买人轮番应价 最后是击槌成交。应价的规则
为:一是必须高于叫价或前一个应价,二是应价必须高于或等于
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三是相同应价以最先应价为准,四是应
价必须在拍卖师击槌前完成,五是应价不得反悔。击槌是拍卖师
以槌击板表示成交的特定行为。现场拍卖依法应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及成交后的买受人签名。
第二,成交付费。现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应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此同时,买受人应交付所有费用。最后,拍
卖人应交付拍卖品及有关凭证和资料。如买受人不能一次性付清
所有费用,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20%以下的定金,并约定
付清全部费用的时间,全部费用付清后方可提货。定金适用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履约。履约是在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委托合同将拍
卖所得价款交付委托人,并收取佣金和相关费用,同时向买受人
交付拍卖标的物。如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
物,应对委托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4. 再行拍卖。
再行拍卖是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同一拍卖标的物由原拍卖
人进行第二次或者多次拍卖。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再行
拍卖:
第一,首次拍卖未能成功;
第二,初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交付价款或者不按时交
付价款,使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拍卖人与委托人可商量再行
拍卖。这时,拍卖人与委托人无须签订新拍卖合同,其损失由原
买受人承担。
5. 拍卖费用和佣金。
拍卖费用是委托人因撤回委托或者拍卖未成交而需要向拍
卖人支付的金钱;佣金是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向拍卖人支付的金
钱。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或者拍卖未成交的,应当向拍卖人支
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
理费用。
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比例的佣
金;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
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人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
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对此规定,见《拍卖法》第29
条、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
(二)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时竞买人表达自己竞买意志和愿望的
方式。常见的有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有声拍卖
和无声拍卖。?
1.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
规律依次递增,价格走向只增不减,直至竞买人的最高报价被拍
卖师确认成交。这是拍卖业中采用最广泛的拍卖方式。?
2.减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价格走向逐步降低的拍卖方式,
是拍卖师从一个事先确定的价位开始按照既定的减价幅度,遵循
由高到低的规律,由拍卖师依次报价,直至被确认成交。这种方
式与增价拍卖相比,可以缩短拍卖时间,提高拍卖效率,大多适
用于鲜活物品的拍卖。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最大的不同在于竞买
人的法律地位,在增价拍卖中,竞买人是要约发出人,拍卖师的
击槌是承诺,在减价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是承诺,拍卖师的报
价是要约。
3.有声拍卖是在拍卖现场,竞买人的报价或者应价通过口
头方式予以表示,无需其他辅助手段。
4.无声拍卖是指在拍卖现场,竞买人不是发声报价,而是
通过举牌或约定的手势等方式进行报价或者应价。?
(三)拍卖规则
拍卖必须要遵守以下四大规则:?
1.瑕疵请求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
卖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后,竞买人对已告知的瑕疵即丧失请求权。
如果瑕疵是显而易见的,不经告知仍可发现,委托人、拍卖
人即使未告知,对瑕疵也不负担保责任。
委托人、拍卖人不尽瑕疵告知义务,买受人可主张拍卖无效。
委托人和拍卖人对因此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原则
分担责任。因买受人的疏忽或者误解购买了带有瑕疵的拍卖品,
或者瑕疵是由买受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拍卖人则不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
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未声明瑕疵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底价规则。
这一规则是指委托人可以就拍卖标的物确定一个最低价格,
又称保留价,竞买人的应价结束时,其最高应价仍低于此价的,
拍卖师应宣布拍卖不成交。在这一规则中,拍卖师必须遵循委托
人所设定的最低拍卖价格。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
3.价高者得规则。
这一规则是指在拍卖中经过竞价,拍卖标的物属于出价最高
的买主。在拍卖中,底价规则可以对抗价高者得规则。?
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这一规则即禁止委托人、拍卖人参与竞买。拍卖人及其他工
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
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也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竞买自己委
托拍卖的物品。?
《拍卖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以
及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时而实施的非法委托、瑕疵隐藏、违禁
竞买竞卖、恶意串通、不正当收取佣金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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