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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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认定
王克先
案情介绍
吕英(化名)与丁炎(化名)均系浙江省新昌县人。1987
年吕英和丁炎结婚。 1988年3月7日,吕英在新昌某医院生
下女儿,起名丁琼(化名)。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丁炎向新昌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英离婚,1991年3月25日,吕英
与丁炎达成离婚协议,丁琼由吕英直接抚养,丁炎支付相应抚
养费。
离婚后丁炎办了公司,收入不错,对女儿丁琼也很照顾。
可是,丁炎越来越感觉丁琼长得不像他,还有人在背后说闲话。
于是,丁炎设法抽得丁琼一份血样,私下送去鉴定。鉴定结果
正如他所料,丁琼非他亲生。2005年7月12日,丁炎向新昌
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否定丁炎与丁琼的父女关系,
不再承担抚养费。
收到诉状后,吕英也负气称丁琼非其所生。于是法院通知
吕英、丁炎、丁琼三人一起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DA亲
·
子鉴定。2005年8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法
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丁琼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
这样的结论使吕英和丁琼大吃一惊。丁琼既不是丁炎所生,也
不是吕英所生,那她是从哪里来的呢?据吕英回忆,1988年3
月7日她在新昌某医院生下女儿,产后的24小时孩子一直是
由医生护士护理的,24小时后女儿才被送到吕英身边。她生
产时同一产房内还有一位产妇,生下的也是女儿,间隔仅差5
分钟。吕英认为,女儿掉包肯定是在产后的24小时这个时间
内,是医生护士工作疏忽造成的差错。
吕英通过住院病历档案到同一产房那位产妇,那女孩姓
俞,巧的是俞姓女孩与丁琼同在新昌县澄潭中学同一年段读书,
并且同住一幢宿舍楼,一个住二楼、一个住三楼。吕英说,俞
姓女孩的确很像前夫丁炎。有人建议,俞姓女孩与丁琼同时去
进行DA鉴定,那就真相大白了。但是,俞家否认女儿被“掉
包”,不同意去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后,丁炎与丁琼断绝了父女关系。为了不让别人
指指点点,丁琼办理了更名手续,将丁琼改为吕某。丁琼学习
成绩一直不错,在高一时成绩在年段中排名90多名,亲子鉴
定后她的成绩一落千丈,下降到了300多名。本来有希望考入
重点大学的她,才考了517分,只能读第三批。
更为重要的是,吕英至今不知其亲生女儿的下落,丁琼至
·
今不知其亲生父母为何人,无法与亲生女儿、亲生父母团聚、
生活。
律师分析
一、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
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
而发生的,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
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
律行为以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鉴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婚
前性行为或婚外性行为的宽容,伴随着许多夫妻担心子女是不
是自己所生,其中大部分是男方怀疑子女是否自己亲生。基于
子女是母亲自身所生的生物学特征,母子关系以往是不需要特
别加以证明的,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
·
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因
此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自己亲生。
亲子关系认定特指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由于
认定亲子关系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
亲子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判断,涉及亲子关系
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解决。亲子鉴定即通过法律程序,
利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
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
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
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
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
不科学的鉴别方法。
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
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由于准确性不够理想,最高人
民法院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要求在认定亲子关系时结合其他依
据,综合分析判断。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A亲子
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
率也达到99.99%。使得D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
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起到了极
其重要的作用。
·
亲子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行政、民事各个领域。对于民
事案件来说,需要亲子鉴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怀疑子女
不是亲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婴儿换错索赔纠
纷,等等。由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围绕着血缘关系展开,
而基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
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当事人未申
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鉴定。《民事
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鉴
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可能被人
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
实上的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
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
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请
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
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婚姻
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是否准予启动亲子鉴定,
·
应当把握,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
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
在或者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
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DA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发,唾液,口腔
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
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能否强制对当事人
采集检材进行鉴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
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
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不等于其无需承担法律
后果。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
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
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按照《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
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
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
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
子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
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做法不一,并非都按此办理。《最高人民法
·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统一了这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
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
这里的必要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对方
(女方)与他人通奸、子女血型与己不符等证据;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有过同居生活、性关系或对方认可
子女是其所生的书信、短信息、电话录音、视频,等等。一方
当事人提交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咨询意见则
应当认为是必要证据。
综上,本案亲子关系无关推定,而是通过亲子鉴定直接得
出结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认定,
“丁琼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基于子女是母亲自
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
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
产,不排除换错的可能,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母亲亲生。
丁琼出生于医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作出如此结论,唯一可
·
能是婴儿被换错。吕英、丁炎没有进一步寻亲生女儿,固然
有其原因,但结果有利于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
私的保护,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
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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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
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
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
(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
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
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
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
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
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
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
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
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
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
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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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
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
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
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
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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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5:1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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