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6: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安悦)

亲子关系的认定

以下是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

您得阅读。

亲子关系的认定

王克先

案情介绍

吕英(化名)与丁炎(化名)均系浙江省新昌县人。1987

年吕英和丁炎结婚。 198837日,吕英在新昌某医院生

下女儿,起名丁琼(化名)。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丁炎向新昌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英离婚,1991325日,吕英

与丁炎达成离婚协议,丁琼由吕英直接抚养,丁炎支付相应抚

养费。

离婚后丁炎办了公司,收入不错,对女儿丁琼也很照顾。

可是,丁炎越来越感觉丁琼长得不像他,还有人在背后说闲话。

于是,丁炎设法抽得丁琼一份血样,私下送去鉴定。鉴定结果

正如他所料,丁琼非他亲生。2005712日,丁炎向新昌

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否定丁炎与丁琼的父女关系,

不再承担抚养费。

收到诉状后,吕英也负气称丁琼非其所生。于是法院通知

吕英、丁炎、丁琼三人一起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DA

·

子鉴定。20058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法

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丁琼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

这样的结论使吕英和丁琼大吃一惊。丁琼既不是丁炎所生,

不是吕英所生,那她是从哪里来的呢?据吕英回忆,19883

7日她在新昌某医院生下女儿,产后的24小时孩子一直是

由医生护士护理的,24小时后女儿才被送到吕英身边。她生

产时同一产房内还有一位产妇,生下的也是女儿,间隔仅差5

分钟。吕英认为,女儿掉包肯定是在产后的24小时这个时间

内,是医生护士工作疏忽造成的差错。

吕英通过住院病历档案到同一产房那位产妇,那女孩姓

俞,巧的是俞姓女孩与丁琼同在新昌县澄潭中学同一年段读书,

并且同住一幢宿舍楼,一个住二楼、一个住三楼。吕英说,俞

姓女孩的确很像前夫丁炎。有人建议,俞姓女孩与丁琼同时去

进行DA鉴定,那就真相大白了。但是,俞家否认女儿被“掉

包”,不同意去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后,丁炎与丁琼断绝了父女关系。为了不让别人

指指点点,丁琼办理了更名手续,将丁琼改为吕某。丁琼学习

成绩一直不错,在高一时成绩在年段中排名90多名,亲子鉴

定后她的成绩一落千丈,下降到了300多名。本来有希望考入

重点大学的她,才考了517分,只能读第三批。

更为重要的是,吕英至今不知其亲生女儿的下落,丁琼至

·

今不知其亲生父母为何人,无法与亲生女儿、亲生父母团聚、

生活。

律师分析

一、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

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

而发生的,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

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

律行为以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鉴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婚

前性行为或婚外性行为的宽容,伴随着许多夫妻担心子女是不

是自己所生,其中大部分是男方怀疑子女是否自己亲生。基于

子女是母亲自身所生的生物学特征,母子关系以往是不需要特

别加以证明的,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

·

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

此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自己亲生。

亲子关系认定特指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由于

认定亲子关系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

亲子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判断,涉及亲子关系

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解决。亲子鉴定即通过法律程序,

利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

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

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

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

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

不科学的鉴别方法。

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

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由于准确性不够理想,最高人

民法院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要求在认定亲子关系时结合其他依

据,综合分析判断。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A亲子

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

率也达到99.99%。使得D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

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起到了极

其重要的作用。

·

亲子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行政、民事各个领域。对于民

事案件来说,需要亲子鉴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怀疑子女

不是亲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婴儿换错索赔纠

纷,等等。由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围绕着血缘关系展开,

而基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

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当事人未申

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鉴定。《民事

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鉴

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可能被人

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

实上的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

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

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请

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

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婚姻

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是否准予启动亲子鉴定,

·

应当把握,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

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

在或者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

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DA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发,唾液,口腔

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

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能否强制对当事人

采集检材进行鉴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

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

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不等于其无需承担法律

后果。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

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

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按照《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

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

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

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

子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关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

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做法不一,并非都按此办理。《最高人民法

·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统一了这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

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

这里的必要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对方

(女方)与他人通奸、子女血型与己不符等证据;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有过同居生活、性关系或对方认可

子女是其所生的书信、短信息、电话录音、视频,等等。一方

当事人提交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咨询意见则

应当认为是必要证据。

综上,本案亲子关系无关推定,而是通过亲子鉴定直接得

出结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认定,

“丁琼不是丁炎所生,也不是吕英所生”。基于子女是母亲自

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

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

产,不排除换错的可能,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母亲亲生。

丁琼出生于医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作出如此结论,唯一可

·

能是婴儿被换错。吕英、丁炎没有进一步寻亲生女儿,固然

有其原因,但结果有利于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

私的保护,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

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2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

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

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

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

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

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

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

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

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

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

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

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

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

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

断。

·

此复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

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

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

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

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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